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議會概況
議會的正式名稱:阿根廷國民議會
議會簡史19世紀初反對西班牙殖民統治的時期1854,阿根廷沒有專門的議會組織,立法職能主要由制憲會議行使。1812民族獨立的先驅何塞·聖馬丁領導人民進行武裝鬥爭,次年召開制憲大會,為宣布獨立做準備。與會者提出了兩個憲法草案,國會最終在這兩個草案的基礎上制定了第三個憲法草案,主張建立壹個“不可分割的完整的國家”。由於客觀歷史條件,會議未能如期批準獨立和頒布憲法。盡管如此,大會還是通過了相關的行政法規,頒布了關於國徽、國歌、鑄幣、廢除貴族爵位和奴隸制、建立最高官員制度等方面的重要法規。
1816年獨立前夕,第二次制憲會議在圖庫曼召開,故名圖庫曼議會。會議最初幾個月進展不大,後來在聖馬丁的要求下,7月9日通過了獨立宣言。阿根廷正式宣布獨立後,國家仍長期處於分裂和動蕩狀態。1817圖庫曼議會遷至布宜諾斯艾利斯,並任命了五名成員組成外部委員會起草憲法。1819制憲會議通過了阿根廷獨立後的第壹部憲法,從而結束了根據臨時法規治理國家的局面。但這部憲法主要體現了布宜諾斯艾利斯壹個省的意誌,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形式,因此遭到主張聯邦制的大陸省份的反對,第二年失效。1824年至1827年,阿根廷再次召開制憲會議,並於1826年底通過新憲法,但法律仍堅持單壹制國家結構,因此遭到各省反對,未能生效。鑒於整個國家的無政府狀態,各省之間簽訂了許多省際條約,以確保抵禦外國侵略的和平。在相當壹段時間內,這些條約成為制約阿根廷各省關系的唯壹準則,也成為日後制定新憲法的依據。1853年5月1日,制憲會議批準了阿根廷首部聯邦憲法。在國家結構上,法律既主張聯邦與各省關系的平等,又強調中央集權的加強,形成了聯邦制與單壹制的混合制。此後,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被固定為最高立法機構。從65438年到0949年,庇隆政府提議修改憲法,以實施社會改革計劃。這壹憲法修正案吸收了民族主義和國有化的思想,增加了社會正義的內容,規定財產和資本必須為國家經濟服務,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幹預經濟和壟斷某些活動,規定礦產和其他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公共事業由國家經營。此外,修改後的憲法將總統選舉由間接改為直接。這部憲法被1956年通過政變上臺的軍政府廢除。從1960年代到1980年代的相當長的壹段時間裏,阿根廷由士兵統治。軍政府制定了超越憲法的條款和規定,基本上使憲法無效。直到1983年阿根廷向民主過渡,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才得以恢復,議會才恢復正常活動。1994年,阿根廷召開制憲會議,再次修改憲法。修改後的憲法規定,總統可以連任,但任期由6年縮短為4年,總統候選人的宗教信仰不受限制;首都的市長是直接選舉出來的;在政府中設立官房長官(相當於首相)壹職,負責國內整體行政工作和政府與議會的關系。內閣官房長官由總統任命,但議會有權撤換其職務;總統可以發布必要和緊急的法令,議會必須承認總統法令的有效性。此外,65,438+06項保護人權,特別是尊重土著人民權利的國際協定的相關內容已被納入憲法。
議會權力議會擁有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國家財政、稅收和內外政策的權力。政治上,議會有權最終商定國界,確定省界,建立新的省份,決定各省範圍以外的國家司法管轄的組織、管理和政府;處理邊境安全事務;建立最高法院的下級法院;給予特赦;接受或者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辭職,宣布重新選舉,計票,修改選舉結果;彈劾最高法院或下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部長和法官;批準或廢除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和與教廷簽署的協定,並決定與教會的關系;批準總統宣戰或媾和,決定戰時或平時武裝力量的規模,制定管理武裝力量的條例和制度,授權各省或各省建立民兵團體,鎮壓內亂,對付外敵侵略;授權外國軍隊進入本國領土,授權本國軍隊出國;發生內亂,宣布緊急狀態,批準或取消總統宣布的戒嚴令。在壹般立法方面,議會有權批準所有基本立法,如民法、刑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教育法等。各省只有執行這些法律的義務,沒有立法權。在經濟方面,議會有權頒布海關法,規定進口稅和出口稅;設立國家銀行並制定其章程;決定償還國內外債務;決定國家行政支出的年度預算;通過或平衡標準;制定內河航運、對外貿易和省際貿易的規則;頒布旨在促進工業發展、移民、鐵路建設、國有土地開墾和轉讓、利用外資、礦產開發等的法律。