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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什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世界上第壹部憲法,各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部憲法,第二部憲法,第三部憲法,第四部憲法不斷提高司法考試分數,編輯這段歷史淵源。

constitution壹詞來源於拉丁語constitution,原意是組織和建立。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聖旨和聖旨,不同於公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在封建的歐洲,它被用來在日常立法中表達對國家制度基本原則的確認,其中包含了組織法的含義。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確立了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或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在歐美普及,人們把規定代議制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的是確認憲政的法律。“憲法”、“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籍中是“法”的代名詞,日本古代的“憲法”也指法規,都與現代的“憲法”有不同的含義。65438-09年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憲政理念的傳入,出現了相當於歐美的日本概念。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期間,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制。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壹詞成為中國國家根本法中的專用詞。

編輯此段落的特征

1.最權威的憲法

2.原則3。壹般性4。適應性5。嚴懲6。相對穩定7。廣泛的8。歷史9。靈活性10。節目的

編輯此段落分類

在過去的200年裏,自美國憲法制定以來,世界上已經存在和目前存在的各國憲法總數是非常可觀的。每部憲法的歷史背景和內容都不同,各有千秋。如此大量的憲法文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壹壹研究。而如果從這些憲法中提煉出壹些特點,形成壹些標準,就可以對壹部我們並不熟悉的憲法文件做出大致準確的判斷,對制定這部憲法的國家屬於什麽樣的政治制度做出大致公正的評價。再者,還可以判斷哪種類型的憲法在學術意義上更優越,更能體現時代要求或自身國情,更有利於實施。這就是憲法分類的目的。所謂體質分類,具體來說,就是建立壹些學術標準,將客觀存在的眾多體質進行分類並簡化為少數幾種類型,從而將具有某種特征的相似體質進行歸並,探索其獨特的規律。憲法分類是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方便。並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更加民主,或者使壹個民主的國家不民主。因此,體質分類也是體質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憲政無關,所以分類方法也因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而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方法和標準的數量幾乎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當。(壹)憲法的傳統分類憲法的傳統分類是指早期憲法學者對憲法所作的分類方法,其中有些甚至出現在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時期。1.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以憲法是否有統壹的法典形式為依據的分類。這種法律分類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存在了。前者指法典化的憲法,後者指非法法典化的憲法,主要由單壹的法律和習慣構成。由於不成文憲法是壹種“自然生長”的憲法,其中還包含了成文的法律文件,壹些法學家認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是不科學的,並準確地將其分為“法典化憲法”和“非法法典化憲法”。成文憲法是美國憲法的典型,不成文憲法是英國憲法的典型。英國憲法主要由四部分組成:各種歷史文獻,如《大憲章》、《權利法案》;具有憲法內容的議會制定法;憲法先例和憲法慣例或習慣。其中,制憲會議是由英國歷代權威法學家總結出來的,如W·柊司、W·沃爾特·W·白芝浩、A.V阿爾伯特·文A.V戴西和西裏·詹寧斯2。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這是從憲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簡單與復雜來分類的。典型的仍然是美國憲法和英國憲法。凡是效力最高、修改程序嚴格復雜的憲法,都被稱為剛性憲法;凡是與普通法具有同等效力,後法優於前法,修改程序與普通法相同的憲法,稱為柔性憲法。這是英國學者Braez對憲法的分類。他認為英國憲法優於美國憲法,因為它“軟如止水”,能適應各種時代和情況的變化。當然,其實這種分類的意義並不大,因為美國憲法是先例軟化,英國憲法是傳統約束僵化。3.皇家法令制定的憲法、協議制定的憲法和人民制定的憲法:這是根據制定機構的不同而分類的。19世紀歐洲的帝國憲法案例很多,如1814年路易十八頒布的《法蘭西憲章》、1851年的《普魯士憲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協議憲法是君主和人民(議會)妥協產生的憲法,體現了雙方的意誌和利益,如奧爾良公爵(路易?菲利普的憲章旨在防止巴黎人民奪取政權。由人民代表機關、制憲機關或“公民投票”通過的憲法稱為人民憲法。公民憲法是現代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形式,是人民意誌的反映。美國憲法和法國現行憲法都屬於它。傳統的憲法分類方法從形式上或從某壹方面說明了各種憲法的異同,因此這種方法仍具有壹定的學術價值,並為歷史憲法著作所接受。(二)近代憲法的分類二戰後,作為民族獨立運動和社會主義運動的結果,出現了壹大批新成立的國家和新的社會主義國家,它們紛紛制定自己的憲法,為憲法分類開辟了廣闊的天地。各國學者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和標準,都是為了更好地理解憲法現象,證明某種分類更合理。比較有名的,比如卡爾?婁·溫斯坦(Lou Weinstein)在1969年撰寫的論文《東西方國家的憲法與憲法法律》中提出了“本體論分類”,他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當代各國的憲法,認為現代憲法有三種:(1)規範憲法,認為西方大多數憲法是作為組織國家、規範權力運行機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名義憲法是指亞非拉新獨立的國家,沒有憲政經驗,所以從歐美引進了“憲政產品”,但實際上這些憲法缺乏西方憲法的精神實質;(3)語義憲法主要是指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憲法,停留在表面的憲法宣言上,只把憲法作為掌握權力的宣傳手段。他的觀點有壹定道理,但顯然是“冷戰”的產物,有損其客觀性和公正性。此外,東西方學者,包括洛溫斯坦,如惠勒、沃爾夫-菲利普斯、科瓦奇等。,還提出了許多其他的分類標準,主要包括:(1)創造體質和派生體質,也稱原始體質和繼承體質。前者是反對現實的國家意誌和政治權力的形成,而它是政治過程的合法化,只有少數國家,如英國、美國和法國等。(2)天生憲法和外來憲法,前者是“自然發展出來的”,符合本國國情和需要,後者要麽是外部強制的結果,要麽是模仿他人的結果;(3)顯性憲法和潛在憲法根據憲法條文中記載的重要政治行為或組織的存在和程度進行分類,如政黨問題,通常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是隱性的,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是顯性的;(4)意識形態綱領性憲法和意識形態中立-實用主義憲法也簡單地表述為綱領性憲法和證實性憲法。前者主要指以前蘇聯1936憲法(資本主義國家人民的行動綱領)和1977憲法(國家的發展綱領)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後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憲法”;(5)競爭型憲法和綜合型憲法。在實施和理論研究方面,對於前者,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和社會主義,有許多相互競爭的憲法:對於後者的國家憲法,後者規定某些個人或群體的權利沒有爭論的余地,比如海爾?塞拉西皇帝在位時,埃塞俄比亞憲法規定“皇帝的權力沒有商量的余地”;(6)有條件憲法和無條件憲法是以是否有特定的修憲程序為前提的。前者是有專門修憲程序的憲法,後者則相反;(7)上級憲法和下級憲法是以憲法修正案和立法機關的關系為基礎的。修憲不受立法機關意誌支配,但有具體修改程序的憲法是前者,可以由立法機關通過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憲法是後者,這其實類似於“有條件”和“無條件”憲法的區分;(8)實質意義上的憲法和形式意義上的憲法。前者是指無論有沒有成文的憲法法典,只要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規範制約國家權力的運行,這些規範也就具有憲法意義,如英國憲法;後者僅指有憲法法典的憲法,而不管憲法法典能否約束國家權力;這種分類被人們廣泛使用,對於理解壹個國家的憲法很有幫助。

