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執法、工商、審計、財政、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第二章征收決定第五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第六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向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
(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4)其他需要出具的相關材料。第七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征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租賃;
(四)企業工商登記;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工商、民政、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八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九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同意後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征求意見,根據公眾和被征收人的意見修改後的方案應當在征求意見期結束後05日內公布。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壹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1000戶以上的房屋征收項目,應當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四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第三章補償第十五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征收補償協議示範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