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主張誰舉證是對的。問題在於執法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其中最典型最無奈的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保護。
老人摔倒,扶者委屈。按照法理,應該是老人摔倒證明自己被人撞了。但法院往往以保護弱勢群體為由,要求被冤枉的人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否則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誰能對此提出異議?這就導致了老人摔倒沒人敢扶的現象。還有,如果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或人行橫道或闖紅燈,造成事故,司機會正常駕駛或采取必要措施,交警也會追究車輛司機的無責,但法院往往會以保護弱勢群體為由,判決司機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司機滿腹委屈能跟誰爭?
所以法律應該公正嚴肅,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無過錯的壹方不承擔責任,不能以法律的名義轉嫁責任。弱勢群體需要幫助,就應該架橋還路,走社會、民政、慈善等渠道進行幫助和救濟,以此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妳沒有擊中它。妳為什麽要幫它?”這種無腦的混蛋邏輯,其實就是部分法官的不作為和簡單推定,造成了社會風氣的敗壞!
民法典的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扶不扶,其實是人心的善惡,與是否意外無關。如果受害者說誰是肇事者,應該自己舉證,或者請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而不是本末倒置,還要請好心人證明自己的清白。同時,對於惡意誣陷,如果倒查,要對幫助者進行賠償。
誰主張誰舉證是真的。最著名的案例是彭宇案,指的是2006年6月20日上午引起巨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徐壽蘭老人在水西門廣場的壹個公交車站被撞倒,骨折。徐壽蘭認出襲擊者是彭宇,壹個剛下公共汽車的年輕人,但彭宇否認了這壹點。最終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協議,以和解結案。和解撤訴後,彭宇還表示,在2006年6月165438+10月發生的事故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
本案最大的爭議是“彭宇做好事被誣陷”。由於缺乏相關證據,法院的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討論。隨後,多起扶老人事件被錯判,引發社會關註。幫助老人已經成為壹個法律問題,而不是道德問題。而不是保留證據,處於被動局面。法院做和事佬,在雙方都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讓雙方承擔壹定責任,確實有爭議。
最新壹名扶老人的海南女子被家人索賠24萬元。法院裁定,家屬的證明不能被駁回。由此可以看出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完善。2021 1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84條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無疑是給好心的救助人吃了壹顆定心丸,消除了普通人可能承擔救助他人責任的擔憂和顧慮,有力地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心幫助老人,真的讓很多人心寒。但在民法典中已經明確,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只要帶著善意做好事,就不怕被老人家屬誣告。法律還是會支持正義的壹方。
要解決扶老問題,國家必須做好三件事。壹是彭宇案法官出手(因為他的判決讓中華文明倒退了幾百年),向全國公布。二要堅持誰起訴,誰舉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必須有坐反罪。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起訴,當他第壹次告訴被告要花多少錢時,他必須支付同樣數量的錢來補償被告。有了這三條規則,就不會再有好心去幫助被告了。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最起碼的法律規範。彭宇案大概率被法官強制定罪賠償,違背了法律規範,所以這個王皓永遠是中國道德滑坡的罪人!
