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劃撥土地是什麽意思?1.內涵: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
安置費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
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費用。
而是經國家批準,無償、無限制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2.期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使用年限。
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
但是,土地使用者因其他原因遷移、解散、撤銷、破裂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由於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城市規劃的要求,
也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屬於國家所有,
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
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1)國家機關和軍隊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4.關於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限制性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壹般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
即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的產權證,
經當地* * *批準出讓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讓、
租賃和抵押所得應與轉讓費相抵銷。
未經批準,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
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參考:江蘇省泗洪縣* * *
6我們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寫著:
使用權的類型寫著“轉讓”
我們單位是國家支持的能源單位。
土地被分配了。
問題3:轉撥有什麽利弊?土地流轉的話,房子入住的時候會給壹定的費用,但劃撥不會。
問題4:什麽是土地劃撥?是指縣級以上* * *人民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問題5:什麽是土地使用權分配?什麽情況下可以劃撥土地?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 * *人民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什麽情況下可以劃撥土地: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問題6:劃撥土地使用證有用嗎?20分入市,正常的土地是出讓和劃撥的,私人無法獲得劃撥的土地。
1.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此,土地使用權的分配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由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不用支付任何費用或經濟成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目前國家投資的政府、政府和軍隊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國有工業等建設用地繼續以劃撥方式供應。民辦學校不能享受派位政策。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貨幣。(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三種形式,因此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土地使用者向* * *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2)土地申請經* * * *批準後,土地使用者與* *協商土地面積、使用年限、地價等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就相關內容達成壹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成後,按審批管理規定,將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 * *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 * *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5)辦理相關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如下:
(1)準備招標文件,如標書、標書、用地、規劃條件等。(二)發布招標公告。(3)意向受讓方辦理競買手續。(4) ***確定中標人,簽訂出讓合同。(5)中標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拍賣文件。(二)發布拍賣公告。(3)意向受讓方索取相關文件,辦理競買手續。(4)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投標。(5)簽訂轉讓合同。(6)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問題7: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什麽意思?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劃撥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兩者是不同的。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 * *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不得轉讓。
問題8:買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子有什麽風險?劃撥土地不允許買賣抵押,但要靠人努力?拆遷補償看妳自己怎麽做。
問題9:國家機關使用土地使用權劃撥(1)土地的範圍有哪些規定?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使用的土地。(2)軍事用地。指軍事機關和軍事設施用地的總稱。(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指城市供水、排水、汙水處理、供電、通信、燃氣、熱力、道路、橋涵、城市公共涵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安全、路燈等設施。(4)城市公益用地。指城市中的各類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幼兒園、防疫站、影劇院等設施。(五)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是指各種優惠政策支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機場、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大壩、農業灌溉工程、河道整治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工程用地。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以劃撥方式提供。但具體要不要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壹般來說,該條規定的建設用地確屬國家投資或者用於非經營性用途的,可以認定為“確有必要”,應當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於不屬於國家投資但用於經營或營利目的的,不屬於“確有必要”的情形,但應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現有適用範圍是指現有城鎮國有土地中的哪些土地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眾所周知,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出讓和劃撥。那麽,城市國有土地中,除了少數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余的都是劃撥土地嗎?我覺得不可能這麽簡單。我國城市國有土地大部分是劃撥土地,但有兩種土地比較特殊:(1)城市私有住房用地。對於城市私人住房用地,立法機關曾設想以劃撥方式獲得。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曾規定:“本法施行前,城市國有土地上私有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但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在草案審議過程中,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壹些地方、部分地區對草案的上述規定提出了異議。理由是:根據草案第壹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批準轉讓房地產,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私房土地的情況比較復雜,有外國人私房,有華僑、外籍華人等海外人士私房,有* * *官員留下的代管房產,有解放前花錢買的房子和土地,有地契和產權證可以查到。現在所有的規定都當成分配,太簡單了,會造成很多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並在審議結果報告中建議:“本法對此可以不作規定,草案中的這壹規定可以刪除。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規,區別不同情況。”因此,官方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沒有規定。對於城市私有土地應區分兩種情況:壹是解放後向* * *申請用於建造私房的宅基地,無疑應屬於劃撥土地性質。二是解放前留下的私有宅基地。應該把這種宅基地作為壹種特殊的土地,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規範。相關立法應明確以下幾點:第壹,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是無限期的。二是該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在任何地方轉讓、出租、抵押,無需辦理過戶手續、繳納出讓金或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但必須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這將大大減少房價包含地價、當事人隱瞞價格偷稅漏稅的現象,使私房交易更加規範。第三,當這塊宅基地因國家征收或房屋拆遷而失去使用權時,其土地使用權本身需要得到適當補償。這樣可以理順私產業主、國家和拆遷人的關系...> & gt
問題10: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免費的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償的,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這是壹個由來已久的普遍說法,我們還沒有發現有人反對。但是,這個命題經不起推敲。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這壹規定是迄今為止立法層面對土地使用權劃撥概念最權威的界定。按照這個定義,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土地使用者先向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然後國家將土地交付給他使用;還有壹種情況,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第壹種情況,很明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能說是無償的。其次,現實中絕大多數土地使用者是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越來越少。例如,根據廣州市人民*** 1988頒布的《廣州市市區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管理規定》,建設單位(用地單位)負責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的搬遷、安置和補償。根據這壹規定,在廣州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土地開發成本。最後,通過比較土地使用權轉讓所支付的費用和土地使用權劃撥所支付的費用,我們可以發現,它們在某些情況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根據財政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土地出讓金的構成包括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土地開發成本包括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補償和安置費用;業務支出是土地開發的業務支出,主要包括勘探設計費、廣告費、咨詢費、辦公費等。土地凈收入是* *通過土地開發獲得的收入。土地出讓金通過談判或市場競價確定。不同地塊的土地開發成本占比差異較大。如果地段較差(如偏遠郊區)或土地開發成本較高(如舊城改造項目),出讓金與土地開發成本非常接近甚至相等。在這種情況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幾乎相同。有學者認為,即使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該費用也不屬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範疇,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仍是無償取得的。但這種觀點回避了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開發費用屬於什麽的核心問題,因此缺乏說服力。本文後面將分析劃撥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開發費用的性質。長期以來“劃撥土地無償取得”的認識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方面,在改革開放之前,確實存在大量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另壹方面是長期計劃經濟在人們頭腦中形成的思維定勢,認為國家和個人之間,國家利益永遠高於壹切,個人(用地單位)利益被忽視。其結果是國家無償收回土地是理所當然的,但土地使用者在付出巨額土地開發費用後卻難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