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地方監管部門為了解決串通投標問題,不得不犧牲其他權益,開出了壹些意想不到甚至違法的要求,如“投標人的投標單位信息不得為投標人的投標單位所知”、“投標人的投標單位代表不得參與評標”, “禁止組織對投標人的投標單位進行現場踏勘”、“保證金只能在開標現場收取”,都是為了防止潛在投標人的投標單位信息在投標人的投標單位之間泄露和獲取。 今天,讓我們來看看與寶標邊肖投標字符串的定義和區別。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招投標又稱串通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的投標單位之間或者投標人的投標單位與投標人的投標單位之間以不正當手段串通投標事項,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人利益的行為。
招標單位之間或者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之間串通騙取中標,就是串通投標,是壹種投機行為,其根源是工程建設領域乃至全社會的誠信缺失。
差異:
1,各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是以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從而使某個利益相關方中標,從而謀取利益。
2.含義不同:圍標行為發生時,會打破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完全自由競爭,形成建設工程市場的寡頭壟斷合謀。當壹個或幾個投標人通過串通投標或串通投標行為壟斷項目時,他們必然會從自身利益出發擡高報價,從而損害招標人。
3.溝通形式不同:主要表現為:投標人與投標單位相互約定壹致提高或降低投標價格;投標人與投標單位在招標項目中相互約定以高價或低價輪流中標的;投標人和招標單位應先進行內部招標,默認確定中標人,再參加投標。
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好。串通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和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所謂“應當”,是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決定罰款具體數額的自由裁量權,而沒有決定是否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只要行為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就應該對其進行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主體將行政違法人的違法所得、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收歸國有而實施的壹種處罰方法。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決定部分或全部沒收。沒收的物品除應當銷毀並存檔備查外,應當上繳國庫或者交由法定機關處理。
3.取消該投標人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取消投標資格屬於行為懲罰,即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壹種懲罰措施,有時也稱為能力懲罰。依照本條規定,投標人的投標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壹至二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嚴重,應從違法行為中使用的手段來判斷。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僅限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的投標單位能否參與非強制性招標項目的投標不應有疑問。規定期限後,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恢復參加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4.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串通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取消投標人參加強制招標項目的資格,尚不足以達到制裁目的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從根本上取消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相對於取消投標人壹定期限的投標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更為嚴厲,是取消投標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投標資格。
5.追究刑事責任。串通投標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6.賠償損失。因串通投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是指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受到非法侵害,使其人身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的方式給予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因為在招投標活動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標而遭受的損失多為財產損失,但也有壹部分包括精神損失,因此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僅限於財產損失的賠償。
壹般來說,對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最簡單的處罰是投標無效,但在1到2年內會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嚴重取消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的資格。
最後,串通投標是違法的,所以所有投標人和投標人都應該註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投標人和投標人也應該堅持原則,不被利益所動,以確保整個招標環境,使招標行業進壹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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