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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個人自由和平等的權利?

1.人身自由權

姜和外國人李是壹家公司的同事。姜懷疑李某向總公司做了小匯報,在電話中與李某發生了爭執。事後,姜某對李某懷恨在心,糾集多人於淩晨將李某從賓館拖至面包車上,將李某拖至開發區海邊,對李某進行毆打、威脅,並控制李某人身自由兩小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人身自由權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活動,不受外國非法束縛、阻礙或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狹義的人身自由權是指人身不受束縛、不受侵犯的自由和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住所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而言,人身自由權包括: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

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上。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的房屋不可侵犯,即住房保障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隱私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不得被他人竊取、隱匿或者銷毀,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不得被他人私自閱讀或者竊聽。

壹般來說,人身自由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壹切權利和自由的基礎。作為壹項基本權利,它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如果公民沒有人身自由或者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障,就不可能享有其他權利。公民只有享有人身自由權,其公民地位和尊嚴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切實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法律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平等權

1997年7月,平頂山市學生王參加中考,總分456,超過當年427的錄取分數線。然而,他所報的壹所財貿學院因其“小兒麻痹癥後壹瘸壹拐”未被錄取,王將財貿學院訴至法院。庭審中,學校經過調查,認為王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進行了補錄。王撤訴,得到法院同意。

這個案例說明,在國家通過各種制度保障公民平等權利實現的同時,如果我們在升學、求職中受到歧視,應該通過正常渠道進行反思,努力實現平等權利。

平等權是中國公民享有的另壹項基本權利。公民平等權是指所有公民(包括殘疾人)依法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公民平等權的法律含義是:

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每個人的合法權益都受到平等保護,壹切違法行為都依法追究。

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不允許任何公民被迫履行法律之外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受到法律之外的懲罰。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義務與權利並存,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履行義務也是為了更好地享受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規定了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同時也必須平等履行法定義務。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公民義務,每壹個公民都必須依法履行,不得拒絕、逃避履行義務,也不允許只要求壹部分公民履行義務,允許另壹部分公民不履行義務,即不存在特權階層。

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在保護全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處罰違法行為方面壹律平等,不得因人而異。也就是說,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在適用和執行法律時,平等對待所有公民,平等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平等追究所有公民對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某些人社會地位高、貢獻大、財富多,就給他們特殊的保護或借口,以減輕他們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因為壹部分人社會地位低、對社會貢獻小或貧窮,就不保護他們的權益或加大對他們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適用的法律中,不允許對具有相同情況、性質和情節的行為或事件區別對待。

法律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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