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塑和完善市場主體法中的經濟制度基礎--企業制度。根據經濟法,現代公司和企業法人的壹個最重要的特征是,它們包含內部意誌的外化和外部意誌的內化。企業法人沒有自己的意誌,企業法人的意誌是而且應該是投資於企業的財產所有者的同壹意誌。為了使作為市場最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規範運作,通過合理的權利配置實現激勵相容,促進企業相關利益主體之間形成信任與合作,承擔起對社會的責任,經濟法不僅要在實體上合理確定企業內部產權結構,還要在形式上保證利益主體之間維護自身權益的程序科學、合理、規範、透明。現代社會特別強調市場主體要承擔公共責任:企業不僅要滿足利潤最大化的要求,還要參與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這些政策可以包括公平的就業機會、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等。
2.在市場規制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活力,采取相關措施維護競爭秩序,促進市場參與者公平競爭。市場調節法是國家幹預這只“看得見的手”的產物,以糾正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造成的弊端,同時努力使這只“看不見的手”在最大範圍、最大程度上發揮作用。無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會計審計法,都是從促進市場交易、協調市場參與者利益、保證各方經濟利益平衡的角度來規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尤其應該看到,為了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我們應該盡快制定反壟斷法。發達國家將反壟斷法視為經濟憲法,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在市場交易中,存在著許多阻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市場封鎖、行業和公用事業壟斷等現象。壟斷現象的存在導致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行業間獲得利益的機會不平等,拉大了不同行業間人們的收入差距,不利於社會穩定。所以需要反壟斷法來規制。
3.在宏觀調控法中,經濟法致力於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以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增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越來越註重運用法律手段改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包括產業政策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銀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等。這些法律規範的基礎是市場和責任。從根本上說,宏觀調控要以市場為基礎,讓市場發揮或更好地發揮作用。經濟法意識到,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主體,並不是全知全能的。因此,宏觀調控法允許國家基於經濟社會化的要求廣泛而深入地幹預經濟生活,同時在法律上明確政府的權限和責任,以保證經濟生活健康有序地運行。
4.在社會保障法中,經濟法側重於國家和社會的調節,保障困難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社會保障的目的是滿足公民維持壹定生活水平或質量的需要,從而保證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社會保障有兩個層次的目的,表面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困難時仍能獲得壹定標準或質量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其深層目的是通過滿足公民維持壹定生活水平或質量的需求,為社會保障和經濟發展創造條件。目前,我國仍存在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困難群體。即使社會能夠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他們中的壹些人也會因為身體條件、個人能力差異等各種原因,在實際競爭中處於劣勢。如果國家不管他們,就很難建立壹個和諧的社會。《社會保障法》保證了我國初步建立的以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為主要內容,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管理服務逐步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平穩運行,消除了社會不和諧因素,促進了社會文明進步。
經濟法對整個經濟生活的調整作用不容忽視。在法律調整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平衡與協調的原則,從整個國家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協調經濟利益,從而促進、引導或強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利益的統壹。這些本質特征決定了經濟法必然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