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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項目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根據《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節水設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中水利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海水利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各類城市排水經過收集和處理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後,可用於適當範圍的生活和市政事務的非飲用再生水。第三條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水源、供水、節水、水質發展等專業規劃。第四條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節水管理工作。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市水務部門委托,承擔本市建設項目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年設計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由市水務部門管理,其他建設項目由區水務部門管理。第五條市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規劃、建設、環保、工貿、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水務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節水管理工作,在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和采用先進、科學的節水技術和措施。第六條對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節水設施鼓勵和宣傳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使用城市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除建設城市自來水供水管道系統外,還應當根據節水規劃配套建設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簡稱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管道系統。在非傳統水資源供水範圍內且水質符合使用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非傳統水資源。第八條城市非傳統水資源輸配管道規劃覆蓋範圍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再生水利用設施:

(壹)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

(二)建築面積超過4萬平方米的其他建築物。

現有建築符合前款規定且有建設用地的,應當建設相應規模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再生水源或再生水量小於100立方米/日的,可不單獨建設再生水處理設施,但需建設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管道系統。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采取下列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設區域開發建設後規定重現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壹)屋面雨水應集中排入地面透水區域或收集利用;

(二)建設項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廣場、庭院等地面的鋪裝,應當設計和施工透水地面或者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設雨水收集系統時,應有雨水處理措施,面源汙染就地處理;

(三)綠地應當設計建設雨水滯留設施,雨水滯留綠地應當低於周邊地面。第十條在節水規劃確定的海水利用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海水利用設施。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中應當包括節水評估報告,制定節水措施;未依法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設計文件中納入用水和節水評價報告的內容。

年設計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含3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節水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報市水務部門備案。年設計用水量不足3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節水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報送區水務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價報告備案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建設項目節水評估報告申報表;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建設項目節水評估報告和專業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節水評估報告應當包括:

(壹)建設項目和用水戶的概況;

(二)項目性質及相應的產業政策;

(三)用水定額、規模、水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藝、用水設施、設備、用水計量設施布局;

(五)節水項目和技術措施;

(六)節水經濟損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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