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阿姆斯特丹條約的內容是什麽?
分析:
阿姆斯特丹條約的內容:
1997年6月,歐盟理事會總秘書處公布了歐洲理事會阿姆斯特丹會議文件,其中包括歐盟峰會通過的《阿姆斯特丹條約草案》(以下簡稱Ayo)。“草案Ayo有六個部分***19章。從條款內容看,Ayo是對歐盟現有條約(主要是《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羅馬條約》)的修改,主要是通過改寫、增刪議定書、聲明、宣言等現有條約條款和附件進行修改和補充。Ayo的第壹部分分為兩章,主要是為了加強歐盟對公民權利及其保護的規定。
第壹章改寫了《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相關條款,強調自由、民主、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法治等原則是歐盟的基礎,並將遵守這些原則作為加入歐盟的先決條件。引入了制裁條款,即在峰會壹致認定某成員國存在嚴重且持續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後,理事會可以特定多數決定中止該條約賦予該國的某些權利,包括其在理事會的投票權。另壹個內容是在羅馬條約的基礎上增加了壹個新條款,規定議會可以采取適當行動反對性別。種族和國籍,宗教和信仰,殘疾。基於年齡或性取向的歧視。
第二章提出了“逐步建立壹個自由、安全、公正的地區”的新目標,在《羅馬條約》中增加了“人員自由流動、庇護和移民”的部分,將《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第三支柱“民事和司法合作”(第六部分)中與人員自由流動相關的民事和司法事務的移植升級為* * *行動(但英國、愛爾蘭,另壹個發展是已有13個成員國(除英國和愛爾蘭)簽署的申根協定通過增加議定書納入歐盟
Ayo的第二部分是用***9章寫的,是讓歐盟“更接近”其公民的東西。第三章將“高就業”作為目標加入《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羅馬條約》。
第四章改寫了《羅馬條約》關於社會政策的條款。
第五章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作為原則和目標寫入相關條約,並將《羅馬條約》“環境保護”部分中的壹項規定——在界定和執行同壹主體的政策和活動時,必須包括環境保護的要求——作為新條款寫入該條的“原則”部分(第3D條),即升級為歐洲主體的壹部分。
第六章改寫了《羅馬條約》關於公共衛生的第129條,要求在界定和執行歐盟的政策和活動時,應保證高度的公共衛生。
第七章改寫了《羅馬條約》關於消費者保護的第129A條,新增內容包括:第壹,要求歐洲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第二,在界定和執行同壹機構的政策和活動時,應考慮到消費者保護的要求。
第八章涉及許多方面,如聯邦公民、文化、體育、邊遠地區和海外領土等。,其中重寫了關於反對欺詐的《羅馬條約》第209A條,賦予該實體對損害其財務利益的欺詐行為采取必要措施的權利。
第9章為《羅馬條約》增加了壹項議定書,並在《條約》第3A條中進壹步界定了輔助性原則。
第10章對歐盟立法的透明度作了壹些規定:首先,將《馬斯特裏赫特條約》A條中“決策應盡可能接近其公民”的規定改寫為“決策應盡可能公開並盡可能接近其公民”。二是在《羅馬條約》中增加了第191A條,規定任何聯盟公民、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權根據有關規定獲得歐盟機構的文件。
XI章是包含在條約附錄中的聲明。要求歐盟相關機構提高立法文件的質量,以便公眾更好地理解,相關方更好地執行。《Ayo》第三部分分兩章寫,與歐盟外交政策有關。
第12章將《馬斯特裏赫特條約》關於* * *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條款由原來的11改寫為18。
第十三章是對《羅馬條約》的補充,賦予歐盟在貿易政策框架內談判和締結服務和知識產權國際協議的權利。Ayo的第四部分共分六章,是關於歐盟機構改革的規定。
第14章增加了三項內容:第壹,歐盟的決策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包括對違反基本權利的成員國實施制裁,接納新成員國,締結壹些國際協議;二是增加了23類立法,簡化了實施程序;第三,規定今後歐洲議會議員總數不得超過700人。
第15章增加了16種立法。
第16章增加了三項內容:壹是歐洲議會在任命委員會主席方面的作用,規定成員國以協議方式作出的委員會主席提名必須得到歐洲議會的批準;二是規定委員會其他成員由成員國和提名的委員會主席協議提名;第三,規定委員會應在主席的“政治領導”下工作。
第16章和第18章分別調整法院和審計院、經濟社會委員會和區域委員會的責任和權利。
第19章對成員國議會在歐盟決策中的作用做了壹些規定:
首先,應向議會提供委員會的白皮書、綠皮書、通信和立法提案,並在理事會討論立法提案之前留出六周時間供其發表意見;
第二,賦予1989成立的各國議會歐洲事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對歐盟立法建議提出意見的權利。Ayo的第五部分沒有章節。《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羅馬條約》增加了壹個新條款,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壹些成員國可以使用歐盟或歐盟的機構。程序和機制建立了它們之間更密切的合作。“Ayo”的第六部分是關於歐盟條約的簡化和壹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