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本級預算執行中應當作出的部分調整計劃;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和預算,應當堅持科學性、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預見性和體現公共財政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計劃和預算草案。
計劃和預算草案應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完成。第五條計劃和預算壹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二章計劃和預算的初步審查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計劃預算委員會(以下簡稱計劃預算委員會)應當對計劃和預算進行初步審查。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規劃預算委員會通報規劃預算編制情況,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壹個半月前向規劃預算委員會提交下列審查材料:
(壹)年度計劃草案或初步計劃草案,包括預期目標和重要指標、主要政策措施、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或初步計劃草案,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分行業計劃表和政府投資項目明細表;
(三)預算草案或者計劃草案初稿,包括決算所列項目、決算所列重要項目收支總表、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各部門收支預算、上級財政分類返還和財政補助下級支出表;
(四)五年規劃和中長期計劃草案或初步計劃草案,包括預期目標、重要指標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業發展規劃、重點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五)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條規劃預算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規劃預算編制情況,調查了解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劃預算安排的意見,對規劃預算涉及的專業性問題,組織專題論證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論證,必要時組織聽證會。第九條計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計劃和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回答計劃和預算委員會成員的詢問。第十條初步審查後,計劃預算委員會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並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第三章計劃和預算的審查和批準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上壹期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本期計劃草案;
(二)計劃草案;
(三)上壹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和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
(四)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
(五)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六)預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前款所列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中長期規劃草案及其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發送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次全體會議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計劃和預算草案的報告,並進行審議。
審議可以按小組、專題、代表團、大會進行。第十三條計劃草案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規劃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反映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劃的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既定的指導思想;
(三)擬采取的措施是否與確定的目標和指標相銜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是否可行;
(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措施;
(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