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發、任道和任人。
王夫之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對於政治是不可或缺的。他說,“天下將治,法治之主先。雖然不好,但不可能賢惠。”“法律不足以統治世界,當世界分崩離析時,非法也是不夠的。”壹方面,他看重法律所能發揮的穩定秩序的社會功能;另壹方面,他也不是絕對的法律至上主義者。他認為治理天下,必須要有能人賢人制定良法,僅靠法律治理天下是不行的。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任意法、任意道、任意人三位壹體,旨在建立“天下公”之法,使君知法,民知法,民守法。
首先,“仁法”要與“仁道”相結合,“法”的實施要以“道”為指導,即“以道治天下,聞所未聞。道也,導也,上導隨道。”法律不允許,就會導致法律繁雜,刑罰殘酷,弊端滋生。行政“依靠法律,全世界都站在它的腳下”,素質差的執法人員也能在紛繁復雜的法律法規中引用條款來實現自己的私心,甚至包庇邪惡,收受賄賂。王夫之主張以道(導)法去弊。他說的是引導和教育的意思,它的寄托是儒家的“德”和“禮”。這壹立場使他認同了“道德支配懲罰”的正統理論,認為教育比懲罰更有效。仁法與仁道的結合,強調法律之上要有“治國”的本質,要有傳統“德”“禮”教育的地位,法律的功效要落實在治理天下的基本綱要之下。
“仁法”與“任人”的結合是他論述的第二點。他認為,片面強調任命法或任命人,自有其弊端。“行法而不讓他人”導致小人、酷吏的興起。第壹,因為君主不能壹人運行法律,必須任命執法官員,而漢奸乘機竊權,依靠法律的工具危害天下;第二,酷吏得以舞法,法律嚴苛,性質惡劣,給百姓造成了無盡的災難。至於另壹個極端,“損人不利己”同樣不可取。沒有法律的制約,上上下下的官員以個人好惡為選擇依據,獨斷專行,抑善揚奸,導致政治混亂,國家和社會失序。王夫之的意見是“擇人而教法,使之服從,教而不立”,即任意法與任意人的結合。被選中的人是依法辦事的人才,但不是腦子裏只有法律的“文法官”。他嚴厲批判循法申朝之術,將它們與老子、莊子、浮圖並列為古今三大惡,斥之為“先松後大”之術,因為從國家政治的長遠角度考慮是無用的。
任意法、任意道、任意人相結合的理論是王夫之司法觀的基礎,是他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獨特見解。
2.對官要嚴,對人要寬。
王夫之法律思想的豐富性還體現在他的“嚴官寬民”的執法原則上。與儒家正統主張的“寬嚴相濟”的理論相反,他認為寬嚴相濟都是極端的方法,唯壹恰當的方式是執法官民寬嚴相濟。他說:“嚴民,官之治也;胸懷寬廣,養育人民的緯度;並行,不隨時間進退。”
王夫之強調“從嚴治官”,其中壹條就是打擊貪官,尤其是壹些腐敗官僚。二是打擊執法人員受賄枉法。王夫之主張,無論贓物數量多少,都應以枉法與否定罪,根據所犯法律的嚴重程度量刑。被盜但“不枉法”的,只能給予行政處分,沒有法律制裁。嚴懲貪贓枉法的官員,目的是“問刑之官,猶知刑,但涼風必止,貪欲無濟於事。”
王夫之主張建立以“護民”、“愛民”為宗旨的法制,在執法和刑罰的具體問題上以“寬以養民”為基礎。其主要內容如下:王夫之對法律的實施有壹個總的要求,即“擇破獄之官,適用畫壹之法,除規定之繁,嚴懲不進者。”除了考慮任用法律和任用人的結合,還要慎重選擇執行法律的人。法律本身要“簡”、“定”、“繪”,即形式要簡單,原則要堅定,內容要統壹。
關於法律的“簡單”,他認為,法律簡單,人民就容易遵守,簡單就夠了。
關於法律法規的“確定”,他認為,只有保持法律規範的穩定性,才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關於法律法規的“劃壹”,他認為法律條文要準確統壹。如果“法多,使人皆坐於此”,只會導致“官與部爭法,部與廷尉爭法,廷尉與天子爭法,無法辨法,惟魏末不能制”。
這三點中,王夫之說得最多的是“法貴簡”。從“寬以養民”的要求出發,立法要言簡意賅、切中要害,執法要求法之大旨而不求雞毛蒜皮,以達到輿論除虐之法,便於人民群眾遵循。法律“屢章,助他人證此”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官員肆無忌憚,依仗法律隱藏奸詐之心,“萬端詭詐,不可咎”,而且“法律越密,官員權力越重,死刑越繁,賄賂越重”,所以只有“法貴簡,但可禁,刑貴輕。他通過倡導立法的簡易性,在執法中使用刑罰的問題上,也有了法不可苛、法不可濫用的推論,體現在司法領域,就是不留獄、廢淫刑。
傳統社會的留獄決定壹直是壹大難題,導致很多犯人無處申訴和訴苦,各種特赦也沒有觸及癥結,而犯人的來源就是飽受壓迫的窮人。王夫之數次引用《易經》中的壹句話:“先王慎用刑罰,不在牢中待。”他指出復雜的法律只會毒害世界。他堅決反對因苛求謹慎而導致的拖延和優柔寡斷,感嘆道:“和謹慎待在監獄裏真爽!”
關於刑罰在執法中的運用,王夫之並不反對刑罰。“夫惡則不殺,故以絕對之惡殺之;大反派互相攻擊而不受懲罰,故殺此而戒其餘”;但他有消極的限制,反對濫施酷刑。他說,死刑不得不被用來“阻止邪惡”和“懲罰邪惡”,但它足以剝奪人們的生命。統治者設計了各種殘酷的手段來執行死刑,只能讓人民怨聲載道,而且“對風化沒有好處,只是把腥氣熏透了”,可見把刑罰作為泄憤的工具是多麽的不恰當。
他強調司法中的“原罪化”,即區分犯罪情節,依法定罪量刑。比如同樣的殺人案,但是因為殺人動機不同,情節的嚴重程度不同,所以不能壹概而論。他說:“原來的定罪可以壹概而論,沒有任何區別嗎?”
王夫之的“保法簡、不留獄、廢刑原判”思想來源於他對司法刑罰運用的縝密思考,但這壹切都與他的“寬以養民”思想密切相關。這些傳統法律制度的弊端是統治者人為因素造成的,給人民帶來無盡的痛苦,也反映了傳統法律制度本身的內在缺陷。王夫之的批判意見來源於他對“天下之公”、“壹代之治”的認同,也來源於他“愛民”、“立人”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