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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教條主義?

法律教條主義基本問題初探

德國法學家德雷爾認為,“獨斷論的對象可以是個體規範、規範要素、規範復合體、規範之間的關系以及規範與事實之間的關系。”根據德雷爾的定義,我們可以將法的教條主義定義為rechts wissenschaft im engerensin。但這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仍然要依靠壹般法學理論的力量,讓法律進壹步反思和批判實證法律制度。

此外,法律教條主義的不足可以通過其他學科的知識來補充。例如,法律社會學家雷賓德認為有三種方法可以將法律信條引入社會科學。“將社會科學納入法律信條的領域是可能的,無論就理論模型還是社會事實而言。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三個地方:壹般術語和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具體化,發現法律漏洞時的法律創造,目的論的解釋。”傳統上,法律解釋和適用的知識並不為法律教條主義者所壟斷。只有通過與其他社會科學的對話和交流,法律教條主義才能以社會科學的觀察和理解促進法律知識的完善。

3.法律主義與法律詮釋學

就法律教條主義和法律解釋學而言,它們之間存在著某種相似或相通之處。首先,法律教條主義和法律解釋學在歷史發展中有壹定的壹致性或重合性。所謂任意的法律解釋學,在法學上常被稱為“法律教條主義”。據此,常被視為經驗主義民法同義詞的民法解釋學,實際上是任意解釋學意義上的民法教條主義。這恐怕也是人們經常把它們等同起來的壹個重要原因(另外,這兩個術語本身意思也差不多)。其次,從研究對象上看,二者有相似之處,即都非常註重對壹個國家某壹時期法律制度(實在法)的研究。最後,從研究方法上看,與其他社會科學不同,兩者都不把法律作為壹種社會現象來進行客觀考察,而是把法律作為壹種維護現實社會生活秩序的規範來研究,都努力使法律規範得到公正、適當的適用。因此,法律教條主義和法律解釋學都具有鮮明的實踐科學和技術科學特征,具有突出的實踐品格。當然,這兩者離不開法制史、法社會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輔助。

另壹方面,法律教條主義和法律解釋學畢竟不同,絕不能簡單等同。在西方法學中,法律解釋學源遠流長,以至於有人把狹義的法律視為法律解釋學。"...有差不多兩千年歷史的法理學,只是處於所謂法律解釋學的史前階段,真正的法律解釋學直到近代才開始形成。”法律解釋學在發展過程中受到了自然法、概念法等法學流派的影響。相比之下,法律教條主義在發展過程中似乎是壹種地域文化更強的知識,特別適合以德國為主的歐洲法系國家。而且,與法律解釋學相比,法律教義學不是壹門學科,也不是壹門專業的法學課程。從研究對象來看,與法律解釋學相比,法律教條主義似乎更側重於實在法。如臺灣學者王麗達說:“目前所能看到的法律解釋學理論論述的思想來源、推理前提和價值判斷標準,並不壹定局限於現行的實在法。但是,到目前為止,法律解釋學對實在法規範之外的價值思維來源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可見,由於傳統思維方式的影響,人們對法律主義對象的看法壹時難以改變。然而,基於法律教條主義研究對象的上述變化,以及研究方法和研究途徑的區分,王麗達進壹步從方法論的角度對法律教條主義進行了反思。特別是隨著法律論證理論的興起和發展,法律教條主義的知識屬性和學科定位也在發生變化(如上所述)。同樣,隨著20世紀下半葉以來哲學解釋學的本體論轉向,法律解釋學也發生了壹些變化。可以說,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教條主義和法律解釋學都在發生著重要的變化。這也使得他們的關系變得更加密切,兩人都以實踐理性的品格投身於法律知識。

有關評論,請參見林來梵、鄭雷主編的《法律方法論論辯》,載《法學》2004年第3期。法律教條主義與法律方法論密切相關。例如,陳興良主張使用方法論意義上的刑事教條主義概念。刑法要成為壹門科學,就必須推進刑法教義學方法論的研究。參見陳興良:《刑法理論方法論》,載《法律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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