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CEO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壹些網絡企業中。在那裏,CEO往往是自封的,很少有人研究這個頭銜對企業意味著什麽。但是,當“CEO”在中國的呼聲越來越高的時候,我們應該意識到,高級職員頭銜的改變不是壹件小事,CEO職位的設立也不應該只是壹種趕時髦。
CEO和總經理的區別是什麽?
CEO和總經理在形式上都是企業的“壹把手”,CEO既是首席執行官,又是股東權益的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以董事會成員的身份出現的,而總經理不壹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說,首席執行官代表著企業,對企業的經營負有基本責任。
在國外,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更絕對,因為沒有類似的監督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約束,但他們絕對不會像總經理那樣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做出整體決策後,具體的執行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在中國就像50%的董事長,50%的總經理。
另壹方面,我國也有這樣壹種企業。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壹個特定的企業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他的個人威望在企業中形成了強大的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他的頭銜是什麽,他永遠是企業事實上的“壹把手”,做著CEO想做的事情。從這個角度來說,CEO與這樣的總經理、總裁相比,在權限上沒有任何變化。
CEO和董事長是分還是合?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和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屬於董事會的職責範圍。他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壹般不做個人決策。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表決權。首席執行官由董事會任命,是公司的執行領導。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與CEO的決策和執行可能出現脫節的問題,美國壹般由董事長(即董事長)擔任CEO。在美國,75%的公司有相同的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長。同時,首席執行官通常是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在董事會休會期間代表董事會行事。但也有例外。花旗集團的董事長和CEO是同壹個人,執行委員會主席是另壹個重要人物。
在其他國家,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長的職能是分開的。英國和日本的董事長(總裁)多為退休的公司總裁或外部名人,他們是非執行董事,只是董事會召集人和公司對外形象的代表。他們對公司決策過程的影響力有限,主要職責是監督管理者,維護公司與社會、政府和企業界的關系。
CEO到底是做什麽的?
CEO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壹步集中。既然CEO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產生的,那麽授予他什麽樣的權力,多大的權力,在什麽情況下授予他,都是由各個公司的董事會決定的。壹般來說,首席執行官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
(1)決定公司的壹切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決策後,權力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幹預較少。
(2)營造企業文化。首席執行官不僅要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針,還要創造壹種鼓勵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
(3)推銷公司整體形象。CEO的另壹個重要職責是宣傳企業形象,這可能是針對投資者、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債權人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可能是要推廣的產品,包括企業文化,領導班子等等。
優秀的CEO永遠是公司的頭號思想領袖。他們顧全大局,率先制定宏偉的願景。
中企CEO是誰?
其實,在董事長和總經理之間,誰是中國公司真正的CEO,或者說誰是真正的CEO,並不容易看出來。
相關研究表明:(1)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此人就是CEO。這種情況類似於美國的董事長兼CEO,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占20.9%,這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力高度融合。(2)如果董事長不是總經理,不是天天在公司上班,總經理也可以算是CEO。這種情況類似於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離。這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中國34.3%的上市公司都是這種情況。(3)以上兩者之間,董事長不擔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工作。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兩家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經常出現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操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要看實際情況。壹般來說,董事長可能比較強勢,總經理比較弱勢,中國44.8%的上市公司都是這種情況。
造成這種結果也有我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有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理董事會的部分職責——而不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由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代理董事會。如果妳每天在公司工作,董事長必須參與執行活動。
因此,在CEO制度下,董事長和CEO是否由同壹人兼任,要看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CEO制度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架構更為關鍵。
CEO制度下的董事會是什麽?
董事會治理結構的最終明晰和完善需要專業技能,即要明確董事的職責,細化內部分工和權力制衡。治理結構需要專業技能,這些技能必須通過董事會層面的委員會得到最好的實施。所以在歐美壹些國家,董事會裏通常會有壹些專業委員會,負責協調董事會做好工作。典型的委員會有: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其中,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是英美上市公司必備的。這些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他們對董事會負責,可以獨立工作。
(1)執行委員會。它通常由首席執行官和其他執行董事(包括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成,是公司最高管理層的核心。作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權力。首席執行官是委員會的主席。執行委員會可能每周召開壹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決定和審查公司的政策,並對大量的日常工作和活動做出協調規定。
(2)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在公司章程中有規定,如推薦公司外部審計機構;檢查外部審計的費用、工作周期和獨立性;檢查公司內部高級審計人員的任命和更換;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在編制這些財務報表時的意見分歧;征求外部審計師和高級內部審計師的意見,關註公司的財務控制是否恰當。
(3)薪酬委員會。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固定薪酬和持股計劃等。)並將薪酬方案提交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基本由外部董事組成。
(4)提名委員會。負責每年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及連任候選人名單。並負責尋找和提出CEO的繼任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提名委員會通常由外部董事組成。
CEO制度下董事會是做什麽的?
在CEO管理體制下,董事會變成了壹個小董事會。董事會不再對重大經營決策進行決策,其主要職能是選拔和評價管理者,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激勵制度。另壹方面,雖然CEO對其他高管擁有絕對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也受到極大的限制。CEO應該受到代表投資者利益的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CEO和董事會的關系類似於西方國家的總統和議會。
(附:CEO制度下董事會的職責。
1.行使監督職能:提名CEO、批準CEO和其他經理人員、為CEO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經理人員的能力、評估經理人員的業績、確定其新的薪酬、對經理人員進行持續的審計監督、制定公司章程、設計和修改由經理人員執行的政策目標。
2.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熟悉新的法律規定,確保公司遵守每壹項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正當手段規避不利於公司的法律規定,提名新董事,通過資本預算授權發行新股和公司債券。
3.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監督產品質量,致力於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檢查勞動政策和做法,提高公司在客戶中的知名度,維護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與政府機構、教育科研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系。
4.為股東利益服務:保護股東股權收益,促進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制止股份稀釋,保證股東在選擇代表時機會平等,通過信函、公告等形式向股東通報公司經營信息,宣布適當分紅,保證公司生存。)
董事會對CEO的監督和制約的重要體現是,當壹個公司的CEO不能很好地履行業務職能,領導企業發展時,董事會可以有效地將其撤換。這也是壹個健康靈活的公司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對於中國來說,CEO是壹個新生事物,發展時間還很短。因此,我們應該首先向國際市場學習,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和任命壹個適合自己企業的CEO。並逐步建立適合CEO制度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架構,以適應快速發展和國際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