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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統計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發展統計代理市場,規範統計代理行為,充分發揮統計機構和統計代理從業人員在統計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統計機構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統計機構接受委托,按照有關統計標準、統計制度和其他統計技術要求,有償開展統計業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承辦統計代理業務的統計機構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統計資格證書或者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在統計機構執業,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統計業務活動的專業人員。第四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代理從業人員依法從事代理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統計機構和統計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公正、誠信開展業務,保證統計工作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

統計調查對象可以自願委托和選擇統計機構擔任統計代理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統計調查對象委托統計機構擔任統計代理人?不得指定統計機構代理統計業務。第五條深圳市政府統計部門(以下簡稱市統計部門)是深圳市統計代理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統計代理相關政策文件,指導各區政府統計部門(以下簡稱區統計部門)開展統計代理行業監督檢查。各區統計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統計代理行業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和協助統計部門做好統計機構的監督和服務工作。第六條統計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應有三名以上統計代理人,其中至少有兩名具有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合夥形式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統計機構應當保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前款規定的統計機構從業人員數量和資格要求,保證統計機構工作質量。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得在統計機構兼職。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統計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或者變更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通過網絡與統計部門實時共享相關信息。第八條統計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統計機構從事下列統計業務活動:

(壹)組織統計調查,制作統計調查報告和經濟分析報告,供統計部門參考;

(二)審核統計調查對象上報的統計資料,出具審核報告,供統計部門參考;

(三)設計統計報表、制定統計計劃等與統計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對於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統計部門可以吸收統計機構參與聯合調查。

統計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委托統計機構實施統計調查的,應當遵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第九條統計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下列事項委托給統計機構代為行使:

(壹)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統計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行使的事項;

(二)委托統計機構代為行使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事項。第十條統計調查對象可以委托統計機構從事下列統計業務活動:

(壹)代理日常統計工作。包括依法建立健全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填寫臨時性統計調查表等。;

(二)審查有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出具審查報告,供統計部門參考。第十壹條除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業務外,統計機構還可以依法從事下列統計業務:

(壹)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組織商業調查;

(二)從事統計信息咨詢服務;

(三)經營統計信息整理加工形成的統計信息產品;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涉外調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第十二條統計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加入統計機構,由統計機構委派其開展統計代理業務。

統計機構執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統計代理業務,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統計機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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