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於10月30日成立,1949。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種族發生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司法部,司法部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全國的司法行政工作。
1949年10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 12.20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轉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審判組織條例。
到1950,中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體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1952 16年7月,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在中央司法部成立。
65438年4月至0953年4月,第二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後,中央司法部機構調整,包括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部、專門法院管理部、幹部管理教育部、法制宣傳部、專門委員會辦公室。
1954年8月3日,隨著各大行政區和地區司法部的撤銷,司法部下發了《關於省、直轄市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的意見》,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份和北京、天津、上海立即成立司法廳(局),其他省份逐步成立司法廳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 9月21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與此同時,在全國主要行政區設立了行政區司法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地區相繼成立。
1955 165438+10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務會議決定,改進工作方法,調整機構,機構改為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部、交通法院管理部、人事廳、教育廳、公證律師部、法律編纂部、財務部、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決定撤銷全國鐵路運輸法院和水運法院,相應地,司法部也相應撤銷了運輸法院管理司。
6月1958至8月20日,司法部領導成員在第四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被錯誤批評。
從65438年到0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裁撤,直到“文革”結束,歷時20年。
1979年9月,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國家司法行政,重建司法部。
1979 10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迅速組建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中國司法行政開啟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1980 14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成立司法部法制局,負責法規的整理匯編工作。
1981 5月12日,國務院批準成立司法部外事局,主管全國司法外事工作。
1982司法部職能調整,法院司法行政劃歸法院自行管理;法規匯編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承擔。
從65438到0983,監獄和勞教工作由公安部劃歸司法部管理。
6月1984日,國務院批準司法部設立審計署。
1984年8月,司法部直屬中央政法管理學院成立,前身為原中央政法幹部學院。1983年5月並入中國政法大學,1984年8月獨立成立。
1984年9月7日,國務院批準司法部恢復財政部。
1987年6月,國務院批準司法部成立司法協助局,統壹領導和管理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司法協助工作。
1988,10 10月25日,國家編委批準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確定組織機構改為辦公廳、教育廳、勞動改造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宣傳部、律師部、公證處、基層工作部、外事處、司法救助處、法規處、人事部、計劃財務部、行政處。
1994 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國務院主管司法行政的職能部門。
1998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確定:“司法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組成部門。”
2001 11 21,司法部新增司法考試司。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壹)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管理全國監獄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九)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十壹)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規劃;
(十三)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體制
職能機構
司法部有16個職能機構:辦公廳、政治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律司、司法救助外事司、金融裝備司、政府黨委和離退休幹部局。
直屬單位
司法部有22個直屬單位: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辦公服務中心、鹽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部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援助交流中心、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法醫科學技術研究所、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臺法律培訓交流中心。
常駐組織
司法部有1派駐機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地方辦事處和局
司法部下屬30個地方廳局: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黑龍江省司法廳、吉林省司法廳、遼寧省司法廳、河北省司法廳、山西省司法廳、陜西省司法廳、甘肅省司法廳、青海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南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等。福建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貴州省司法廳、雲南省司法廳、海南省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廳、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