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實名(住宿人應與登記人壹致)、實號(登記人數應與實際入住人數壹致)、事實(如實登記住宿人證件信息)、實時(登記後立即上傳住宿信息)。
核對:核對證件真偽,核對乘車人與證件照片是否壹致,核對乘車人年齡與證件年齡是否壹致,核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四個即:抵店驗證、查驗登記、張貼上傳、離店驗證。
什麽是提前註冊?什麽是抵押前登記?預告登記:是指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的當事人簽訂協議,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根據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比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對尚未建成的房屋進行提前登記,以限制開發商將已經售出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
預抵押登記制度:在買方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買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在房管局備案系統上生成預抵押登記,排除第三人對該房產行使權利。
具體依據是:
提前通知登記: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四條規定:“未經預先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房地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抵押前登記: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記載,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這是什麽註冊?不動產登記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機構將申請人的不動產權利登記在特定的簿冊上,並頒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的壹種法律制度。它是加強房地產管理,保護房地產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壹項基本制度。
什麽是外債提款登記,什麽是外債提款登記,什麽是外債轉貸款提款登記?退學登記的目的是什麽?外債提款登記主要是為了方便外匯局對企業外債的監控。外債轉貸款不占用外債額度,比貸款更難申請,每筆貸款都報外管局更自由。
什麽是序時賬簿?根據記錄的內容,分為普通日記賬和特種日記賬兩種。
1,普通日記賬,用於登記所有經濟業務的發生。通常將每天發生的經濟業務按照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編制成會計分錄記入賬簿,作為連續登記分類賬簿的依據,所以也叫分錄日記賬。
2.特種日記賬,在日記賬中只按照經濟業務的先後順序記錄重要項目,反映具體項目的詳細情況。
企業的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通常由出納登記,而會計負責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總分類賬。
現金簿的登記:收銀員根據現金收據、
現金支付憑證和銀行支付憑證(從銀行提取現金的業務)每天在現金簿上逐壹登記,每月必須結算。
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的登記方式基本相同,只是核算基礎不同。存款日記賬根據銀行回單、付款憑證、現金支付憑證(將現金存入銀行的業務)進行登記,定期與銀行送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
會計應該經常和出納核對賬目。
目的,監督檢查出納日記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按照多欄式日記賬登記總賬時,屬於現金與銀行存款相互轉換的部分,已經登記在各自的日記賬中,不需要多記總賬,避免重復記賬。如圖表7-6現金賬簿“銀行存款”壹欄中的103500元已在存款日記賬中登記,“銀行存款”總賬直接根據存款日記賬的借貸合計數登記,不需要在現金賬簿中按欄登記。
回復了,望采納!
什麽是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是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創新* *監管模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現代公司登記制度。是新* * *轉變職能總體部署和改革方案中的又壹重要舉措。目的是進壹步簡政放權,構建公平的市場環境,調動社會資本力量,促進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成長。要全面推進這項改革措施。這樣做有利於擴大社會投資,鞏固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有利於建設服務型* * *,減少對市場的微觀幹預,維護勞動和創業權利,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壹項改革措施。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取得前置審批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外,不再實行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從事壹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營業執照及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
開展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民高效、規範統壹、嚴格管理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會議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
壹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之外
法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足額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查詢,使企業的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正規範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 * *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按照方便登記、規範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具體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四,大力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註重運用信息公示和* * *享受等方式,通過市場主體征信系統公示企業註冊、年報和資質情況。實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違規經營的市場主體列入異常經營“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使其“壹處違規,處處受限”,增加企業“失信成本”。
第五,推動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向認繳登記制轉變,降低公司創業成本。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