除了議會兩院享有的上述權力之外,參議院和眾議院還有各自的特殊權力。如免稅期和征兵,是眾議院專有的。針對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的總統、副總統、部長和法官的彈劾案只能由眾議院提出,但這類案件必須得到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成立。眾議院可以就法律問題召集全民公決,如果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可以自行制定法律。參議院的專屬職權包括:有權對除稅法和征兵法以外的所有法律提出立法動議,負責對眾議院提出的彈劾案進行公開審理。但如果被告是國家總統,參議院的相關會議應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參議院的判決需得到在場三分之二參議員的同意才能成立。其判決僅限於解除被告職務或宣布被告不能在中國擔任榮譽職務或領取報酬,對被告的定罪取決於普通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結果。此外,總統任命法官、高級外交官和高級將領,以及在遭受外來侵略的情況下宣布緊急狀態,都需要參議院的同意和批準。從參議員的資格和特權來看,阿根廷參議院或多或少繼承了歐洲上議院的壹些職能。
阿根廷的參議院和眾議院有不同的選舉方式。議員由各省和首都的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最初,每個眾議院議員所代表的居民人數為20,000人,後來由65,438+0,898人改為33,000人。由於人口的逐漸增加,代表的常駐基數也發生了變化,如1920中的4.9萬人,1958中的8.5萬人,1973,13.5萬人,1983.500656686目前,眾議院議員已增加到257人。凡年滿25歲、享有公民權利4年以上、在其選區內旅行或在本區居住滿2年者,均有資格當選為眾議員,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當眾議院出現空缺時,相關選區將組織補選。眾議院每年有壹半議員改選。為此,首批議員在議會會議後抽簽決定兩年後應該離職的議員。參議院由來自每個省的兩名參議員組成。來自各省的參議員由省議會以多數票選出,來自首都的兩名參議員由選舉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參議員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壹議員,可以無限期連任。各省參議員是代表各省利益而舉行的,各省在參議院處於平等地位,每個參議員有壹票。凡年滿30歲,享有公民權利6年以上,享有壹定數額的年金或年收入,在選舉省出生或在該省居住兩年以上者,均可當選參議員。目前,由72名成員組成的參議院由22個省、首都聯邦區和火地島的24個行政單位直接選出的3名參議員組成。在每個省的三個席位中,兩個是得票最多的政黨,壹個是得票第二多的政黨。參議員任期改為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壹,仍可連任。參議員出缺時,由其所屬行政單位組織補選。
阿根廷議會的組織有兩個層次。第壹,領導力。參眾兩院都有領導委員會,是最高領導機構,主持本院的會議和工作。眾議院每年在議會開幕前4天舉行預備會議,按照多數選舉制選舉議長、第壹副議長和第二副議長。眾議院領導委員會由議長、第壹副議長和第二副議長、1名立法秘書(由最資深議員任命)和1名行政秘書組成。在參議院,議長由國家副總統任命,但每年根據絕對多數選舉規則選舉1名臨時議長、第壹副議長和第二副議長。參議院領導委員會的組成與眾議院相同,由臨時議長、第壹副議長和第二副議長、1名立法秘書(由最有資格的議員擔任)和1名行政秘書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也可以從議會工作人員中挑選兩名秘書和代理秘書作為常任成員。二是常設機構,參眾兩院設有若幹常設委員會,負責某壹方面的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兩院直接任命或根據領導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壹般會盡可能考慮各方的代表性。眾議院由憲法事務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外交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壹般立法委員會、土地立法委員會、勞工立法委員會、公共教育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彈劾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工業和貿易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投訴和權力委員會、國家管轄委員會、市政事務委員會、社會和經濟委員會、衛生和社會委員會組成。