編輯本段的壹般原則

資產階級憲法的主要原則是1。人民主權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國的貝爾坦提出的,後來盧梭創立了人民主權理論。2.人權原則。3.法治原則。4.權力制約原則。現代分權理論由英國的洛克首先倡導,由法國的孟德斯鳩完成。社會主義憲法的主要原則是1。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編輯本段的功能

壹、憲法在主權中的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家政權。規範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作用。為法制的統壹奠定基礎。為法律體系的完善奠定基礎。憲法在政治體系中的作用。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改革國家政治制度。憲法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憲法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保護好自己的經濟基礎2。促進經濟發展。憲法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1。全面實施憲法。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

編輯本段的重要性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意義在於:1。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國家的根本制度;2.有利於完善法制;3.有利於真正發揮憲法的作用。

編輯本段的主要內容

1.審查法律、法規和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憲性。審查政黨、社會團體、企業和機構以及全體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憲法的歷史發展。

編輯此段落的屬性

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取得階級鬥爭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為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而制定的,是本階級的勝利。從憲法的階級本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較早,這三個國家最早出現資產階級憲法。他們的政治制度不完全壹樣,但他們的階級性質是壹樣的。都是建立在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的經濟基礎上的,都是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的。政治上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資本主義憲法的壹些條款有所不同,但都是資產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維護了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勝利。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但階級性質是壹樣的。社會主義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為首要任務;都是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它們是無產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反映了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同壹類型不同國家的憲法不同;同壹個國家的憲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是造成這壹現象的重要原因。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資產階級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是分不開的。“憲政”、“憲政”、“立憲主義”都是以代議制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資產階級要發展資本主義,需要突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和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系反映到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其憲法規定的是人民主權、分權(見三權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規定的民主制度是為了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它宣稱“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和剝削無產階級作為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家必然會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是為了欺騙無產階級,他們口口聲聲說是專政,這是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還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憲法,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鞏固和發展這壹經濟基礎的法律手段。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剝削者的專政和勞動人民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最高形式的民主。但是,社會主義民主有壹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必然有壹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是為建設高度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與普通法在本質上是壹致的。但由於它是根本法,所以它不同於壹般的法律,有其特殊的屬性,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國民生活的基本原則,所以有些國家稱憲法為根本法或基本法。除了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之外,憲法還規定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因此,憲法也被稱為“母法”和“最高法”,而普通法律被稱為“子法”。但憲法只能規定立法原則,不能代替普通立法。意義

