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1,該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擾亂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和科學研究中形成的穩定、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管理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場所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各種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擾亂公共秩序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且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該行為的主體。
公安機關對利用宗教名義損害他人健康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妨礙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3.被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5.立功者。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1,後果嚴重;
2.指使、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的;
4.六個月內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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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誘騙或者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