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實沒有查清之前就會被審查起訴,在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之後才會受到處罰。審查逮捕階段是什麽意思?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審查逮捕階段是什麽意思?
審查逮捕階段是指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的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需要逮捕的,應當批準逮捕。
第二,律師在批捕階段可以看報紙嗎?
律師在逮捕階段不能看文件。逮捕後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律師無權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閱卷;在檢察院起訴後,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3.審查起訴和審查逮捕有什麽區別?
(壹)主體不同,審查逮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起訴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
(2)案件的不同階段。審查批準逮捕是指偵查機關(通常是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壹定的了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批準後,再移送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公訴科起訴,檢察院公訴科對這些卷宗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後,有兩種後果: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將卷宗轉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後,有起訴或不起訴兩種後果。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審查後移送人民法院公訴。
審查逮捕階段的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指刑事訴訟中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的必要審查程序和這壹階段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審查逮捕階段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據和事實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逮捕是否必要和合法。在審查逮捕階段,法律要求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確保程序合法、證據合規,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壹階段的程序和法律要求對於保護人權和維護司法公正非常重要,有助於確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壹般都會經過審查階段。對於經公安機關偵查,取得民事主體實施犯罪行為證據的,檢察院將接手案件進行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證據時,可以依照規定提出逮捕該公民的請求。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