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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辦公如何判定工傷?

現在疫情已經成為壹定的不確定因素,在家辦公、混合辦公越來越成為企業用工管理過程中的重要手段。與傳統用工模式不同的是,在家庭辦公的背景下,公司對員工工作行為的管理能力大大削弱,這也催生了許多新的風險點。員工“起床上班”,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很難完全分開。公司難以核實員工實際加班情況,難以確定加班時長;員工在家工作期間發生傷亡等意外事故,公司也難以有效核實是否屬於工傷。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是為傳統用工方式設計的。由於疫情防控模式下相對靈活的用工方式,員工的工作生活深度良莠不齊,工人在家工作時是否受傷難以核實。本文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和裁判案例,對家庭辦公場景下的工傷相關問題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和探討。

新形勢下工傷認定的新變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工傷的定義是“因工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工傷認定需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原則綜合判斷。疫情形勢下,抗疫、防疫、居家辦公、混合辦公等新情況的出現,給上述判斷帶來了困難,工傷認定也是如此。

01工作時間的確定

疫情期間,員工在家的工作時間是彈性的,工作和上班的界限是模糊的。除了正常工作時間,不排除工人在其他時間也在工作。

在工傷認定中壹般認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能夠證明的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屬於工作時間。有效證據如在線打卡記錄、加班申請記錄、電話、微信、郵件等工作溝通記錄。

02關於工作場所的標識

勞動者在家辦公,他們經常生活的空間應該屬於工作場所。

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其他地方工作時發生事故,比如親戚或朋友的住所或咖啡店,而不是自己的住所,那麽親戚或朋友的住所或咖啡店是否可以視為工作場所?

參照《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壹條,規定“事故傷害發生地工作場所的認定,壹般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方面綜合考慮,凡與職工工作職責有關的區域和自然延伸區域均視為工作場所”。

根據上述規定,朋友住處、咖啡店是否屬於工作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勞動者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是否為工作所必需,是否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

03關於工作原因的認定

在家工作期間,勞動者由於不受用人單位的直接監管,行動相對自由,在處理工作期間的其他事務時,如上廁所、洗衣服或準備午餐等,可能會發生意外。鑒於此,很難界定勞動者是因工受傷。

對此,有法院指出,判斷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的根本因素,應當是其是否為了單位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在無法明確排除職工個人需要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認定。

以上,不難發現,工傷保險制度本質上是保護勞動者權益,規範企業用工,因此采用和衡量工傷認定的方法會更有利於勞動者。當然,以上並不是要挑起工人和企業的對立。現實中,當員工發生意外時,無論是在家還是在辦公室,公司都應主動推進工傷認定程序,依法依規提供證據,維護員工權益,承擔責任和義務。

家庭辦公室工傷認定壹例

01備受關註的柴元案。

2022年6月,受疫情影響,柴媛遵照所在單位要求開始在家工作,並在家中工作期間,柴媛被逃至小區的犯罪嫌疑人殺害。

事實上,壹審時,當地人社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與柴源在工作上沒有交集,與履行職責沒有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二審時,法院提出“應當將辦公環境中產生的風險認定為工作原因”。最終當地人社局駁回,認定柴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需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要素綜合判斷。”藍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程陽表示,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員工的家庭住所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工作場所”,但很難確定工作時間和傷害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需要綜合證據來判斷。

在家辦公期間發生意外傷害,對過程和原因的描述,多數情況下只能依靠員工的自述或家屬交代,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難以舉證或證偽。因此,有專家建議,如果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響應號召,帶回家辦公,工傷認定部門應該采取更加包容的態度。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傷害不是因工造成的,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護勞動者的目的來看,都應該認定為工傷。

02被家裏的電線絆倒

2020年3月的壹天早上,佳友公司接到了內勤員工張的電話,要求公司為她申報工傷。張說,她在家工作時,被家裏電腦桌下的電源線絆倒,導致手臂擦傷和腳踝扭傷。現在正趕往醫院治療。她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到工傷,屬於工傷。

公司雖然壹開始很懷疑,拒絕了,但認為張某無法證明自己是在家裏工作時受傷的,壹根電線也沒有那麽大的危害。還提出,張雖然在家工作,但不排除是因為家務或其他原因受傷。但最終,張還是被認定為工傷。

在家工作造成的傷害是否屬於工作原因確實難以認定,也不排除員工故意不誠信,單位也無法監控員工在家工作的狀態,但就勞動合同雙方而言,單位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

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進壹步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也就是說,現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設計把舉證責任放在了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部門身上。所以類似於張的情況,比如在家工作時在廁所猝死,還有前面提到的柴源案,基本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03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猝死案例

2020年2月13日淩晨,湖北仙桃市某鎮門診醫師劉在家中猝死,死因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原來,防疫期間,醫院在發熱門診公布了劉的電話,所以劉在休息時間也在接受患者電話和微信咨詢。1去世前的幾個月,他治療了3506個病人。

雖然當地社區部門認為,劉沒有感染,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意外傷害的情形;心肌梗塞也不屬於規定的職業病範疇;他不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做出了不認定工傷的決定。

但劉家屬及其所在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後,當地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劉的工傷認定應綜合考慮抗疫特殊時期的工作情況,不應機械地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最後,當地人社局隨後作出新的決定,認定劉不幸死亡為工傷。

在家猝死的工傷認定難點在於難以判斷其與履行工作職責的關聯性。雖然以“三工”為標準認定比較明確,但可以防止工傷認定擴大化。但如果在辦案中過於機械化,就容易導致不合理的後果。“劉醫生工傷案”發出積極信號,有利於引導在處理工傷認定問題時主要側重“工作原因”,維護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

關於職工工傷認定的幾點建議

沒有人希望發生事故。當事故發生時,每個人都必須面對它。為了避免在家辦公期間發生事故後“工傷認定”環節造成的二次傷害,在疫情反復不確定的情況下,建議日常做好以下幾件事:

首先,對於公司來說,建議提前完善相應的用工管理制度。最好和工人明確home office的主要工作地點,壹般是我的常住地。合理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與勞動者明確工作日的起止時間,通過定時上報和網上打卡,準確掌握勞動者的上班和下班時間;員工需要在辦公時間保持適當的響應能力。如需長期離崗或外出處理私事,應報告或請假。

同時,將家庭辦公的具體安排和方案及時上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便於事故發生後與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有效溝通和取證。

此外,用人單位可以對在家工作的勞動者進行在家工作安全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對勞動者工作環境的布置給予指導和建議,定期了解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履行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的義務;

其次,對於勞動者,建議自覺及時保留日常工作和加班的證據,與用人單位建立有效溝通,遵守公司為家庭辦公制定的相應合理制度。同時,在家裏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尊重生命,安全第壹。

最後,對於工傷認定部門,應該采取更加包容的態度,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護勞動者的目的出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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