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強調“嚴打”而忽視輕緩刑政策的適用,也不能以輕緩刑政策代替“嚴打”。那麽,在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如何理解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筆者認為,輕緩刑政策和“嚴打”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兩個方面,是辯證統壹的整體,是“寬嚴相濟”和“寬嚴相濟”在辯證方法上的具體體現,二者之間存在著統壹性、相對性和運動性。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要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運用刑罰手段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又要落實刑罰的教育挽救功能,體現輕刑化的發展趨勢。即使在同壹案件中,也要盡量做到寬嚴相濟,善於發揮這壹政策的感召力,進壹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瞄準主犯。此外,很重要的壹點是,壹定要認真落實政策,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特別是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的,要依法從寬處理;對拒不歸案、拒不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實,追訴歸案,依法嚴懲。只有正確理解和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在刑事司法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正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壹是深入理解刑法的立法精神,堅持刑法的壹般原則,切實掌握刑法的分則。
在司法實踐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貫徹“嚴打”刑事政策和輕緩刑政策,堅持人道主義、法治和公正原則。在對待犯罪分子上,法律規定該嚴的壹定要嚴,該寬的壹定要寬。要準確深刻理解“嚴打”刑事政策,嚴格限定“嚴打”對象,寬嚴相濟,體現“嚴打”的重點和準確性。但輕緩刑政策也要掌握嚴格的適用對象和條件,輕緩刑絕不是放縱。在工作中,我們應該特別註意防止壹種傾向掩蓋另壹種傾向。
二是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和分析如何更有效地打擊和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具體案例,可以分析以下幾點:1。分析如何在法律框架下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團夥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從犯。2、是否有利於維護罪犯家庭的穩定和諧。避免給罪犯家庭帶來感情上的損失,增加經濟負擔,甚至家庭破裂或其他負面社會影響;3、是否有利於解決罪犯與被害人之間的沖突。在對犯罪分子適用寬嚴相濟政策時,通過充分聽取和考慮被害人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維護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更好地化解雙方的矛盾和沖突,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要正確嚴格,但要對兩者的適用範圍有壹個相對的把握。
對有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安全的多發性犯罪適用“嚴打”刑事政策,以震懾犯罪、警示社會,達到預防犯罪、穩定社會的目的;對於壹些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應當適用輕緩刑政策,采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減輕措施,盡快實現犯罪人的社會回歸和社會秩序的恢復。具體來說,可以適用輕緩刑政策的情形可以表現為:輕微犯罪、壹般偶發性犯罪、過失犯罪、中止犯罪、共犯、脅迫犯罪、防衛過當、見危不救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孕婦或者哺乳期婦女犯罪、嚴重疾病患者犯罪。比如在盜竊罪中,雖然犯罪數額達到了犯罪標準,但剛剛超過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在搶劫罪中,未成年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搶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錢財,後果不嚴重,堅持適用輕刑。區別對待因鄰居糾紛、同事矛盾、同學打架、夫妻吵架、親戚糾紛等引發的傷害案件。其中,針對故意傷害的這壹特征,如果被害人有過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親屬、同事、朋友關系,且被告人在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應當堅持適用輕刑。
四、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憲法精神,體現刑法精神,保障人權。
我們應該通過司法活動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刑事司法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樹立司法活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努力營造尊重人、關心人、幫助人的良好風尚。特別是對於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他們悔罪態度較好,可以盡量適用輕緩刑的政策,這將使他們在司法機關、單位、親屬和群眾的監督下,努力進行多種形式的自我改造。這樣做,可以避免在管教期間受到累犯、慣犯、教唆犯的影響,“交叉感染”和新的不良習慣,出獄後再次犯罪。我們如何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取決於它是否有利於促進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發展。對輕微犯罪行為人適用輕緩刑政策,可以使其充分體驗到社會的寬容和溫暖,有利於改造、回歸社會和自身發展。這也是對憲法精神的貫徹。
筆者認為,從刑事政策的走向來看,我國現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將逐步體現“輕重、輕重為先”的思想。“輕”是指從立法和司法的各個層面對輕罪普遍從輕處理,對犯有輕微罪行的人給予較少的刑罰報應,更多的人文關懷和適度的寬容,比以前輕,以最廉價的手段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重”是指對嚴重犯罪的處理比以前更重,即重者處理更重。因此,在我們今後的具體司法活動中,應該正確理解和把握“嚴打”刑事政策與輕緩刑政策的辯證關系,正確把握刑法適用中的“寬嚴相濟”原則,以確保憲法精神的貫徹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