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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幕墻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電梯、燃氣、供水、供電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和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法律法規對軍隊、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團體等機構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主體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協調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房屋安全網格化、常態化監管體系,完善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第五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統籌和指導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監督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市場;

(四)組織房屋安全的宣傳和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組織排查房屋安全和建築幕墻安全隱患;

(二)指導、督促街道辦事處開展應急演練和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三)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備案的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五)開展房屋安全宣傳和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市、區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房屋隱患排查、信息管理等具體事務。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單位對房屋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執法。第七條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房屋用地面積、土地用途、建築面積、使用功能、期限、權屬等信息。並實時更新,指導、協助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登記。

違法查處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拆除存在嚴重結構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消除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育、衛生等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公共建築和房屋的責任人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公安、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房屋租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職人員對轄區房屋安全實施網格化、常態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登記房屋安全責任人;

(二)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進行檢查和維修,發現和鑒定安全隱患;

(三)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負責危險房屋的監管和協調工作;

(五)依法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

(六)協助市、區有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宣傳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歷史違法建築當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單位對房屋安全負有責任。

房屋權屬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當事人(管理人)與房屋實際使用人不壹致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並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第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臺,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信息應當通過平臺向社會公開。

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督促指導街道辦事處或專業機構按要求錄入和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定期統計和發布房屋安全信息。

將房屋安全信息與治安、市場監管、房屋租賃、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等管理系統信息實時對接,共同實現全市房屋安全隱患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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