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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條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 *為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後拒不支付,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判決,壹審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5)劉謙特罰子楚第391號

公訴機關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某,大專學歷,六枝特區“衛龍玫瑰園”工程勞務承包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5年5月22日被六枝特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經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他現在被關押在六枝特區看守所。

辯護人肖某是拓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以(2015)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65438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肖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24日,六盤水衛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貴州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建設六枝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衛龍玫瑰園”項目(六枝_鑫牛肉幹原址)承包給開發建設六枝分公司進行施工。同月30日,六枝特區開發建設分公司與被告人鐘某某簽訂勞務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衛龍玫瑰園”項目施工合同的勞務部分分包給鐘某某進行施工。被告人鐘某某、胡某某共同承包並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6日,鐘某某先後收到開發建設六分公司的勞務工程進度款,2012年8月至20165438年10月底,期間,鐘某某為在六枝特區金鑫建材城建房向楊某某支付12.16萬元,並於2014年9月4日以44.6萬元清償胡某某債務並買斷其在“玫瑰園”勞務承包工程中的股份。

2015年2月3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稱,鐘某某在“衛龍玫瑰園”勞務承包項目中拖欠工人工資70余萬元,並於同月6月15日向被告人鐘某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鐘某某於2月16548日改正。決定書發出後,鐘拒不簽收,拒不履行相關義務。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工程合同、往來款項結算收據等。基於此,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具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惡意清償債務並做假賬,數額較大,在政府有關部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並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鐘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稱1、2014年9月份之前基本未拖欠農民工工資,9月份之後建築公司開發建設六枝分公司,拖欠工程款1.7萬余元,導致本人無錢支付農民工工資;2.楊除了給我做其他項目,還在玫瑰園工地幹活,所以我付給他的錢也包括他在玫瑰園的工資,我從項目基金裏給他錢,後來我把項目的錢補上了。

辯護人對本案定性及量刑事實有異議,認為:1,被告人鐘某某欠工程款而非農民工工資,因其與瓦工班、木工班、鋼筋班老板王某某為勞務工程合同關系,後該班老板雇傭工人勞動,鐘某某與工人無勞動合同關系,故其無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2.被告人鐘某某主觀上不具有能夠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故意,且拒不支付。鐘某某拖欠花園項目班業主的款項發生在2014年9月4日至165438+10月30日。但2065年8月8日向楊支付123980元、2065年9月4日向胡支付446000元均發生在拖欠工程款之前,故不能證明被告人拒不支付的主觀故意,公訴機關也不能證明鐘在2065年9月438+04日有支付能力。3.被告人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鐘某某無罪。

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2年8月24日,六盤水衛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六枝開發建設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衛龍玫瑰園”項目(原六枝_鑫牛肉幹工地)承包給六枝開發建設分公司進行施工。同月30日,六枝特區開發建設分公司與被告人鐘某某簽訂勞務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衛龍玫瑰園”項目施工合同勞務部分分包給鐘某某進行施工作業,設計建築面積24500m2,工程總價為11025000元(人民幣,下同)。合同簽訂後,被告人鐘某某、胡某某合夥承包,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6日,鐘某某收受開發建設第六分公司勞務工程進度款932萬余元,2013年6月至20114年6月,期間,鐘支付楊在六枝特區金鑫建材城建房款1216000元,並於2014年9月4日以446000元清償胡的債務,買斷胡在玫瑰園勞務承包工程中的股份。

2015年2月3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稱,鐘某某在“衛龍玫瑰園”勞務承包項目中拖欠工人工資70余萬元,並於同月6月15日向被告人鐘某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鐘某某於2月16548日改正。決定書發出後,鐘拒不簽收,拒不履行相關義務。

被告人鐘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間,其親屬於2015年6月3日支付木工班陶某某、鋼筋班賈某某拖欠工資共計65438+萬元。上述被害人對鐘某某表示諒解,同意延期支付拖欠的工資。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案件移送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確認2015年4月2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六枝特區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2015年5月3日立案偵查。

2.戶籍證明、到案流程、拘留證、逮捕決定書、拘留證:確認被告人鐘某某的身份、到案經過及采取的強制措施。

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衛龍玫瑰園工程勞務合同協議書、轉換層內照片:確認六盤水衛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24日與六枝特區開發建設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衛龍玫瑰園”工程承包給六枝特區開發建設分公司進行施工。同月30日,開發建設六枝分公司(甲方)與被告鐘某某(乙方)簽訂勞務施工合同,將施工合同勞務部分(不含轉換層以下裝飾工程)分包給鐘某某進行施工作業,設計建築面積24500m2,工程總價為11025000元。雙方同意,乙方於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竣工工程進度,甲方支付乙方已竣工工程80%的工程價款,基礎部分全部結算後返還50%的定金,主體結構完成後返還全部定金。

