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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棋盤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遼寧省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風景區內的居民、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遊、宗教、文化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風景名勝區的範圍以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邊界為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此範圍設置碑文,標明界區,並在景點周圍設立標準地名標誌。

在景區外圍,劃定保護區。第四條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沈陽市棋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局)是沈陽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風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風景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六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沈陽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遼寧省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內的村莊、集鎮建設和集體土地、林木利用的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第八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第九條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核心景區內建設各類賓館、度假村、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第十條嚴格控制風景區內的住宅建設,確需新建的,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控制規模。第三章保護第十壹條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及其周圍屬於風景資源。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侵占、出讓或者轉讓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名勝用地。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a)開山、采石、采礦、開荒、建墳等活動。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的;

(二)建設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蝕性物質的儲存設施。

(三)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設施和生態環境的行為。第十三條風景區內建築物的布局、設計,應當與自然景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

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的建設活動應當制定汙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態保護和修復計劃,並予以實施。施工現場應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圍欄,施工余土和建築垃圾應在指定地點處理。施工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第十四條加強風景名勝區樹木保護,做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並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

風景區內的樹木只允許在再生性質下進行撫育和砍伐。更新性質的采伐,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不準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藥材和珍稀植物。因科學研究和教學需要采集標本、野生藥材等林產品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采集珍稀植物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開發利用各類水體,或者進行改變水資源和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應當依法報經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向各種水體及其上遊排放或傾倒汙水、垃圾和其他汙染物。機動船舶應配備防油汙染裝置。

禁止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嚴格控制噪聲汙染,機動車輛和船舶不準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營業場所使用室外揚聲器招攬遊客。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嚴格控制大氣汙染,禁止使用燃煤鍋爐。第十八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寺廟、碑碣、石刻、古建築、革命遺址、歷史遺跡等文物和具有民俗特色的重要人文景觀,不得侵占、拆除、損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應當依法保護,並及時修繕。

文物古跡的開發和修繕,應當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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