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治優先原則
馬克思主義認為,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隨著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它是統治階級實現政治統治的有力工具。警察與政治,無論警務活動的重心如何隨形勢的變化而變化,最終都源於“政治優先”原則,是特定時期針對統治階級特定政治需求的警務活動的特定目標。具體目標可以隨情況變化,政治優先的原則永遠不會變。如果背離了這個原則,警察就改變了本質屬性,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第二,國家優先原則
即國家利益優先。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在規劃和實施各項警務活動時,必須以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為優先。不得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利益;當國際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我們應該堅決維護我們的國家利益,遵守我們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在國內活動中,當局部利益或區際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要自覺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警察不能成為本地區狹隘利益的保護者,更不能成為各地分裂勢力的保護者。
目前,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國力不充足,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地方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之間存在壹些矛盾,而這些地區的地方和地方利益可能與地方警察機關和警察個人的壹些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如果警察在本質上不能脫離對地方利益的照顧,對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條件加以限制,那麽在警察活動中就不會完全遵循國家優先的原則,這對國家政權和法制建設極為不利。我們應該解放思想,根據警察的本質屬性和在此基礎上確立的國家優先原則,實事求是地探索新形勢下的警察管理體制。在我看來,高度計劃經濟時代的“條塊結合、條塊優先”體制是成功的,這是高度集權管理的基礎。但是,在不平衡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原有的警察管理體制並不壹定是最好的。壹些特殊的國家職能部門,如公安、安全部門,可以逐步探索壹種上下級加強監督制約,逐步過渡到“以規則為基礎”的管理體制,既有利於維護國家政令暢通,又有利於加強系統的配合和監督。
第三,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的意誌。堅持法律優先,就是把階級、黨和國家的最高意誌列為警察活動的首要目標。包括堅決維護法律秩序,嚴格依法辦事。
法律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障。警察是壹支重要的強制力量。維護社會法律秩序,保證國家法律的實施和法律目的的實現,是警察的核心職責。當國家的司法職能受到挑戰或輕視時,警察有義務通過強制手段維護司法秩序。比如保護法庭秩序,保護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人身安全,保證司法判決的執行,都是警察的重要活動。當擾亂法律秩序、幹擾和阻礙法律實施的因素達到必須用暴力消除的地步時,警察就應該發揮其鎮壓職能。
警察機關是重要的執法機關,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打擊犯罪活動是其重要的執法職能。在履行職責的活動中,他們必須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令,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為保證警察本質職能的充分發揮,應從有效打擊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盡快完善警察職權立法,在法定範圍內加強執法。要依法擴大警務活動中的應急處置權,強化警察的現場制敵防衛機制。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同時要嚴格立法,修改程序。在法律修改或補充之前,任何警察活動都必須遵守法治原則。
第四,學科優先原則
警察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具有很強的攻擊性和強制性。這是壹支準軍事行政力量,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和鎮壓職能。警察機關要靠鐵的紀律保證依法行使職權,也要靠鐵的紀律凝聚強大戰鬥力。警察和警察機關要把紀律當作自己的生命。在內部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實行高度集中統壹的指揮。在警察活動中,下級服從上級的命令。如果他們認為命令不適當,他們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建議修改,但不得擅自修改或不執行命令。當個別時候執行紀律與遵守法律發生沖突時,為了維護警察的鐵的紀律,保證戰鬥力,防止因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和解釋而拒不執行命令的自由主義現象,上級的命令應當執行,違反法律的責任由發布命令的上級承擔,下級不承擔因執行命令而違反法律的責任。
五、效率優先原則
效率是指單位時間內的有效工作量。警察決策中的效率優先主要是指警察機關的快速反應能力,保證其職能在必要時能在短時間內有效發揮。
警察隊伍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它必須講求高效率和高速度,這也是警察隊伍區別於其他行政機關的重要特征。
效率優先原則不僅有快速反應的含義,還有兼顧效益和定位的問題。效率是時間和效果的關系,主要是時間的概念;而效益就是努力和效果的關系,也就是投入和產出的關系,這就是成本的概念。效率和效益是對立統壹的關系。另壹方面,為了追求高效率,可能會在極短的時間內出現人員、設備、資金的高密度投入,導致高消耗,這與以較低的價格獲得較高的收益的原則相矛盾。從另壹個角度看,確實做到了高效率,及時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盡快遏制了事態的擴大,減少了實際損失,贏得了人民群眾的滿意,也提高了效率,實現了效率和效果的統壹。這種統壹只是低層次的統壹,真正高層次的統壹應該是在保證高效率的前提下,用較小的代價換取較大的利潤。有人用政治效益和社會效益來淡化經濟效益,其實三者是壹樣的。經濟是政治和意識的基礎,政治和意識反作用於經濟。效益最終是經濟核算。但是,經濟效益是可以直接計算的,而政治和社會效益是很難準確量化的。作為警察活動的決策者,應該懂得效益分析,在警力、裝備、資源的使用上追求兩個高效的統壹。如果不能統壹,首先要堅持高效率,以保證政治優先、國家優先原則的實施,不能片面強調效率,貽誤戰機。
第六,功能優先原則
它意味著警察活動必須遵循法定的範圍和方法,不得超越權限和濫用警力。它來源於“法定優先權”。
狀態機由幾個部分組成。整機的良性運轉,有賴於各部門職能的良性發揮。各司其職,各盡所能,是對各職能部門的共同要求。警察活動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職責,法律應明確規定這些職責。在對警察活動做出決定時,不要超越職責範圍。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活動屬於非警務活動。濫用警力會嚴重損害警察機關的形象,也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目前龜視功能的泛化值得商榷。警察不是萬能的,他們不能解決任何社會問題或群眾的困難。警察作為公安行政力量和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服務職能首先應該立足於自己的職責。評價警察活動的優劣也應有壹個確定的範圍:是否有效履行了法定職責,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履行了為民的職責。要讓群眾評價警察的政績,首先要讓群眾知道警察的職責,警察的規章制度,應該遵循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警務公開。群眾要在這個範圍內評價警察機關,超出這個範圍評價就沒有意義了。現在警察職能泛化的現象是宣傳過度造成的。它背離了確立警察本質屬性的根本任務和法定職責,壹時可以贏得群眾的認同和贊許,但長遠來看會產生兩個嚴重的弊端:壹是警力疲憊,弱化了法定職能;二是會誤導公眾對警察的過度依賴和奢望,制造新的矛盾,使警察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因此,警察活動必須把法律責任放在首位。警察活動的具體內容很多,不僅規範不同,專業知識也不同。各部門要成為各自業務範圍內的專家,並在此基礎上倡導和鼓勵不同警種之間的合作與配合,目的是充分發揮各警種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