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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農藥管理條例

解讀新農藥管理條例

根據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農藥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進行管理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證農藥的質量和使用安全,預防或減少不良副作用。以下是對《農藥管理條例》的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藥管理條例解讀

壹.概念

這裏所說的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消滅或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及其他有害生物,有目的地調節植物和昆蟲生長,或來源於生物和其他天然物質及其制劑的壹種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

這裏所說的農藥包括以下幾類,用於不同的目的和場所:①預防或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蟎)、草、鼠、軟體動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農藥;(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物中的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③調節植物和昆蟲的生長;(四)用於保存或者保藏農林產品的;(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蟑螂、老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江河堤壩、鐵路、機場、建築物等場所的有害生物。

二、新時期農藥監管的重點

以農藥、殺菌劑、種衣劑為重點,加強市場質量監管和抽查,繼續開展禁用、限用農藥專項整治,加大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生產基地農藥使用檢查力度,整治禁用劇毒、高毒農藥非法經營,逐步建立農藥標簽重要信息網上查詢系統,定期和不定期開展農藥生產企業和流通市場質量和標簽抽查。

三、農藥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處罰標準:

1,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銷售農藥,或者生產、銷售登記被撤銷的農藥。

①鑒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和進口農藥的生產(包括原料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必須進行登記。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禁止購銷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的農藥以及不合格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農藥。

②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壹)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被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萬元罰款;?

2、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未換發登記證,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

①認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約定登記期限;註冊期滿後需要繼續生產或者向中國銷售農藥產品的,應當在註冊期滿前申請延續註冊。?

(2)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辦理換證手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農業部)。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3、生產經營無標簽、標簽不全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

①鑒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16條:農藥產品的包裝必須有標簽或者附有說明書。標簽應貼在或印在農藥包裝上。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標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工藝、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註意事項;農藥分裝的,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農藥經營單位采購農藥時,應當查驗農藥產品的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和產品質量合格證,並進行質量檢驗。?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標註或者標註不全的農藥。

②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無標簽、標簽不全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假冒、偽造或轉讓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號的。

這裏說的是什麽?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號?指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號。

①鑒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和進口農藥的生產(包括原料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必須進行登記。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禁止購銷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的農藥以及不合格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農藥。

②處罰種類:沒收或吊銷農藥(臨時)登記證(農業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號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復制、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部門沒收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65438+萬元的罰款。

5、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①鑒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31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假農藥。下列農藥為假農藥:a .將非農藥冒充農藥或將此類農藥冒充其他農藥;b、所含有效成分的種類和名稱與產品標簽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的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和名稱不壹致。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以下農藥為劣質農藥:a、不符合農藥質量標準的;b、失去使用效率;c、混入有害成分等造成藥害。

處罰類型:沒收偽劣農藥和違法所得、罰款、收繳或吊銷農藥(臨時)登記證(農業部)。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偽劣農藥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罰款65438+萬元;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a、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於產品質量標準30%(含30%)的,或者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罰款。

B.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於產品質量標準的70%(含70%)但高於30%,或者產品標準中乳化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罰款。

C.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高於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照產品標準有1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2項以上壹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D.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凈含量(容量)低於標示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罰款。

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負責處理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因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6.操作未指定?過期農藥?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

①鑒定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銷售;但是,壹定要註意?過期農藥?詞,並附有用法用量。

②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③處罰標準:《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無經營指征?過期農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藥管理新規修訂透露最新信息。

期待已久的農藥管理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有了新動向。近日,從多個渠道獲悉,新修訂的條例對農藥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重大調整。農藥經營單位將實行營業執照制度?。外界將此解讀為打破了對農藥經營者的限制,但並未如農藥行業所期待的那樣完全放開。

