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用法律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證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根據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壹、考試概述
首先,教育法規在教師招聘考試中的比重通常沒有教育學和心理學的比重大;其次,教育法規很多,學起來很枯燥。很多同學在復習的時候往往會忽略這壹部分。今天我們就以教育法規中常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例,壹起來學習壹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教師招聘考試中通常以客觀題的形式給出。在研究時,要重點考察頒布時間、法律地位、普通法等方面。
二、具體內容
知識點1:教師法頒布實施時間
1993 10 10月3 1 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1993 10 10月365438,自1994。
知識點二:《教師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知識點三:教師法對教師的定義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知識點四:《教師法》中教師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
知識點五:教師法中的教師節
每年的九月十日是教師節。
知識點6:《教師法》中關於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評價權、獲得報酬和待遇權、參與管理權、繼續培訓權等。
知識點7:《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資格和聘任的規定。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知識點8:《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考核的規定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教師的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加薪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知識點9:《教師法》中關於教師工資待遇的規定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不低於或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知識點10:《教師法》關於教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壹
為了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壹支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文章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