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部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內部營業部、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相關責任人。第四條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被證券市場禁入的人員,在收到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應當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執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其禁入職務由其所在機構按照規定程序解除。第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實行3年至5年證券市場禁入;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5至10年證券市場禁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壹)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並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采取隱瞞或者捏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或者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非法所得和其他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對投資者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匿、毀損重要證據等行為的。阻礙或者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和調查職權的;
(六)除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被警告外,五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內被實行證券市場禁入。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第六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單獨實行證券市場禁入,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並可以同時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