4.鐘某某提供的清單、工程款明細及收據:確認六枝分公司項目部於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6日向鐘某某支付玫瑰園勞務工程款932萬元,其中停工損失1450萬元,退還定金63.8。並確認2013年7月3日至2065 438+08年8月,鐘某某向楊某某* *支付13498元,2014年9月4日向胡某某支付44.6萬元。

5.六枝玫瑰園項目合作解除協議:確認2014年9月4日,鐘某某與胡某某達成協議,支付胡44.6萬元(其中工程款11萬元,龍某等人房屋修繕結算款8萬元,胡某某25.6萬元),雙方合作關系解除,玫瑰園股份

6.投訴登記表、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農民工工資待遇、借條、鐘某某辨認借條的筆記及照片、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文書送達回執:確認鐘某某欠玫瑰園工程瓦工班、木工班810000元。15年2月,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鐘某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在115年2月前核實並支付農民工工資。

7.諒解書及回執:確認鐘某某家屬於2015年6月3日支付木工班陶某某、鋼筋班賈某某未發工資共計654.38+萬元。上述被害人對鐘某某表示諒解,同意延期支付未發工資。

8.證人韓某某證言:根據鐘某某完成的工作量,玫瑰園項目部除多付他5995438+0,000元外,還多付了他872萬元,共計93231,700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給鐘某某,但其向玫瑰園項目部申報的部分支出是虛構的。壹個是為了享有玫瑰園的全部股份,他向合夥人胡某某支付了40多萬元的工程款;另壹項是向與玫瑰園項目無勞動關系的楊支付65438+萬元。我當面問鐘某某為什麽用玫瑰園的工程款買胡某某的股份,給楊某某發與工程無關的工資,他不說話。

9.樓某某證言:確認玫瑰園工地於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停工,項目部經與鐘某某協商支付其停工損失145萬元,工地繼續開工。

10、王某佳證言:我是衛龍玫瑰園的負責人。2014年2月,六枝分局開發建設與鐘某某因工程款發生糾紛。鐘某某單方面通知工人停工,並讓韓某某轉達給我。根據合同約定,我公司已支付六枝分公司開發建設款2000萬元,勞務部分也已支付給鐘某某。但因為他在外面還有項目,就把工程款用在了其他地方,拆東墻補西墻,導致資金鏈斷裂,沒錢發農民工工資。

11、楊某某證言:2013年6月,鐘某某讓我去六枝幫他修龍某某的房子。我們約定工資生活費17.8萬左右。當我建造龍某某的房子時,玫瑰園工地大約有15名工人,他們的工資也由鐘某某支付。在此期間,我的5個工友在玫瑰園工地幫鐘某某加班壹個晚上,工資1400元。到2013年8月,鐘某某將工資全部支付給我。

12、胡某某證言:確認胡某某、鐘某某合夥承攬玫瑰園服務工程。2014年9月,鐘某某支付胡某某44.6萬元,用於償還胡某個人債務25.6萬元、支付胡某工程款及購買其在玫瑰園項目的股份。

13、李某某證言:本人向鐘某某借款2萬元,表妹王在玫瑰園工地實習工資14000元。他總是給我34000元。我看過鐘某某做的工程支出明細,裏面記錄著他給了我5萬多。我問他為什麽這麽寫,他說他只是把錢寫了,做了個賬,這樣以後結賬的時候,甲方就會認為他們撥的錢用完了,繼續撥款。

14、被害人王某某陳述:鐘某某是玫瑰園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我是他找的泥工班的班組長。2012年8月30日起,我接手衛龍玫瑰園的泥工工程,鐘某某按照他與甲方開發建設六分公司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每月支付我80%的進度款,我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從2012年9月到2065 438+02年2月這四個月的進度款他已經支付給我了,但是從2013年6月開始,鐘某某就沒有再支付過。2014 65438+2004年2月5日鐘某某通知我停工後,就沒有再施工了。現已完成全部工程的60%,鐘某某已支付654.38+0.03萬元,還差765.438+0.00萬元。

15、被害人陶某某聲明:確認鐘某某分包給陶某某的玫瑰園工程木工部分已全部完成,雙方約定木工完成後壹個月內支付全部工資。還欠陶某某21萬元。

16,受害人賈某某陳述:2012年2月,12,我帶領工人在六枝玫瑰園工作。到9月份,201102750元,但鐘某某只支付了98萬元。

17、被害人龍某佳陳述:2014年6月底我和廖到玫瑰園工地粉刷內墻。3月底到9月底,我們按工作量幹活,我壹月幹12000,第二個月幹110000,第三個。所以鐘某某還欠我和廖某某各3萬元工資。

