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的激勵政策導向。國有科技企業要以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的形成為主要目標,根據所屬企業科技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比例和投入產出效率,合理確定企業範圍和激勵對象,建立導向明確、層次清晰、重點突出的中長期激勵制度。優先支持創新能力強、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企業應綜合考慮員工的崗位價值、實際貢獻、風險承擔和服務年限,重點鼓勵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關鍵核心技術和管理人員。
2.科學選擇激勵方式。國有科技企業要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從自身企業規模、功能定位、所處行業和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結合完善配套制度,合理選擇激勵方式,優化薪酬資源配置。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優先給予崗位分紅獎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清晰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穩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應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在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初始階段,同壹企業原則上應以壹種方式為主。同壹激勵對象只能采取壹種激勵方式,對同壹職務的科技成果或產業化項目給予壹次激勵。
3.合理確定激勵水平。國有科技企業應從經營發展戰略和自身經濟效益出發,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要堅持利益導向、增量激勵的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要堅持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建立健全以成果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學評價科研團隊和個人業績的基礎上,適當拉大激勵對象的收入分配差距。
崗位獎金激勵總量的確定要協調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系,避免因實行獎金激勵而導致工資與效益不匹配。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通過與重要技術人員簽訂協議的方式進行,並明確激勵級別、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激勵總額應根據項目規模和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總量的確定要從企業規模和發展階段的實際出發,單項激勵水平要合理適度,保證激勵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
4.嚴格規範制度的執行。國有科技企業在進行股權和分紅激勵時,不得隨意降低資質。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相應的考核兌現辦法,加強對授予、行權等事項的管理。實施崗位分紅激勵應當明確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原則上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高於企業近三年的平均增長水平,但企業處於初創期等特殊情況除外。實施項目獎金激勵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評估和收益分紅等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與激勵對象的協議實施激勵。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中開拓創新的意見》(五)深化國有企業國資改革。落實國有科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支持和引導貴州推動國有企業聚焦主業進行戰略重組和專業整合,調整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增量資本配置。深化以效益為導向的國有資產管理評價體系改革,推動國有資產監管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積極穩妥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推進能源、礦產等行業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白酒企業營銷體制改革。
國資委《關於做好中央科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為進壹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家加大知識價值導向分配的政策精神, 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有利於中央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機制。 根據《國有科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20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將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國有科技企業(以下簡稱中央科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充分認識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重要性。
中央企業是國家科技創新的主力軍,是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國資委(SASAC)先後在中關村開展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註冊企業分紅激勵試點,積極探索符合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和改革發展需要的中長期激勵,取得了壹定成效。但總體上看,中央企業創新激勵機制不健全,激勵力度和效果與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壹流創新型企業的要求不相匹配。《暫行辦法》將在更大範圍內推廣中關村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發人才活力的中長期激勵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方式,加快動力機制轉換,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提質增效。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重要性,抓住政策機遇,推動工作落實。二、科學制定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實施方案。
中央企業要準確把握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內涵,堅持“依法合規、公平透明、因企施策、享受收益、承擔風險、落實責任、加強監管”的原則,科學制定激勵方案。
(1)明確激勵政策的導向。
中央企業要以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的形成為主要目標,根據所屬企業科技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比例和投入產出效率,合理確定實施企業範圍和激勵對象,建立導向明確、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的中長期激勵制度。優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戰略布局和中央企業“十三五”科技創新R&D重點方向、創新能力強、成果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企業應綜合考慮員工的崗位價值、實際貢獻、風險承擔和服務年限,重點鼓勵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關鍵核心技術和管理人員。
(2)科學選擇激勵方式。
中央企業要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從所屬企業規模、功能定位、所處行業、發展階段等實際出發,結合完善配套制度,合理選擇激勵方式,優化薪酬資源配置。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優先給予崗位分紅獎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清晰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穩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應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在股權和股利激勵的初始階段,同壹企業原則上應以壹種方式為主。同壹激勵對象只能采取壹種激勵方式,對同壹職務的科技成果或產業化項目給予壹次激勵。
(3)合理確定激勵水平。
央企要從業務發展戰略和自身經濟效益出發,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要堅持利益導向、增量激勵的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要堅持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建立健全以成果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學評價科研團隊和個人業績的基礎上,適當拉大激勵對象的收入分配差距。
崗位獎金激勵總量的確定要協調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系,避免因實行獎金激勵而導致工資與效益不匹配。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通過與重要技術人員簽訂協議的方式進行,並明確激勵級別、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激勵總額應根據項目規模和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總量的確定要從企業規模和發展階段的實際出發,單項激勵水平要合理適度,保證激勵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
(4)嚴格規範制度執行。
中央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隨意降低資質。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相應的考核兌現辦法,加強對授予、行權等事項的管理。實施崗位分紅激勵應當明確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原則上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高於企業近三年的平均增長水平,但企業處於初創期等特殊情況除外。實施項目獎金激勵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評估和收益分紅等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與激勵對象的協議實施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