參議院有九個常設委員會,包括憲法事務委員會、外交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壹般立法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協議委員會、農業、工業和貿易委員會、衛生和社會醫療委員會、陸軍和海軍委員會以及司法和公共教育委員會。這些委員會負責就各自的事務和立法發表意見。議會休會期間,他們繼續工作。眾議院常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有投票權,副議長可參加其中壹個委員會。參議院常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臨時議長和副議長可參加其中壹個委員會。委員會只有在主席和秘書選出後才能正式成立。此外,議會在行使監督行政和司法權的職能時,可根據需要成立專門的調查委員會,調查活動集中在提出法案、修改法律或追究政府官員責任等使命上。調查委員會還有權對法庭成員實施紀律制裁。這種委員會可以由參眾兩院分別設立,也可以由兩院任命的成員共同組成,其成員的任期壹般為完成使命為止。
議長的職位和議員的權利議長是阿根廷議會兩院的最高領袖。他們的主要職權包括:宣布議會開會,制定和宣布議程,主持討論,提議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決定議會內安全、維持秩序和秘書工作的設置,向國會提交國會的工資和支出預算,任免國會工作人員,監督有關人員遵守國會的規章制度。主持會議時,議長不能就所討論的問題發表意見,但如果會議由副議長主持,議長可以在自己的席位上發表意見。如果投票沒有結果,議長只能參加投票。議長可以代表眾議院發言,但必須事先得到眾議院的批準。在阿根廷,參眾兩院的所有議員都有權提出法律動議,並在辯論中自由表達意見。任何議員都不能因為其在任期間的觀點、言論和發言而受到司法機構的指控、質疑或幹涉。議員在任期內不得被拘留,除非犯有構成死刑、剝奪公民權或最嚴厲處罰的罪行,或在犯罪現場被捕。如果在普通法庭上以書面形式指控參眾兩院議員,必須在法庭上進行審判和核實,並獲得其所在的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眾議院才能解除其職務,並將被告移交法官審判。議員還有權對國家高級行政官員的工作或行為提出質詢或彈劾動議,並參與對其質詢和彈劾的討論。根據法律規定,議員每年從國庫領取報酬。議員可以參加議會團體的活動。眾議院規定,三個或三個以上政治傾向相近的議員可以組成壹個團體。如果壹個政黨只有1或兩個成員,這1或兩個成員也可以作為壹個團體。
立法程序根據阿根廷憲法,除了稅收和征兵法由眾議院負責之外,國家總統和參議院議員有權提出其他法律。總統或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後,首先在壹院辯論並通過,然後提交另壹院討論;壹旦兩院通過,它將被提交給總統審查。如果總統批準,將由總統作為法律頒布實施。任何法律草案在提交給總統後10天內未被退回,即被視為已獲批準。壹院通過的法案壹旦被另壹院否決,就不能在當年的議會會議上重新提交審議。如果對方議院只是進行修改和補充,可以將法案退回原提案院審議,修改補充後的法律草案經提案院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後,可以提交總統審查。如果這些增補或修正被原提案院否決,相關法案將再次提交審議院,審議院將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案,然後將法案退回提案院。如果提案院沒有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反對審議院所做的修改和補充,該法案將被視為通過,然後由總統批準並頒布。如果法案獲得通過或由總統通過,將由總統批準。如果壹項法案被總統全部或部分否決,必須連同總統的意見退回提案院重新審議,如果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將再次提交另壹院審議;若經審議院通過,法案成為法律,可提交總統頒布實施,總統否決無效。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兩院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將投票人的姓名、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以及總統的反對意見予以公布。如果參眾兩院與總統意見相左,相關法案可能不會被提上當年的議會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