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商法中的商主體也稱為商人。是指根據商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商事活動,享有商事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作為商人,應當具備商法上的資格或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獨立享有商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學者在概括商事主體概念時,往往強調其主體的基本特征,認為商事主體是指商事權利義務所屬的主體。商事主體是各種商事活動的參與者,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但現代各國商法在概括商事主體概念時,往往不註重商事主體的外在特征,而是強調構成商事主體的實質條件。也就是說,法律通常要求商事主體必須持續不斷地從事某種營利性的經營行為作為其基本條件,並規定任何以從事特定的經營行為為其經常職業的個人或組織,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成為商人。與早期商法不同的是,在現代商法或商事習慣法中,商人(商人主體)這壹概念並沒有非常確切的法律含義,也沒有作為壹個獨立的階層受到保護。《法國商法典》1808率先廢除了由商人界定商法內容的舊商法原則,取而代之的是以商事行為界定商法範圍,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事特權的所謂商行為法原則。按照現代國家商法的壹般理解,構成商事主體的實質標準在於商人必須從事營利性的商事行為。也就是說,作為商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商事主體必須從事商事行為,並且這種商事行為要具體;(2)商事主體必須是其所從事的商事活動的主體,具體商事活動的掌握者,商事活動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3)商事主體必須繼續從事同壹性質的營利性活動,偶爾從事某項營利性活動的個人或組織通常不是商人;(4)商事主體必須以特定的營利性活動為職業或經常性業務,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人根據許多國家的法律不在商人之列。商主體的特征作為商法中的行為主體,商人除了具備民法中民事主體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外,還應具備壹些不同於壹般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第壹,商事主體必須具有商事能力。所謂商事能力,是指商法中商事主體的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這有兩層意思:壹是商事主體必須能夠參與商事活動,二是商事主體有特定的經營範圍。其次,商事主體必須以營利活動為營業內容。也就是說,作為商事主體,必須從事特定的商事行為,並且必須持續地從事這種商事行為,並以這種商事行為為其商事內容的主體。第三,商事主體的特殊權利和能力必須通過商事登記取得。從法律上講,商事主體的資格來源於商事登記制度,所以商事登記作為商事主體的創設者的法律事實,不僅決定了商事主體的商事能力範圍,也為商法對商事主體的征稅和商事管理奠定了基礎。基於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都要求商事主體的設立必須先履行商事登記手續。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商登記法規,任何個人或群眾組織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設立企業法人、個人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未履行登記手續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最後,商主體必須是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商法中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也就是說,作為商事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能夠以特定範圍的資產承擔財產責任。這壹特征不僅將商事主體與無獨立主體資格的商事組織的內設機構或商事輔助人區分開來,也將商事合夥與無商事名稱、無獨立主體資格的民事合夥區分開來。各國商法對商事主體概念的界定因立法理念不同而不同,沒有統壹的標準。①法國。法國商法典(1807)是世界上第壹部商法典。《法典》第壹條明確規定,商人應以商業行為為自己的事業。這壹規定強調了商主體資格對商行為的依賴性,確立了規制商主體的客觀主義原則。(2)德國。德國舊商法仍以商事行為界定商人,而德國新商法典(1900)確立了以商人為中心的原則,其第1條第1款規定,本法典意義上的商人是指從事商事經營的人。它以商人的構成要件來界定商人主體,不考慮商人主體的類型,將商人分為合法商人、註冊商人和任意商人。對於同壹行為,商人為之適用商法,而其他人為之適用其他法律。這就確立了規範商事主體的主觀原則。(3)日本。日本現行《商法典》第四條規定,本法所謂商人,是指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它以行為標準為核心,兼顧名義標準和職業標準。壹方面將某些行為視為商業行為,另壹方面又列舉了其他行為,這些行為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被視為商業行為,行為人被視為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其被監護人進行經營活動,登記後可以認定為商人。這種做法結合了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原則,所以被稱為折衷主義原則。(4)美國。美國《統壹商法典》對商事主體沒有嚴格的限制,範圍很廣。第2-104條規定,商人是指從事某壹類貨物交易業務或因職業關系以其他方式表明對該交易所涉及的貨物或做法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它還指雇用代理人、經紀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這些人表明他們因其職業關系而擁有這種專門知識或技能。在上述界定標準中,以《日本商法典》為代表的折衷主義原則將概括與限制列舉有機結合,合理界定了商事主體的概念,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我國在制定商法典時也應以折衷主義為原則界定商主體的概念。此外,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提法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我國立法應統壹使用商人主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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