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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適用性如何?

第壹,法律適用的目標

法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標是獲得合理的判決。

在法治社會,所謂合理的決定,就是法律決定是可預見的、合法的。可預見性是形式主義法治的要求,其合法性是實質法治的要求。

1.可預測性

可預見性是指做出法律決策的人在決策過程中總是盡量避免獨斷性和任意性。這就要求法律人將法律決策建立在已有的壹般法律規範的基礎上,他們必須按照壹定的方法,如推理規則和解釋方法來適用法律規範。

2.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決定根據實體價值和壹些道德考慮是正當的或正確的。實質價值和道德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法治或憲政國家中,壹些公民所認可的,由法律和公權力所保障和推動的實質價值,如自由、平等、人權等。

3.法律的可預測性與合法性的關系。

法律判決的可預見性和合法性之間存在壹定的張力。這種張力本質上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間張力的壹種表現。從整個法治的角度來看,它要求那些做出總體法律決定的人應該努力在可預測性和合法性之間找到最佳的協調。在現代法治社會,人們總是要求二者兼得。

如果法律決定不可預測或者可預測程度很低,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礎上規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會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

如果法律決定沒有正當性或者正當性程度很低,壹個社會就不可能是壹個和諧的、長期穩定的社會,也就是說,社會的秩序最終可能會瓦解。

但是,對於特定國家特定時期的法律人來說,法律決策的可預見性具有最初的優先權。因為對於特定國家的法律人來說,首先應該提倡法律的可預見性。

二、法律適用的步驟

1.整體而言,適用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案件糾紛的過程。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過程中,要把案件事實認定和確定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最後,基於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是從兩個前提推導出來的。

2.在實際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範解決個體糾紛的三個步驟並不是獨立的、嚴格區分的,它們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可以相互轉化。比如,法律人認定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是在事實和規範之間來回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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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壹個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範時,必須立足於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也就是說,必須對國家的法律有壹個整體的了解和掌握。更重要的是,他應該選擇壹個與他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相切的法律規範。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本的字面意義,還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後的含義。在確定壹個具體案件的大前提時,法律人並不是對法律規範進行純語言解釋的過程。法律解釋是為了縫合壹般與個別之間的鴻溝,解決規範與事實之間的張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解釋對於法律適用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須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4.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後,法律人必須解釋和論證,為什麽這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要適用於這個具體的案件,或者說,為什麽由這個法律規範派生出來的法律決定是適當的。

第三,內證與外證的區分

1.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於以下兩個方面:壹方面,法律決定是根據壹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壹方面,法律結論所依據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前者是內部證據,後者是外部證據。

2.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內在正當性和外在正當性是相互聯系的。外部證明是在證據鏈上附加壹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部證明的前提。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是整體框架中的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和小三段論。這意味著,外部證明的過程也必須包括內部證明。因此,法律人在證明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壹定的推理規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是有壹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支持的,但這個前提作為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其所依賴的前提邏輯推導出來的,就是不當的或不合理的前提。也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法律判決過程中所確立的每壹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重構為邏輯正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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