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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2p不向法院立案的規定

目前P2P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偵查標準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對象30個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對象150個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壹、P2P網貸行業的規範發展已經成為行業的* * *學問。初步形成了三條發展路徑:

1.由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監管。比如溫州、鄂爾多斯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引導P2P平臺以公司形式入駐,要求相關交易資料登記備案,監管P2P業務,這是壹種比較規範的方式。

2.由信息服務行業協會監管,上海已經嘗試了這種模式。如何定義P2P平臺,壹直是業內爭議較大的話題。在法律環境下,P2P平臺不能被定義為金融機構。由於我國對金融機構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和準入要求,將P2P平臺定義為信息服務機構較為準確,通過行業協會探索自律規範也是可行的方案。

3.就是建立P2P行業自律聯盟。在我國成立行業協會,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門,然後才能去民政部門審批。問題是P2P沒有主管部門,審批很難通過。壹些P2P相關組織是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組織,沒有很強的規範作用,需要依靠企業自律。

二、網貸平臺本身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信用風險

由於資金流動規模較小,大部分銀行不向P2P網貸公司提供資金托管服務,這就給壹些惡意網貸平臺提供了利用資金托管機構不嚴進行詐騙的機會,這也是“淘金貸”、“天使計劃”等詐騙案件發生的原因。

2.運營風險

由於網貸平臺在初期往往難以盈利,運營成本高,激烈的行業競爭又延長了“燒錢”階段,長期難以盈利的平臺將不得不面臨倒閉的命運。

3.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壹般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為10倍。網貸公司擔保倍數超過10倍的警戒線,在業內是正常的。壹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大規模違約會拖累網貸平臺。

第三,P2P平臺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1.投資預期回報率過高,但實體經濟難以維持業績,導致運營平臺資金鏈斷裂;

2.P2P既沒有門檻,也沒有統壹的征信平臺,異軍突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符合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代他人經營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種植(養殖)、出租(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債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集資的真實內容,以境外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的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

8.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協會”、“社會組織”等非政府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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