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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入市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

2004年以來,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相繼出臺,形成了我國國有產權進入和交易的完善法律體系, 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入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如實披露相關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實現公開轉讓。 這壹重要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1 .國有產權必須在市場上交易。《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非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額和隸屬關系的限制。同時,國務院國資委規定,場外協議轉讓必須嚴格控制,只能由省級SASAC審批,必須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2.場所是指省級以上國資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國務院SASAC規定,國有產權必須在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由國務院SASAC選擇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由省級SASAC選擇確定。省級以下國資委不能自行選擇和確定產權交易機構。第三,明確界定進場交易的範圍。《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產權是國家對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產權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有的其他權益。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其他部委的規定,進入市場的國有產權包括四類:第壹類是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有的其他權益;第二類是《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金融企業國有產權;第三類是《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的國有資產。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或轉讓的國有資產;第四類是財政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經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及其他非上市公司評估價值超過10萬元的權益類資產。部分省市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國有企業涉訴資產、國有企業債權、國有企業知識產權、國有企業實物資產、國有企業增資擴股、待核銷的國有企業不良資產、國有礦山資產、農村土地經營權、集體企業資產等也應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四。規定國有產權交易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產權交易必須經過內部決策、轉讓行為審批、評估定價、公開掛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讓方、科學選擇交易方式、交易機構現場簽約和出具交易憑證等法定程序。五、信息監控系統對全國國有產權交易進行動態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是國務院國資委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重大項目。國務院國資委規定,監控系統每個省市只連接壹家產權交易機構。國務院國資委(SASAC)、著名省市國資委(SASAC)可以及時調取各省市交易機構交易系統中的關鍵數據,全面監管各省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對違規交易進行預警,對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分析。6.場外和非法交易必須根據中央紀委的規定進行查處,場外國有產權和非法國有產權必須進行查處。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檢查由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牽頭,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工商、證券監管等部門組織實施。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國有產權是否市場化交易,產權交易機構是否規範運作,職工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違規行為是否得到糾正,違規責任人是否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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