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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涉外海商法

壹、海商法的概念: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條的規定,調整特定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海運業務和海事:大體相同;狹義的海商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活動;狹義的海事是指與海和船舶有關的海上事故。

二、海商法的特點

外國:

海商法

1,調整對象。海商法調整的關系大多是涉外的或有涉外因素的。

2.海商法的表現形式。除了國內法,它還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航運慣例。

3.海商法的效力範圍。海商法可以適用於國內水域的外國船舶,也可以適用於國外水域的國內船舶,甚至可以適用於國外水域的外國船舶。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僅限於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不適用於國內沿海和內河運輸。

(2)技術:

主要體現在船舶、船員、航海、貨物運輸和管理方面。

(3)特殊性:

海上運輸有特殊風險;鑒於這些特殊風險,海商法的特殊制度(責任限制、抵押、優先權、海難救助、共同海損等)應運而生。)已經形成。

第三,外來因素的概念

帶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爭議的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2.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國外或公海上。

3.當事方之間爭端的對象是在國外或公海上。

四、海商法的調整對象:

海上運輸中的特定社會關系;

1.與海上運輸有關的合同關系。主要圍繞提單、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運輸合同、救助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展開。

2.海上侵權關系。主要是指船舶碰撞、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等行為所引起的加害人與受害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3.海上特殊風險產生的社會關系。比如* * *與共同海損中有關當事人的分配和賠償的關系,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中船舶所有人與債權人的關系。

上述具體關系主要表現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債權債務關系,屬於民法範疇。這是海商法調整的主要內容。

動詞 (verb的縮寫)海商法的歷史發展

壹、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時期(公元9世紀以前)

據史料記載,公元前9世紀,羅得人和腓尼基人就開始從事海上貿易,覆蓋了歐洲、亞洲和非洲。羅德島是地中海,也就是愛琴海最東端的島嶼。當時是壹個強大的獨立王國,是地中海的航海和貿易中心。很多海事案件都在這裏解決,久而久之就成了習慣。經過幾個世紀的聚集,人們已經形成了壹種習慣法,叫做“羅地亞法”。這是海商法的雛形。

二、中世紀——私編海商法時期(10-15世紀,三大海商法)。

中世紀,隨著海上貿易的發展,海商法在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的幾個中心港口進入了私人編纂海事慣例的時期,產生了三大海事法規:Lex Oleron,海事裁決,又稱Lex Consolato和維斯比法律。?

中世紀海商法有兩個明顯的特點:壹是只適用於某壹地區的幾個城市,尚未形成統壹的全國性法律;其次,當時盛行的海商法匯編是私人海上貿易慣例和海事案例匯編。

三、近代——國家制定海商法時期(16-19世紀)

近代以來,歐洲的海商法有了很大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世界航運發達國家為了適應海上貿易的需要,根據共同習慣法相繼制定了自己的海商法。

四、近代——海商法國際統壹時期(從19世紀後期開始,CMI、IMO等。)

隨著海商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國際海商法從國際法中分離出來。鑒於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國際統壹的要求,國際海事委員會(commité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於1897在國際法學院成立。1948聯合國國際海事會議決定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現稱國際海事組織(IMO)。上述組織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促進國際海商法的統壹做出了重要貢獻。

動詞 (verb的縮寫)當代海商法的發展趨勢;

(1)海上沖突範圍逐漸縮小,海商法國際統壹趨勢進壹步發展——國際海事公約?

(2)船舶責任增加,海商法向公平合理方向發展——海事立法?

(3)海商法中的保護性立法正在加強,並有擴大公法的趨勢——港口國管制和船舶反恐。

(4)海事立法從以貨物為中心向以船舶為中心轉變——船舶大型化、現代化;環境汙染

(5)船員立法從福利到資格的變化——航海技術的變化;海上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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