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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產品質量法有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是什麽?《產品質量法》第五章“處罰”全面規定了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市場經濟主體、違反本法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地方政府和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其他與產品質量有關的社會組織的法律責任。我給妳詳細介紹壹下。

壹、產品質量責任

1,賣方的第壹責任和賠償義務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也是壹部產品質量責任法。該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2、賣方的追索權

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或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用戶和消費者只知道銷售者是誰,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法律規定銷售者先承擔賠償責任是非常明智的。同時,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利,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之間以及生產者、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合同對責任順序有不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行政責任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杜絕產品事故隱患,《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現描述如下:

1,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

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

(四)銷售失效、變質產品,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各種質量標誌;

(五)使用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六)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

(七)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依法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質監部門和其他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處罰的種類和單處或者並處。此外,除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外,還應當沒收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和不合格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工具。最高罰款可達非法生產和銷售產品價值的3倍。

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其他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責任

1,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提供運輸、儲存、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提供假冒技術的,沒收所得,並處罰款。

2、服務經營者的責任。服務經營者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產品是禁止銷售的,依照本法對銷售者處罰的規定處罰。

四。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1,地方政府和國家機關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包庇縱容;(二)告發人,幫助違法當事人逃避查處的;(3)阻撓和幹擾調查。

2、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在監督抽查中,過度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者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某種方式向社會推薦產品或者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此行為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動詞 (verb的縮寫)社會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1.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1)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和認證資格。

(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真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和認證資格。

(三)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產品質量法第21條規定,未履行質量跟蹤檢驗義務的,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2、社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的承諾、保證責任

社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承諾和保證,通常比生產者、銷售者自己做出的保證更有效,如果不真實,則更具有欺騙性和危害性。為了約束其行為,《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產品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不及物動詞刑事責任

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比,《產品質量法》大量條款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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