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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援助?建立這個制度的意義是什麽?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在下列情況下,妳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⑴普通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三、請求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動詞 (verb的縮寫)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倡導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以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2)刑事。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後,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十五”計劃的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將“積極發展法律援助”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公平正義中國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動的啟動,標誌著中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目前在中國,仍有壹批人或階層由於自然、經濟、社會、文化的低下狀態而處於不利的社會地位,難以像正常人壹樣解決社會問題帶來的壓力,陷入困境,這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法律援助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夠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律文明和法律文化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國家經濟和社會文明進步、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通過法律手段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訴訟難問題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壹、法律援助的重要戰略意義

法律援助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法律援助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體體現。“三個代表”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代表”理論研討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貫徹三個代表,就要關心人民生活,代表人民利益解決具體問題,特別是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益,解決他們沒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開展法律援助,表明我們黨和政府真心實意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關心群眾利益,關心群眾疾苦,努力解決問題,符合民意,順應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實現法治的有力保障。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已為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所確認,並為憲法所確認。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重視程度的變化而改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主權意味著人民是自己國家、社會和自己的主人。這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權利得到保障,黨的合法執政地位才能得到確認,法治才能得以實施。法律援助行為以憲法和法律為武器,監督黨和政府的行為,為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制教育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幫助,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依法治國的順利實現。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核心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這是對我們黨執政規律的本質認識。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區別於任何其他政黨的顯著標誌。我們黨是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和共同奮鬥中誕生、發展、壯大、成熟的。黨離不開人民,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我們黨永葆生機活力的源泉。只有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我們黨才能始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從人民群眾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不斷鞏固執政地位。

弱勢群體是人民的組成部分,而就我國現狀而言,弱勢群體已經成為壹個規模龐大、成分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主要由孤寡、殘疾、下崗、失業、農村失地、失業等人員組成。他們在權利保障、經濟收入、個人能力等方面都處於弱勢地位,* * *的壹個共同特征就是貧窮。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關註弱勢群體意義重大。作為執政黨,中國生產者黨有責任關心和幫助弱勢群體,解決他們的困難。要確保穩固的執政地位,就必須從執政的角度解決弱勢群體的困難。

法律援助的客戶主要是弱勢群體。是壹種利益表達機制,使黨能夠聽到弱勢群體的聲音,保持上下暢通。弱勢群體普遍存在不公平、利益受損等心理反應。因此,應本著緩解社會心理沖突、協調不同群體利益關系、促進社會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暢通的利益表達機制,打通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渠道,讓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就其建議、要求、批評等與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對話和溝通。關於社會問題,改革開放,利益分配。以便他們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表達,他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決策者的耳朵裏,以便他們的利益能夠在決策中得到充分的考慮。通過健全的利益表達機制,將人們的心理和行為調節在適當的水平,逐步減少和消除人們的不安全心理,緩解和疏導弱勢群體的困難和壓力,促進社會發展和公眾心態,有效提高社會穩定系數。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定》明確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革,把構建和諧社會放在重要位置,註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發生了變化,從全體人民的利益壹致,到在人民根本利益壹致的前提下,不同群體的利益並存,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已經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們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維護合法權益,打擊違法行為,倡導社會正義,創造社會公平。

二、當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壹些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壹步研究問題的癥結,探索解決的辦法。

壹是資金嚴重不足。

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計,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實際得到援助的不到四分之壹。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據統計,2003年,全國用於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只有6543.8+0.52億元,人均法律援助經費只有壹毛錢,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仍有20個縣市的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得到任何專項資金。由於資金短缺,壹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只能提高受援人的“門檻”,使得很多符合援助條件的人無法獲得實質性的法律援助。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甚至不能給予必要的交通、住宿補貼,還要支付各種調查費用,直接增加了律師的負擔,影響了他們的辦案積極性。壹些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辭職去了律師事務所,更不用說吸引了高素質的法律人才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人員數量遠遠不夠。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的律師參與,而現在律師的數量遠遠不夠。目前中國只有654.38+20多萬律師,而加州有654.38+30多萬執業律師,美國律師人數的增長速度比人口增長速度快5倍以上。我國律師占全國人口的比例為0.95%,低於泰國、巴基斯坦等發展中國家。此外,律師主要在大中城市執業,與救助需求呈反比分布,進壹步加劇了供需矛盾。比如浙江省麗水市有113名律師。即使全部履職,按照最高規定,全市壹年也只能辦理339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是,通過估計最需要援助的人數,如殘疾人和低保戶,法律援助案件的需求達到10000以上,也就是說,絕大多數案件。

三是法律援助覆蓋面不夠大。

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導思路要明確,就是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壹切資源,讓盡可能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對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的需求的滿足程度受制於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受制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條例》僅對涉及民事、行政訴訟的事項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範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此外,條例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準。也就是說,省級地方實施的法律援助範圍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範圍。壹些經濟條件好、援助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科學制定經濟困難標準,盡可能降低門檻,讓更多的公民成為法律援助對象,讓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但目前這個標準還是偏高,導致很多市民很難拿到“護照”。

第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十分堪憂。

目前,已經建立法律援助機構並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雖然縣級機構設置已基本完成,但由於經費不足或根本沒有經費,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非常有限。這個問題集中在壹些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省份,而中國的貧困人口分布主要在縣壹級,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因此,如何有效開展縣級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縣級地方貧困人口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成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難點。

第五,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局限在訴訟領域,也就是幫人打官司。

壹般只註重保護經濟貧困者的權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公益訴訟關註不夠,甚至根本不采取法律援助。

三、采取切實措施,深化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是壹項社會公益事業,是黨和政府的共同責任。要以法治、平等、公正為基本價值取向,不斷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於創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不斷發展深化。

壹是要建章立制,規範程序,夯實法律援助基石。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把那些好的方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規範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二是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在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誌願者參與辦案。同時,在滿足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時,不斷積累經驗,推動法律援助案件的專業化發展。要根據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特點,規定其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和方式,組織和指導其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事務法律援助。

三是構建網絡,理順關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采取切實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以自身資源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更加廣泛地滿足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積極探索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引導其規範開展工作。

第四,在爭取各級政府資金的同時,加強宣傳,爭取社會最大的理解和支持。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據,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把法律援助作為政府的職責。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對於解決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和公平、維護社會平衡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而《條例》第2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援助不能中途停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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