說明公安系統是時候改革了。為什麽這麽說?因為這個制度在建國以來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特別是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問題,越來越不適應當前和未來的發展。個人認為,這個體系必須脫離地方政府的管理。執勤的警察(交警)可能會軍事化,技術警察(公檢法)可能會專業化,人員編制可能會區域化(就是現在交通方便,沒必要在那個城市設立公檢法系統)
而不是相反。老人需要證據證明幫助他的人打了他。但往往老人的證據是這樣壹句話:“因為他幫我,所以打了我。如果他沒有打我,他就不會幫我。”這是老人的說法。但這並不充分,遠沒有達到可以定案的標準,還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老人說的是真的。比如在場證人的證言,比如打人的視頻等。,然後再做決定。
有人認為老人只需要證明這個人幫助了他,就說明他被這個人撞了,因為根本不存在助人為樂和見義勇為這種事。所以這些人認為老人已經完成了舉證,已經充分證明了幫助者就是襲擊者。
因為他們的世界充滿了黑暗,所以他們認為這個世界沒有光明。因為他們自己的思想是骯臟的,他們認為其他人都和他壹樣。這不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而做出的判斷,而是這些人基於自己的主觀心態,將自己卑劣的思想強加於法律之上。這是對證據規則的侮辱,是對法律的肆意踐踏,是對人性光輝的否定。
為什麽熱心助人的人需要證明我扶老人不是因為我打了我,而是因為我見義勇為,可以這麽說,而是因為我看到了就去扶了。這不是因為我賢惠,我勇敢,熱心幫助別人,而是因為我看到了就去幫忙。要做好,我需要旁證,我要做好應付官司的準備,我要準備壹大筆錢來應付我的家人,才能不承擔。不久前,我遇到壹個心比烏鴉還黑的老人。我是目擊者。我不僅親眼所見,還拍了現場視頻(總覺得人家是在救傷者,我就像拍電影壹樣,看起來有點殘忍,但這個社會是個證據的社會,所以不得不)。當老人去醫院時,他緊緊抓住年輕人。小夥子說妳把妳家的聯系方式告訴我了,妳家來了我才走。老人的兒子問他的父親這是怎麽回事。老人指著年輕人問他。記不清了,病房開始吵架。不管那個年輕人說什麽,他們都很堅決。有人添油加醋說妳的山地車掉地上了。的確,小夥子看到老人摔倒了,趕緊上前制止。大約十米遠。有人說妳沒打他。有目擊者嗎?該死的,做好事做壞事都需要旁證。前者需要證據才能定罪,後者需要旁證才能無罪。做好事沒有旁證就是有罪。另壹方面,小夥子也很難分辨,開始哭,我受不了。妳說是年輕人撞的,就得拿出證據。如果妳拿出他撞車的證據,他會負全責。如果妳拿不出證據,他會負全責。應該是什麽罪?有人說老人說是他撞的,老人說的應該是旁證。法庭沒有旁證,也沒有證據判妳偷牛馬。妳同意嗎?壹個老人說是妳偷的。他看到了嗎?妳什麽時候怎麽偷的?妳願意這樣被判刑嗎?那傳無語了。誰做好事需要旁證和錄像?早知如此,年輕人就不該救老人了!我壹看床上的貨,原來我認識。他此時不敢看我。我說,妳覺得他打妳了嗎?他沒有回答。我說我給過妳機會。我肯定他沒有撞到妳。他出於熱情救了妳。為什麽要向他要錢?這貨最後說不是年輕人打的,然後我把我拍的視頻給大家看。
我警告妳,做好事有旁證,或者做壞事,法律怎麽處理?
其實摸瓷渣的老人並沒有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他(她)堅持說妳打了他(她),這本身就是證明。只不過他(她)是在作偽證,是在昧著良心撒謊,是在害世人,是在違法犯罪,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敲詐勒索,是在公開場合把社會推向冷酷無情的境地,讓人望而生畏,被迫麻木不仁,否則就會陷入其中。這種犯罪之所以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是因為不準,沒有成本!這種針對老年人的犯罪更是無可奈何。原本是典型的敲詐勒索罪,被定義為碰瓷。這些沒有受到法律責備的渣渣老人,不僅無所畏懼,無所顧忌,還主導了案件的走向和進展,相當可怕!如果事件在監控和目擊者確證之前曝光,他(她)會很沮喪,不再堅持要求賠償,站起來拍拍屁股走人。案子結束了,更不用說嚴打了。只要他(她)不賠償,壹切都好,根本不會追究他(她)任何法律責任!這種警察辦案模式有恃無恐,形成了不觸白,不觸人的惡性循環!因此,要凈化社會,改善社會風氣,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加大打擊力度。
壹、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包括行為模式和_ _ _ _ _
任何法律規則都由三部分組成: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法律規定的表述可以省略法律規則的要素嗎(法律規則的要素是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
假設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可以省略。
比如省略行為模式句:“因此,如果回歸到殺人,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