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法制辦起草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0年5月20日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6月26日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5號令發布,即將於2010年8月60日發布。《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區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壹件大事,對推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辦法》頒布實施的背景、《辦法》的主要內容以及貫徹落實《辦法》的主要措施向大家簡要介紹壹下。壹、《辦法》頒布背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管理活動,直接關系到政府的執行力、公信力和形象,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環節。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所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絕大多數行政機關都具有行政執法職能。根據權責壹致原則,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多少責任,就應當承擔多少責任。落實權責壹致原則的關鍵在於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因此,進壹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對於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預防和制止腐敗,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依法行政在全區的全面推進,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合法行為,查處違法行為,在行政執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避免和減少因行政執法不力和不當引發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我區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狀況逐步好轉。但與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責分離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以權謀私、執法犯法、欺行霸市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壹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糾正,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壹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壹步提高。這些問題的存在,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人民群眾對法制的信心,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之壹是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手段相對薄弱,沒有有效的監督檢查制度和嚴格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監督缺乏保證行政執法監督糾錯的剛性措施。改革開放30多年來,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行政執法監督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不斷加強和完善。65438-0995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法律監督條例》,十多年來對促進我區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改善行政執法狀況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行政執法的形勢和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綱要》明確提出“創新分級監督新機制,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經常性監督制度,探索分級監督的新途徑,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2008年5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加強行政監督提出了新的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及時出臺了《辦法》,為當前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壹)關於行政執法監督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是檢查、考核和評價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方式,是解決行政執法爭議和查處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辦法》所指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基於行政權力隸屬關系的層級監督,具有自上而下的權力控制特征,具有直接性、主動性、頻繁性和快速性。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行政許可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綱要》要求建立和完善經常性監督制度,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因此,《辦法》把規範行政執法的重點放在分級監督上,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政府法制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政府部門法制辦公室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二)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行政執法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的壹項重要職能。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改善行政執法狀態,直接關系到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只有將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具體化,才能更有效地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監督,保證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化。因此,《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監督範圍包括: (壹)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資格是否合法;(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三)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作為;(四)行政執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三)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手段和措施。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執法監督手段相對薄弱,措施相對匱乏。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法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監督必須以剛性的手段和措施來保證,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因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當場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不文明的,在向行政執法人員出示檢查證後,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將情況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此外,《辦法》還規定了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的措施: (壹)詢問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詢問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並制作調查筆錄;(二)查閱、復制行政執法檔案、賬目、票據和憑證;(三)采取拍照、錄音、錄像、取樣等方式收集證據;(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五)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四)關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實施者。他們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關系到依法行政的進程、公眾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必須嚴格管理和監督。《決定》規定,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擔任行政執法職務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授予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崗位。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其執法行為,有必要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和使用進行規範和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證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統壹發放。行政執法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應當續簽。考核合格的,應當換發行政執法證。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五)關於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案卷是客觀、詳細反映行政執法全過程的書面記錄。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加以解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目前廣泛使用且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不斷規範和改進行政執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有關的行政執法檔案。相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應當歸檔保存。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六)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的應用。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執法是核心,強化責任追究是關鍵。《決定》提出,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權力和履行法律義務的評價,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要把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與行政執法問責制有機結合起來,就必須重視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的應用。為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發出《行政執法督察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壹)組織、部署、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見,責令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改進工作,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二)違反行政執法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委托違法,並予以公告;(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從事行政執法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工作;(四)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嚴重的,應當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報發證機關備案;(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違法;(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將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告知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社會公布。”《辦法》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情節作出以下處理: (壹)建議將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二)建議有關部門取消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年度評優或晉級資格;(3)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三、關於實施《辦法》的幾點意見壹是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辦法》。全區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要深刻領會《辦法》的精神和重要內容,從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為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要認真組織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員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依據之壹。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辦法》的宣傳活動,讓廣大人民群眾深刻理解《辦法》規定的相關內容,運用《辦法》依法監督執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加強領導,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形成長效機制。貫徹落實《辦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我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壹項重點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執政為民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的組織領導,把《辦法》規定的政策措施和具體要求落實到本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的各個環節,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要盡快建立健全有針對性的配套措施,細化《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和公布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制度等相關制度,使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三是以《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要通過《辦法》的實施,進壹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確保不玩忽職守、不越權擅自行動,做到有權必追究、侵權必賠償、違法必究。要善於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本地區、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加以解決和克服。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的應用,對監督發現的執法違法行為,特別是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執法違法典型案件,要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主動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不斷查找行政執法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各位朋友、同誌們,《辦法》的頒布實施,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重要舉措。《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步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軌道。我們壹定要抓好措施的落實。按照“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的思路,以創新精神在突出重點、完善監督形式、深化監督手段、增強監督實效等方面積極探索,不斷加大監督力度,督促和保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為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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