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綠色金融發展,增強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推動深圳可持續金融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內與綠色金融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而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發展綠色金融堅持標準引導、科技支撐、市場主導、政策激勵和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本條例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金融機構、保險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金融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統壹協調綠色金融發展。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指導綠色金融發展,組織實施綠色金融績效評價,依法監督管理綠色金融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國家銀行深圳分行保險監管部、深圳證券監管部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建、交通、水務、國資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國際合作、標準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繼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教育,形成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建設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第二章制度和標準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綠色金融發展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完善綠色金融工作的領導決策機制和相應的實施監督機制,提供相應的資源和實施能力保障,確保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能夠有效支撐綠色金融的發展目標。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專門從事綠色金融業務,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專門機構的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部控制制度。

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為金融機構設立綠色分支機構提供便利。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管要求,參照國際通行的綠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綠色信貸管理體系,匹配綠色信貸專項規模,對客戶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分類,開展相應的風險評估,建立綠色信貸客戶名單,開辟綠色信貸快速審批通道。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綠色信貸統計制度,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重點對綠色信貸余額和比例、違約率、綠色信貸資產分布和質量、綠色貸款環境效益等進行統計和分析。第十條證券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債券發行過程中主動詢問發行人發行綠色債券的意願,為綠色債券的發行提供專業建議和服務。第十壹條保險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綠色投資制度,明確保險資金綠色投資的策略、方向、比例、風險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條機構投資者應當建立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確定綠色投資策略,在綠色投資的範圍、比例、資產管理等方面對資產管理人的責任和義務提出明確要求,並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三條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合同中關於綠色投資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綠色投資管理制度,履行綠色投資義務,並在股權投資標的的投資合同中明確被投資企業應當履行的綠色管理責任。第十四條綠色融資主體獲得綠色信貸、發行綠色債券、獲得綠色資金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綠色資金的,應當建立綠色資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與投資者約定的用途使用和管理,並定期向投資者報告使用和管理情況。第十五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推廣國家綠色金融標準,組織制定國家綠色金融標準配套體系或補充性地方綠色金融標準。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制定綠色金融標準規劃,擬定綠色金融標準目錄。

  • 上一篇:上海政法學院怎麽樣
  • 下一篇:祝愛情生日快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