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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有什麽規定?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證監會公告[2010]第4號

現公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了督促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制度,建立健全以客戶了解和分類管理為重點的客戶管理和服務體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股指期貨市場穩定、規範、健康運行,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股指期貨的產品特性和風險特征,區分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並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CICC”)、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協”)應按照“統壹領導、各司其職、加強合作、共同監管”的原則,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CICC和中註協將對期貨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進行自律管理。監控中心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條CICC應當從投資者的經濟實力、對股指期貨產品的認知能力和投資經驗等方面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制度,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期貨公司應當根據CICC制定的標準和指引,制定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實施方案,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管理制度和開戶審核制度,完善業務流程和內部分工,強化責任追究。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及相關制度的實施方案報CICC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深化客戶服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的風險,全面、客觀地介紹股指期貨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點,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審慎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為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調查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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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自然人投資者應當綜合評估自身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心理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法人投資者和其他經濟組織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經營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客觀評價自身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九條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以虛假申報等方式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要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投資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擔風險”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

第十條CICC、期貨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督促投資者遵守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CICC的業務規則,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

第十壹條期貨公司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承擔該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引發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矛盾和糾紛。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客戶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秩序。

第十二條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未執行相關內控合規制度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CICC和中註協將根據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取得中介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對投資者開戶資料及其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風險,進行相關知識測試和風險評估,做好開戶和存款工作,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四條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取得中介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應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CICC應當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業務的證券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通報相關派出機構。第十六條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要求及基於該制度的評價,不構成對投資者的投資建議或利潤保證。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就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征求意見的說明

2010,1年6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也發布配套文件,同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期間,* * *收到了52條反饋。其中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意見17條,個人投資者意見35條。

從征求意見和社會輿論來看,投資者、中介機構、專家學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認為適當性制度設計合理,實施科學,兼顧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和股指期貨的風險特征,體現了向適當的投資者銷售適當產品的理念,符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從源頭上深化了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防止了投資者盲目入市,確保了股指期貨的順利推出。

經過認真研究,采納的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制度的實施主要涉及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分工。有人提出,證券公司是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諸多方面的主體,相關業務的分工應予以明確。采納該意見,在《CICC實施辦法》中增加了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業務對接的要求,要求期貨公司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審核。

二是在可操作性方面,主要側重於適當性指標的具體理解和執行。有人認為《CICC實施辦法》硬條件中對10個交易日、20次以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要求不明確。10交易日是否必須連續,20筆交易是否累計。采納該意見,明確模擬交易10個交易日的時間要求。

有人建議,應明確《CICC操作指引》中信用報告的出具部門。我們采納這壹意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發布機關。

有意見認為投資者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難以核實,建議增加投資者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內容。在實施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的過程中,期貨公司有謹慎選擇客戶的義務,客戶也有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的義務。我們采納了這個建議。三是為保證適當性制度的實施效果,根據相關意見,明確期貨公司、從事中間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內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即必須櫃臺開戶,禁止非現場開戶。

未采納的意見主要涉及50萬資本金要求和綜合評估程序。有人認為50萬元門檻太高,限制了普通散戶的參與。我們認為,對高風險產品設置準入資金門檻是國際上成熟的做法,是對中介機構向合適的投資者銷售合適的產品的要求。資本指數可以反映投資者的經濟實力,是衡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標。設置最低資本要求可以更好地驗證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合約面值約為654.38+0萬。按照654.38+02%的最低保證金水平,考慮到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

也有建議盡量簡化綜合評價的證明材料。我們認為,綜合評價是對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的總體評價,是期貨公司精挑細選客戶的內在要求。綜合評價效果的關鍵是保證各種標準的可驗證性,因此需要對相關指標提出認證要求。這些要求不會限制適當投資者的參與,也不會給真正需要並符合要求的投資者制造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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