編輯這壹段的意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近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的,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條還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壹切或部分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令及其他有關國家事務的行為無效。”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壹般都有專門的程序。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有明確規定的憲法法典,由壹個或幾個法律文件組成。比如美國憲法是成文憲法法典,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1875包括三部憲法法律。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明確的憲法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件,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中的憲法,如英國憲法。成文憲法壹般規定特殊的起草和修改程序。壹些國家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設立了專門的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制憲會議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就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修改的。1787年5月,美國由55名代表組成,他們負責起草美國憲法並提交各州批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憲法草案由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討論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美國早期,全國只有13個州的時候,規定憲法要經過9個州的批準才能生效。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可以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憲法只有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的程序才能修改。大多數國家修改成文憲法的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復雜。我國1982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根據美國憲法,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或經三分之二州立法機關要求,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需經四分之三州立法機關或憲法修正案會議通過方可生效。有些國家還專門規定憲法的某項內容不能修改。嚴格規定修改憲法的程序,有助於維護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但是,有些成文憲法並不是剛性憲法。比如1861年意大利統壹後,采用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意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為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沒有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憲法的特別規定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避免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規定的含義、內容和界限作出具體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憲法解釋權和憲法實施監督權的歸屬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各國憲法規定,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可分為以下三種制度:①立法解釋制度。在壹些國家,議會,在壹些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和監督的權力。中國1982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NPC常務委員會擁有憲法解釋權。②司法解釋制度。這個系統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壹權力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而是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司法解釋制度。(3)特設機構解釋系統。這壹權力由專門設立的機構行使,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院。所有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的國家機構通常有權裁定法律、法令、條例和行政行為是否違憲。這種制度壹般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或違憲審查制度。

編輯世界上第壹部憲法的這壹段

最早的資產階級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是17世紀中葉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相互妥協的產物。通過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議會法等壹系列逐漸限制王權、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法律。,這些憲法法律與政治實踐和司法判例壹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內閣制。美國獨立戰爭反對英國殖民統治勝利後,1776年由各州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起草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準後於1781年3月正式生效,成為美國乃至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開創了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確立了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聯邦制和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壹部憲法,以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民權宣言》為憲法序言,並在此憲法基礎上建立了法蘭西第壹共和國。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政國家,但英國憲法並沒有制定統壹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文件、法院判例和議會慣例組成。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的第壹部成文憲法。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在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對資本主義國家的制憲產生了重大影響。中國第壹部憲法文獻是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是由憲法編纂研究院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的。它由兩部分組成:“主權”和“臣民的權利和義務”。

編輯各國憲法的這壹段。

1.英國憲法。英國是第壹個發生資產階級革命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第壹個實行憲政的國家。由於英國歷史革命的特殊性——封建勢力太強,資產階級略弱,導致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英國憲法在形式上是不成文的。所謂英國憲法,是由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法律和不同歷史時期逐漸形成的憲法慣例和判例形成的。1215《自由大憲章》不是近代的憲法性法律,但對英國憲法的發展和憲政制度的建立產生了重要影響。

2.美國憲法。1787制定的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1776年第二次大陸會議通過的《獨立宣言》是世界憲政史上的重要歷史文獻,被馬克思稱為世界上“第壹部人權宣言”。費城制憲會議於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由序言和七個憲法文本組成。它以基本法的形式建立了基於“分權”和聯邦制原則的國家制度。1791年,通過了由10條憲法修正案組成的權利法案,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列得清清楚楚,詳細無比。3.法國憲法。法國是歐洲大陸第壹個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1791《法國憲法》以1789號《人權宣言》為序言,共有8個文本。第壹條明確列舉了平等、遷徙自由、宗教自由、請願和私有財產權等公民基本權利。4.1981蘇聯憲法* * 6條,其中第二部《總綱》明確規定了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居住權等公民基本權利。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這壹段。

5438+094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壹、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0月、1978年3月和65438+年6月召開。

第壹部憲法

中國第壹部憲法頒布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0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壹部憲法,是在修改建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同壹憲法的綱領》的基礎上,在中國制定和頒布的。

是的。憲法把中國生產者黨提出的“過渡時期黨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把黨創立的基本制度和黨制定的基本方針、重要政策憲法化、文化化,為中國後來的民主建設和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壹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和首都等四章,共106條。

第二部憲法

1975 65438+10月17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於“文革”後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它是在“四個存在”、“階級鬥爭必須年年月月天天講”、“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論”的理論指導下,在特殊時期產生的憲法。比如“文化大革命”的產物“四大”,就寫進憲法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證人民使用這種形式。”第二部憲法第四章第三十條。

第三部憲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第三部憲法於1978年頒布。

。這部憲法規定了中國生產力黨的第十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新時期全國人民的總任務:“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革命,進行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並記錄在序言中。這部憲法與1975的憲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但還是有很多缺陷。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第三部憲法第四章第六十條。憲法分別於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四憲法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中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整體性的修改。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和全國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於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公布,1982。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吸收了國際經驗。這是壹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法,符合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以及國家今後的根本任務。它的根本特點是規定了中國的根本制度和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壹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個部分,共四章,138條。

不斷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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