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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麽?法律相關的

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行為規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賬單行為:

壹、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以創設、變更、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1,票據行為是參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當事人包括:出票人(又稱出票人)、收款人(又稱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及其他當事人。

2.票據行為是壹種意思表示,即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都是有目的地設定、變更或者終止壹項票據權利或者義務,並表達這種意思。事實行為不具備意思表示的因素,所以不是票據行為。

3.票據行為是壹種法律行為。任何行為主體無資格、意思表示不真實、行為內容違法的違法行為,都不屬於票據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備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在票據行為中,在票據上簽名的自然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簽名無效,簽名人不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票據的其他當事人不得根據簽名向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者沒有瑕疵。鑒於票據行為的特殊性,我們更應該關註票據行為的外在表現,即形式上的正當性。但我國《票據法》第12條第壹款規定:“以欺詐、盜竊、脅迫的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是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裏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程序和記錄內容合法,與票據基本關系所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無關。比如當事人出具的票據,就是基於買賣關系。違反法律法規的買賣關系無效的,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1)關於簽名。壹、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名不符合要求,該票據無效;b .匯票上承兌人或保證人的簽名不符合規定,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匯票上簽名的,該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的簽名的效力;c .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名不符合規定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符合規定的前手簽名的效力。

(2)註意事項。我國票據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變更,變更後的票據無效。”如果記錄確實有誤或者需要重新記錄,只有出票人可以重新出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對上述變更的票據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票據行為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達到行為人的預期目的,否則票據行為無效。

第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委托書的方式合適。

第二,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簽署票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或姓名在匯票上簽名。如果代理人沒有用自己的名字或姓名在票據上簽名,則不具有票據代理的效力。

第三,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註明代理關系,即註明“代理”壹詞或類似句子。

符合上述條件的,票據行為的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五章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授權,以代理人名義簽發票據的,由簽發人承擔票據責任。所謂票據責任,是指出票人應當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根據票據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1.股東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有1~50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多。

有的大公司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人,但至少兩個人。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註冊資本不壹樣。有限責任公司所需的最低資本較少,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性質和

註冊資本的標準因範圍而異。我國公司法規定,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二)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人民幣;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人民幣;

(4)科技開發及咨詢服務公司65,438+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高於上述規定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

或者行政法規定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654.38+00萬元,比如上市公司總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

3.股份資本以不同的方式劃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分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根據各自的股東確定。

認繳出資的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必須相等,其股本劃分較小,每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向發起人募集資金,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

募集資金的,其股票不能公開發行,更不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者募集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本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方可實施;在股本轉讓中

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的權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相對簡單。它只能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或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個人股東擔任。

流動性有更大的權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和組織機構比較復雜,股東人數比較多,比較分散。因此,股東大會使用的權限在壹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為集中。

7.衡平法的證明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憑證是公司發行的股票。

8.財務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即可。

所有股東都可以做,不需要公告和參考,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單壹。如上所述,設立公司有兩種方式:發起式和募集式。發起設立相對簡單。

然而,由於需要向公眾募集股份,出於保護公眾的目的,設立程序更加復雜。在有限公司的設立中,只有發起設立的方式,沒有募集設立的方式。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第壹,概念不同,意思表示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同意要約。

第二,意願表達的要素不同。a .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應與要約壹致:

B.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表明他已經接受了要約。A .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改變的承諾為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其承諾不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

三、不同要約的效力采用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在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需要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和撤銷不同的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不可撤銷: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壹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B.取消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壹)要約人規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2)如果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該要約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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