18、被害人龍某等人的陳述:確認鐘某某自2014年7月至116月期間欠龍某工資26000元;拖欠楊某佳2065438+2004年6月工資20000元;2065438+2004年6月欠張某某工資1.8萬元;拖欠王某乙2065438年7月至6月165438+10月工資40000元;拖欠李2014年7月至10年6月工資29000元;拖欠林某2014年7月至10年6月工資24000元;欠左某某2014年6月至6月11.4萬元工資;張某某2014年6月至11年6月工資為27000元;拖欠唐某20**年薪4.5萬元。

19、被告人鐘某某供述:2012年8月30日,我與貴州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簽訂玫瑰園勞務施工承包協議,但實際上是我與胡某某合夥承包工程,後我聯系工人,叫來木工班工長陶某某、鋼筋班工長賈某某、王某某等人。我和每個班組長簽訂了支付協議,按照進度把工資支付給班組長,然後由班組長發放給工人。該項目於2012年9月開工,2014年2月停止。期間也是2013年10月到2017年6月停機,造成了我的停機損失。到2014,14年2月,因為房屋開發公司與施工單位發生糾紛,工程再次停工。至此,施工方只支付我工程款932萬元,包括停工損失1.45萬元,退還保證金63.8萬元。現六枝分公司開發建設尚欠我工程款654.38+0.6755萬元,但欠瓦工班長王某某工資約70萬元,欠木工班長陶某某工資654.38+0萬余元。

2065438+2003年8月9日,施工方支付我工程進度款78萬元,我從中取1216萬元,支付給在六枝金鑫建材城龍家給我修房子的楊。我沒有註意把這筆錢寫在我做的衛龍玫瑰園項目的工資單上。

2014年9月4日,我買斷了胡在玫瑰園項目的股份,共花了44.6萬元,其中25.6萬元是我嶽父借給我的,用於償還胡借的高利貸,110,000元是我給胡的,8萬元是我們在2013年合夥的。

2月15,10,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我發出整改令,責令我第二天支付農民工工資。因為我手裏沒錢,又覺得施工方拖欠我工程款,所以沒簽。

另外,用工協議、農民工工資清單、銀行賬戶明細、農民工工資處理表、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答辯:1、2014年9月份之前,農民工工資基本沒有拖欠。9月份以後,建築公司開發建設六枝分公司,拖欠1.7萬余元,導致我沒錢發農民工工資。鐘某某向韓某某出示的收據顯示,其分別於2065年7月24日、438+04年7月30日收到韓某某支付的工程進度款1.26萬元,證明其具有支付能力。但同年9月4日,鐘某某優先支付工程款購買胡某某股份,反映了其在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主觀心態和客觀事實,項目方拖欠其工程款與本案無關。2.楊除了給我做其他工程,還在玫瑰園工地幹活,所以我付給他的錢也包括他在玫瑰園的工資,我從工程款裏給他錢,後來我把工程的錢補上。根據現有證據,鐘某某安排楊某某帶5名工人到玫瑰園上夜班,鐘某某支付楊某某等人工資1400元。此外,楊某某再也沒有參與玫瑰園項目。但2013年7月3日至2065 438+065 438+0年8月,鐘某某分四次向楊支付玫瑰園建設工程款共計1338元。鐘某某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將支付給楊的款項補足至玫瑰園項目,故該辯解不予采納。

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鐘某某欠工程款而非農民工工資,因其與瓦工班、木工班、鋼筋班班長王某某等三人是勞動合同關系,後班長雇傭工人勞動,鐘某某與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故其沒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經查,鐘某某與泥工班負責人王某某、木工班負責人陶某某、鋼筋班負責人賈某某簽訂協議,約定由各班主聯系並組織工人進場施工,由鐘某某統壹將工資撥付給班主,再發放給工人。故王某某與鐘某某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雇傭關系,勞動者的工資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故不采納該說法;2.被告人鐘某某主觀上不具有能夠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故意,且拒不支付。鐘某某拖欠花園項目班業主的款項發生在2014年9月4日至165438+10月30日。但2065年8月8日向楊支付123980元、2065年9月4日向胡支付446000元均發生在拖欠工程款之前,故不能確認被告人因有支付能力而拒絕支付的主觀心態,公訴機關也不能確認鐘在2065年9月438+04。根據被害人陳述,自2065438+2004年6月以來,鐘某某壹直拖欠農民工工資,系其惡意還債所致,故該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3.被告人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枝特區治安大隊經調查,掌握了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和事實,於2015年5月22日書面傳喚其到辦案機關接受調查。故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規定,該辯解不予采納。

我們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具有支付能力,以惡意清償債務、篡改賬目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鑒於被告人鐘某某在刑事拘留期間,其親屬已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654.38+萬元)並取得諒解,部分勞動者也已發表聲明同意延期支付,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條第壹項、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

(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娟

人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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