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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精神衛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保護心理咨詢來訪者和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心理咨詢和醫療服務,有效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從事精神衛生工作及相關活動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精神衛生工作,是指維護和促進個人和群體的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與促進、心理咨詢、精神障礙的預防、診斷、治療、康復和科學研究等精神衛生服務。

本條例所稱精神衛生機構包括心理咨詢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第三條開展精神衛生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幹預為主、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心理咨詢來訪者(以下簡稱來訪者)和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精神衛生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精神衛生工作應當作為特區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精神衛生工作經費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網絡,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發展。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是精神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和實施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制定精神衛生政策,審批和監督精神衛生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的精神衛生科;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心理咨詢機構的業務活動,審批和監管精神衛生診所和診所。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精神衛生工作。第七條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精神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 *青年團、老齡工作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精神衛生工作。第八條精神衛生行業協會是特區精神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組織,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衛生行業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鼓勵精神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加入精神衛生行業協會。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和誌願服務支持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第二章精神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精神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精神障礙早期幹預,預防和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精神健康狀況監測,發布精神健康狀況報告。第十壹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精神障礙信息分類報告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精神障礙相關公共信息。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時限和方式,向精神衛生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已確診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情況。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診療要求,在疾病診療服務中為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指導。第十三條精神衛生機構和行業協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精神衛生知識,支持設立公益性精神衛生服務熱線。

精神衛生從業人員應當在工作中宣傳和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對來訪者或者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精神衛生指導。

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精神衛生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十四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將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日常服務範圍,提高居民對精神障礙及其預防措施的認識。

鼓勵心理健康咨詢機構為社區居民心理健康提供公益性服務。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學校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詢的專題教育,建立學校心理危機預防、預警和幹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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