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執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對部分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醫療期可適當延長。)凡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24個月內不能恢復的。
那是不是意味著壹旦得了癌癥,就可以無視作為醫療期的工齡計算標準,直接給至少24個月?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極低。畢竟企業不是慈善組織。法律壹方面保護了員工的權益,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所以,更重要的是參考法律的壹般解釋規定,給員工壹個醫療期。
事實上,這壹規定在適用過程中實際上體現了壹種法律意識。職工在正常醫療期後仍需繼續治療的,企業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但是如果企業要辭退員工,那麽員工也可以為自己辯護。
現在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蘭大博文學院在劉伶俐患癌後將其開除壹事壹度在網上引起熱議,事件還出現在< a href = "/2016/09/24/videtoiqlrpupwz 5 ivw 8 oz 17160924 . shtml " >上;法律報道:被開除的癌癥患者。劉伶俐在正常法律規定的醫療期滿後沒有返回工作崗位,因為治療期太長了。當時,學校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劉伶俐的勞動關系。前前後後肯定沒有24個月。但特邀嘉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李劍飛教授對癌癥醫療期的定義解釋如下:
按照李教授的解釋,員工壹旦患上癌癥,可以直接給予至少24個醫療期。
下壹個案例可能知道的人會比上壹個案例少。那就是,華為解雇了患癌癥的員工魏。魏2011確診為罕見骨肉瘤。三十出頭的他是華為高管。當時的華為還沒有現在這麽知名。當時華為通過商業保險賠償了他20萬元,在他醫療兩年後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方案給予了賠償,然後終止了與他的勞動關系。在自述《我在華為的半打歲月》中,簡單描述了我在華為奮鬥的歲月和患病期間的壹些心路歷程,以及當時華為的做法。
24個月醫療期的可行性真的很低。法律確實保護了員工的權益,但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畢竟企業不是慈善機構,癌癥這種病真的不是壹般的感冒。但企業至少應該遵守法律。而案中的博文學院更是囂張跋扈,最可惡的是劉氏家族兩次上訴勝訴後仍拒不履行應盡的責任。這是嚴重違反法律和藐視法庭的行為。雖然魏閻正在自述中表達了對華為的不滿,但他認為自己是被華為踢出公司的。如果按照法律解釋,華為沒有違法,該給的都給了。可能是他對經濟補償的方案不滿意。魏認為華為在四川地震時可以捐壹個億,但在這件事上對待自己的員工實在是太苛刻了。
因此,如何界定癌癥的醫療期,雖然有依據,但尚無定論,如何根據其地方法規在實際案例中解釋。
基本上可以說,壹旦出現患癌員工,99%的企業都會選擇解雇。現在來說說賠償方案。合法辭退壹名癌癥員工的經濟補償方案是怎樣的?
職工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倍經濟補償。
醫療期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前稱《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樣算的話,巨蟹座員工平時拿不到正常勞動的工資。因為壹般去企業都會按照最大的標準支付病假。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好吧,妳這麽算的話,比如按照深圳當地最低工資是2200,那麽法定的給癌癥病假最低工資是2200 * 0.8 = 1.760。如果患者是高管,他的病前工資是3萬,到了病假,每個月只拿1,760。最後公司在他解除勞動關系時會按照1760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依法給予的解釋是合法的。於是糾紛就發生了。
還有醫療補助。獲得醫療補助的前提條件是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只有通過鑒定結果判斷病情程度,符合條件後,才會進行賠償。因此,在不進行勞動鑒定後,即使個人聲稱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調換工作,希望企業支付醫療補助,企業也可以不給。因此,在醫療補助的問題上可能會有另壹場爭論。
如遇此類糾紛,可根據自身情況咨詢當地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和司法救助。必要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因為在我看來,企業有很多擦邊球可以打。作為勞動者,我們始終處於弱勢地位,維權之路漫長而坎坷,但我們咽不下。
如果企業妥善處理與患癌員工的關系,法律上沒有定性的結論,企業和員工在各自的崗位上其實也有各自的難處。然而,法律的規定似乎只是壹個大綱。如果要在現實中把這個輪廓展示清楚,我想更多的人要麽忍氣吞聲,要麽打官司。但無論如何,設身處地,積極溝通,才是解決這類糾紛的最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