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草案的起草應該公開。雖然法律草案的起草由有關部門承擔,但應更多地發揮科研機構、有關組織和專家學者的作用。對於專業性較強或者利益關系復雜的法律,可以委托相關組織和科研院所所在的立法機關在組織指導下起草提案,防止壹些部門通過起草法律草案不當擴權、推諉,防止“國家立法分部門、部門利益合法化”。在法律草案起草階段,應允許公民、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團體以適當方式表達意見,以便盡快更廣泛地收集民意。起草單位要註意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聯系實際,廣泛聽取意見。還可以就立法過程中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問題舉行公開的專門聽證會,直接聽取爭議雙方的反對意見,從而了解雙方。
第三,法律草案的審議應當公開。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的會議,經委員會決定,可向新聞機構開放;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法律草案,可以選擇公眾普遍關註的部分法律,安排電視或者網絡直播。通過新聞媒體的報道,讓公眾更多地了解法律審查。
第四,征求意見的情況要公開。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件,特別是需要普遍履行公民義務的案件,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絡等方式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人民群眾的意見。人民群眾提出了什麽意見,也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我們不僅要“聽取”群眾和代表的意見,而且要“認真對待”,以確保制定的法律充分反映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誌。
第五,立法文件和資料應當公開。除需要保密的外,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委員發言紀要、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有關立法材料,可以摘要形式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的情況介紹和其他材料,應當允許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查閱。有必要通過立法信息公開來保障和促進立法民主。
第六,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是立法公開的重要內容。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行使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讓人大代表通過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研究起草、列席審議等方式,更多地參與立法。確定列入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應當以代表提出的議案為依據;法律草案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提出議案的代表和相關領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和開展調查研究,並適當吸引代表參加;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可以根據情況發送有關代表征求意見,常務委員會審議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向代表通報法律審議情況。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是立法公開的重要內容。起草單位和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要及時向代表提供各種信息,使他們了解當地的民意和大局,為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和更有效地參與立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