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概念
教育法
從廣義的法律概念出發,教育法的概念壹般可以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教育活動的壹切文件。從狹義的法律概念出發,教育法是國家立法機關依據憲法制定的規範教育活動的文件。本書中的教育法概念是指狹義的教育法,即國家立法機關依據憲法制定的規範教育活動的文件。
(2)教育法律法規
從廣義的法規概念出發,教育法規是指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並保證其實施的有關教育的法律、法令、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從狹義的法規概念出發,教育法規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在國家立法機關之外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教育活動的文件。本書采用的教育法規概念是以國務院和地方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規為基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也納入教育法規範疇。
(3)教育政策
教育方針是政策的壹個分支,是黨和國家為完成壹定歷史時期的任務而確定的教育戰略、方針和行動準則。教育政策是黨和國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後,黨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1999)、《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等。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壹般權利
(1)教師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
(2)教師人格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與人格尊嚴相關的權利。
2.教師職業權利
根據《教師法》的內容,教師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3.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法》的內容,教師的義務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學生的權利
1.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教師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能隨意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2.尊重學生的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學生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指使他人侵犯學生的人身安全。
3.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壹些老師往往不重視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權利,侵犯學生人身權利的情況時有發生,會對學生的心靈造成極大的傷害。
4.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老師應該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
5.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教師的工作性質要求全面了解學生的個人情況,這樣學生的隱私就可能被有意無意地侵犯。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教師應該懂得法律,懂得什麽屬於學生的隱私,懂得如何對待學生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