在新修訂的草案中,現行《條例》中列舉的農藥經營條款有哪些?以下單位(即供銷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保站;土壤肥料站;農業和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可以經營農藥?的規定已被刪除。反而新《條例》規定?農藥經營單位將實行營業執照制度?。即農藥經營者必須滿足相應的資質、素養和知識結構;此外,還需要通過當地農業部門組織的相關專業知識考試,對註冊資金和經營場所有了新的要求。只有達到這些要求,才能取得農業部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然後憑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業界最關心的是這個《條例》何時出臺。事實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有多家媒體披露了《條例》的修訂進展,有消息人士樂觀認為新版《條例》有望在去年底出臺。然而在2011這壹年,新的《條例》遲遲沒有動靜。

對此,農業部有關負責人透露,就《條例》的修改而言,農業部的相關工作已經結束,草案已於去年底上報國務院。目前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後續工作,最快有望在上半年出臺。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於涉及部門較多,各方利益仍難以達成壹致,尤其是在農藥管理上,新規出臺仍存在變數。

為什麽壹直拖著?

參與新《條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露,如果不能盡快達成相關利益部門的意見,新《條例》的頒布可能會推遲。據介紹,雖然新《條例》由農業部起草,但農藥行業還涉及工商、質監、安監、供銷社等政府部門。因此,作為行業法規的修訂,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尤其是與供銷社和工商部門關系最為密切的農藥管理領域。該人士稱,相關利益部門對新規的操作分歧較大。目前阻力最大的可能在供銷社系統,因為取消專營的做法對他們的利益有直接影響。?

正如壹位業內人士分析,壹旦按照新修訂草案中的規定執行,供銷社將立即失去其在農藥經營領域的特殊地位。如果沒有政策的保護,近年來旨在重建原有渠道的供銷社將面臨基層個體戶的激烈競爭。這顯然是目前的情況。網斷了,線斷了,人散了?基層供銷社不願意看到的。

阻力也可能來自壹些決策者的觀念問題。?畢竟農藥會對人的健康造成威脅,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社會關註。?壹位企業人士表示,政府可能認為壟斷經營渠道可以保證農藥產品質量,便於農產品農藥殘留監管。

事實上,由於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經被迫采取農藥專賣制度。不少業內人士猜測,海南的做法肯定得到了高層的認可,對新《條例》的出臺會有影響,農藥流通體制改革也會再生變數。

專家擔心,經銷商期待。

華星化工市場總監尹有本:門檻提高,達不到要求的經營者將被淘汰,對上市公司等正規生產企業是利好。現在市場混亂,原因是缺乏對運營企業的有效管理。

廣東某經銷商:工商部門對農藥業務不熟悉。以前工商部門在發證時很難審查經營者的資質,導致市場魚龍混雜。如果允許農業部門把關準入門檻,經營者的素質肯定會有明顯提高。希望新政策盡快出來,個體戶也可以憑自己的實力從事商業。

山東省農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研究員高必模:目前農藥濫用的關鍵不在銷售環節,而在使用環節。許可證制度不能解決農民過度使用非法藥物的問題。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在目前的體制下,很難區分運動員和裁判員。發證的管理形式可能加劇不合理競爭,為政府部門提供尋租空間。要讓這個制度真正有利於行業的發展,就要保證相應的監督機制到位。

中國化工農業化學工業總工程師鄭:農業部門不能同時管理和操作。他們的任務應該是指導農民科學用藥,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經營農藥需要什麽條件?

經營農藥有什麽要求?據知情人士透露,新《條例》規定: (壹)有與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植保或者農藥技術人員,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倉儲設施;(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與經營農藥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

以上規定只是原則上的,具體資質要求須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比如《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明確規定了人員要求,植保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對比新舊條例,主要區別在於審批權限的歸屬。舊《條例》規定審批權屬於縣級工商部門,新《條例》規定由縣級農業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前置審批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

新《條例》壹旦實施,意味著繼2004年《行政許可法》取消農藥經營前置審批後,暫停6年的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將重啟。此舉引起了業內的廣泛關註。有人質疑這種做法是否與《行政許可法》相沖突。

對此,南方日報律師事務所彭律師解釋說,因為農藥屬於?直接關系到個人健康?具體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目前法律層面還沒有農藥行政許可制度。因此,條例作為國務院指定的行政法規,具有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即《條例》設定的行政許可制度也符合《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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