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也叫儲值卡、消費卡、智能卡、積分卡等。顧名思義,就是先付款後消費的卡。預付卡分為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以掛失,不記名卡不能。預付卡的發行機構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信行業,比如:移動,聯通,妳的手機卡是充值卡;
2.銀聯、交通銀行發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觸芯片預付卡;
3.商戶:商場、超市、餐飲、娛樂、美容、美發等行業;
4.第三方發卡機構:與多家商戶簽訂協議,部署POS終端,發行壹張跨行業消費的預付卡,可由多家聯盟商戶刷卡;
5.其他人
GSM卡是移動註冊卡,先用後付費。當然,GSM也可以充值!哪個月充值還抵哪個月話費!不能沖抵欠款!CDMA是電信卡!
有儲值功能的預付卡是先付款後消費的卡。信用卡是先還後還。
第壹條為規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2010]),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預付卡業務的支付機構。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發行和受理預付卡”或“受理預付卡”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包括預付卡發卡機構和受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預付價值,包括但不限於磁條預付卡、芯片預付卡(含電子現金和電子錢包)、具有唯壹識別屬性的密碼、序列號、圖形、電子信息和生物特征信息。
第三條支付機構開展預付卡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持卡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當確保預付卡發行、使用和受理的安全,依法對購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依法對特約商戶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五條支付機構開展預付卡業務應當遵循安全高效、平等自願、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預付卡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章發行
第七條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註冊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錄持卡人身份信息和相關購卡信息的預付卡。
無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錄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第八條單張註冊預付卡的資金限額為5000元人民幣。單張無記名預付卡的資金限額為1000元。
小額快捷支付領域使用的電子現金和電子錢包芯片預付卡的資金限額為1000元。
發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具有網上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調整預付卡資金限額。
第九條記名預付卡可以掛失和贖回,不設置有效期。
無記名預付卡不能掛失,但可以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於3年。
小額快捷支付領域使用的電子現金和電子錢包芯片預付卡,可設置有效期不低於3年,無需掛失。
第十條預付卡卡面應當記錄以下要素:預付卡名稱、發卡機構名稱、是否註冊、卡號、持卡人註意事項、客服電話等。
對於有有效期的預付卡,還應在顯著位置標註有效期。
第十壹條購卡人購買人民幣654.38+0萬元(含)以上的記名預付卡或不記名預付卡,應當使用真實姓名。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代他人購卡時,應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單位購卡不得代理,經辦人員應為單位正式員工。
本辦法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由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確認其身份並附有照片的身份證件,或者由政府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證明。公司的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及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購卡人有下列異常行為的,發卡機構還應當要求其使用實名。
(壹)故意化整為零,拆分購卡金額的;
(二)壹日內累計3次(含)以上購買金額接近1,000元的無記名預付卡;
(三)發卡機構有合理理由認為購卡人在購卡中故意規避實名制其他行為的。
第十三條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記錄購買人姓名(單位名稱)、代理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購買人地址、預付卡卡號、金額、購卡日期及數量等。在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
註冊預付卡應由購買者單獨記錄。
第十四條個人代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以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代理人壹次辦理的卡數不得超過5張(含),每日不得超過2張(含)。
第十五條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不得通過電話、網絡等非面對面方式申請和領取。
第十六條單位壹次性購買人民幣5000元(含)以上的預付卡,個人壹次性購買人民幣5萬元(含)以上的預付卡,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者在購買預付卡時不允許使用信用卡。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核對轉出賬戶所有人和購卡人身份信息的壹致性,並在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登記轉出賬戶名稱和賬號、轉入賬戶名稱和賬號以及轉賬金額。
第十八條發卡機構應向購卡人提供預付卡章程,並與購卡人簽訂購卡協議。預付卡章程和購卡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預付卡的名稱、類型和功能;
(二)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和掛失的條件和方式;
(三)預付卡發行、激活、續費、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交易和賬戶爭議的處理原則;
(七)違約責任。
購卡協議的格式條款應當通過支付機構網站公開披露。
第十九條發卡機構向購卡人交付預付卡時,應當出具購買憑證,憑證應當載明購買日期、金額、預付卡號碼等事項。
預付卡按實繳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不得折價或溢價發行。
第二十條發卡機構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二十壹條發卡機構發行預付卡時,應向購卡人說明註意事項,指導購卡人妥善保管和使用預付卡。
第二十二條發卡機構應當建立自己的網點發行和銷售預付卡,不得在未設省級分行、網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行和銷售預付卡。
對於資金限額為100元(含)的預付卡,發卡機構可委托風險可控的銷售合作機構的網點和渠道銷售預付卡,但發卡機構應通過要求銷售合作機構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控制風險。購卡人購買資金限額低於100元(含)且符合購卡實名制要求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要求銷售合作機構按照購卡實名制規定銷售該卡。發卡機構應當承擔未購買實名制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卡機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立擁有並運行獨立、安全的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發卡系統、記賬主機系統以及卡片激活、充值、鎖定、解鎖、查詢、有效期延長等管理操作系統。發卡機構應確保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記錄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四條發卡機構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具備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預付卡業務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和預付卡業務的連續性。
發卡機構應確保預付卡存儲介質的唯壹性,防止預付卡被偽造或變造。
第二十五條發卡機構應妥善保管購卡人信息、協議、交易記錄等檔案。相關信息應自業務關系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條發卡機構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銀行卡清算組織分配的發卡機構標識碼發行預付卡,卡面不得張貼銀行卡清算組織的品牌標識。
第二十七條發卡機構與僅在本企業(或同品牌連鎖企業)、特定行業購買商品和服務的特定企業或行業聯合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發卡機構不得與其他預付卡發行機構、預付卡受理機構和其他支付機構合作發行預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