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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相關規定

中國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和財產權益。

擴展數據:

尊重公民隱私是信息時代的底線。

互聯網的數據時代已經到來,尤其是以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能為背景的工業4.0革命。數據信息已經逐漸取代用戶活躍度和流量,成為核心價值取向和互聯網平臺競爭的主要資源。

在網絡公司激烈的數據競爭中,公民的數據和信息安全趨於物化。壹些知名網站通過網民協議中的“霸王條款”,采取變相侵占、冒用大數據等非法交易手段,嚴重侵害了用戶隱私和國家安全。

數據權作為壹種新的人格權,源於隱私權,是公民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它的所有權屬於公民自己,而不是網站。

我國網絡安全法重申了公民數據信息的自主控制權,這不僅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和退出權,還包括網站保障公民數據信息安全的義務、告知義務、警告義務和變更義務。

實踐中,壹些網站打著網民協議的幌子,將對公民合法權益至關重要的隱私協議“隱藏”在復雜的格式條款中,以“瞞天過海”的方式騙取用戶信任。這種表面上露骨的抓取公民數據的行為,已經成為壹種“商業慣例”。

在信息不對稱的背景下,公民成為數據攫取和掠奪的對象,大量私人信息被非法竊取、交易和購買。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侵犯公民隱私犯罪的具體標準和類型,將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置於法律保護的最高層次,為侵犯公民數據權行為劃定了刑法底線。

但兩個法院的司法解釋重點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明偷”、“明搶”,對濫用格式條款、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暗偷”、“暗搶”影響不大。

這是因為,作為民事權利,用戶也有自我懲罰的權利。壹旦網站搬出已經被用戶授權的“隱私條款”作為抗辯理由,刑法很難認定其為犯罪行為。

因此,近日,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委四部門依據《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上十大網絡服務的隱私條款進行了審查,並督促這些網絡平臺進行整改,從根本上確保公民的數據權利始終掌握在自己手中。

必須強調的是,個人信息和大數據性質不壹樣,適用的法律也不壹樣。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

個人信息的性質屬於公民隱私範疇,非法收集、使用或交易將承擔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大數據信息是不能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特定身份的數據信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

大數據作為知識產權,獨立於公民個人隱私權,是數據信息時代的重要產物。產權人當然可以依法交易和使用。

現實中,壹些網站有意混淆大數據和個人信息的界限,對個人信息進行包裝,或者幹脆通過非法手段進行“脫敏”,然後以大數據的名義進行交易和使用。這是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從技術角度講,個人信息轉化為大數據確實是可能的,但必須“脫敏”,即必須通過法律標準和程序將用戶可識別信息“不可逆地去除”。

“脫敏”操作在實踐中存在兩大問題。壹是缺乏統壹的法律標準,可識別的信息成分殘留在大數據中;第二,存在數據“可逆”的可能性,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標準和程序。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互聯網時代的數據權比隱私權更加突出,突出了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除了用戶知情權等倫理權利,我國網絡安全法還專門明確了用戶對自己數據的“自主決定權”。

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改正。網絡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改正。

刪改權是公民隱私權在互聯網數據領域的延伸和發展,與知情權、選擇權相結合,形成了信息時代公民數據權利的法律底線。

人民網-尊重公民隱私是信息時代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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