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套100平米的房子已經交款,那麽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屬於個人,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未還的,婚姻存續期間所還貸款歸夫妻雙方所有。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存續期間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妳們倆結婚,她的兒子享有繼承權,第壹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樓某另立遺囑的,以遺囑為準。
問題二:什麽是婚前財產?這房子明明是妳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有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在妳們結婚登記之前,房子已經全部付清,所以屬於妳們婚前財產。
看房子是否屬於夫妻財產,主要看房子的資金來源,而不是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登記情況。當然,如果妳在辦理的時候寫下了妳的配偶,也就是妳的配偶屬於某個人,那麽妳就有可能被認為把婚前財產的壹部分給了妳的配偶。
問題三:什麽是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個人婚前購房款,離婚時,對方是否有權要求分割?
【律師分析】這位網友擔心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這個問題也分為婚前取得產權證和婚後取得產權證兩種情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財產,無爭議屬於壹方婚前財產;但目前我國法律對婚後取得產權證的財產如何界定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但根據民法理論和所有權取得方式,該房產應屬於出資人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財產。
壹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協議內容可以是各自所有、全部或部分所有、部分所有。
婚前財產約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歸各自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婚前、婚後財產歸屬的約定,可以在婚前或婚後辦理,不受結婚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如果是口頭形式的,其有效性的判斷要以雙方同意為條件,因為很難證明雙方有口頭約定。所以,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應該是書面的。
本文中的婚前財產公證壹般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就婚前和婚後財產所做的約定。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壹般來說,婚前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對其婚前全部財產不作為,婚後擁有財產的約定。婚前財產所有權的約定,婚前婚後都可以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是指為了增強協議的公信力,對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性地稱之為“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閱讀全文> & gt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將永遠屬於個人。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對於要求男方婚前有房的女性來說是壹個打擊!!
眾所周知,如果婚前對個人財產沒有約定,尤其是婚前房產,在過去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是夫妻結婚八年後共有財產。於是,壹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明確自己婚前財產的處置。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如果要將婚前財產視為“同壹財產”,必須雙方同意。這實際上肯定和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同壹財產處理的原則。因此,新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的存在而轉化為* * *相同財產。這實際上取消了“婚姻存續滿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視為同壹財產”的規定。
以上規定和解釋應當明確。我想每個人都應該知道這個變化。
問題四:婚前財產證明是什麽?當然,如果需要書面說明,也不是不可以,因為我國婚姻法也有相關規定,即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 * *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歸* *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這份協議不以公證形式和律師見證為生效條件,只要雙方簽署書面材料,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至於妳說的律師費,因為現在律師的業務主要是協商指導價收費,而妳是非訴業務,沒有具體的標準,主要是雙方協商,所以不存在合適不合適的問題。
問題五:婚前財產是什麽?他女兒有第壹套房的產權;如果他父親有遺囑,就以此為主要依據;如果女兒孝順,對父親有過幫助或撫養,仍有全部或部分繼承權(以法院判決為準)。女兒與父親發生矛盾,斷絕父女關系的,房屋產權以遺囑為準確定。按照現行的新房產權規定,誰出資,誰繼承,誰名下的產權歸誰所有;但第二次結婚後,沒有固定的財產分割協議和法律認可的協議條款,如律師簽署的遺囑,約定第二次結婚後,母親將房子過戶給他*(急需固定的協議或遺囑),妻子互相愛護照顧,沒有離婚(尤其是妻子沒有主動提出離婚和越軌)。假設丈夫先去世,並給予適當安葬,他有權繼承財產或部分財產。作為壹名醫生,我很少了解學習法律。我只拿到* * *八年法律學習結業證書,關心國家和國際事務。上述意見可能與現行法律規定不壹致。請原諒我。另外,可以在網上查詢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法律咨詢。
問題6:什麽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問題7:婚前財產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屬於個人。
問題8:什麽是婚前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所謂婚前財產,是指婚前取得的財產。
問題9: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包括哪些內容?壹、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婚前財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時間點:1,從“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2.“買房”的時間點,即認為是成功購買房產的時間點。對於前者,夫妻雙方領取結婚證的日期可以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時間點,如訂婚、結婚等,則沒有法律意義。對於後者,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在買房過程中,哪壹個是“買房”的時間點,比如婚前簽購房合同,付首付,婚後辦按揭貸款,辦房產證,哪壹個是“買房”的時間點?鑒於該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購房人真正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因此認為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日期為“購房”的時間點。判斷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房價是用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同壹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對“購買”概念的理解過於狹隘,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目的和整個購房過程的關聯性,應當將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作為“購房”的時間點,最能體現該行為在簽訂合同時的性質。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即無論夫妻結婚多少年,壹方婚前財產仍歸另壹方所有。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類:1。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利得及其他合法收入。2.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後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比如,壹方將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進行保存,股權轉換為貨幣,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格局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以應當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婚前個人財產在* * *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或滅失,在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以* * *或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至於婚前利用個人財產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十:什麽是婚前財產,具體如何認定?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據此,婚前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夫妻壹方壹般無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