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
(1)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第壹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認為受理的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處理不需要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
(3)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為了方便人民訴訟,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壹個審級。其職權是審理壹般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宣傳法制,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它的判決和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他們的職權主要包括:
(1)審理了以下案件:
(1)法律管轄的第壹審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辦案;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②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壹審案件。
(三)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其職權主要包括:
(1)審理了以下案件:
(壹)法律規定管轄的重大或者復雜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三)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不服海事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2)復查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同意死刑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死刑的,可以發回重審或者發回重審。
(三)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準部分死刑案件。
(五)監督本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在特定部門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我國設立了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軍事法院分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和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隊最高審判級別,其職權是:
(1)審理師以上職務犯罪的第壹審案件;
(二)審理涉外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者指定的案件以及其他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4)承擔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大軍區和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大軍區軍事法院、海空軍軍事法院、第二炮兵軍事法院、解放軍總司令部軍事法院。這是壹個中級軍事法院,其職權是:
(1)審理副師職、團職人員犯罪的壹審案件;
(二)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和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者指定的案件;
(3)承擔上訴和抗訴的審理。
基層軍事法院包括軍級單位軍事法院、省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艦隊軍事法院、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北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他們的職能和權力是:
(1)職務以下人員因犯罪受審,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壹審案件;
(二)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者指定的第壹審案件。
海事法院是為行使海事管轄權,專門審理海事和第壹審海事案件而設立的專門人民法院。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與公民之間、中國法人與公民之間、外國或者地區法人與公民之間、外國或者地區法人與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五大類14種:
(1)海事侵權糾紛10。主要有:船舶碰撞的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外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或泄漏有害物質或汙水造成水汙染或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外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2)我國海事案件14件。主要包括:水路運輸合同糾紛、水上客貨運輸合同糾紛、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3)有11其他海事案件。主要包括:航運和海上作業重大事故、港口作業糾紛、共同海損糾紛、海洋開發利用糾紛、船舶所有權、占有權和抵押權糾紛,或海事優先權主張糾紛、海事和內河主管部門行政案件、海事欺詐案件等。
(4)五類海事執法案件。主要包括:海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當事人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向中國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或地區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當事人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或者根據對等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有兩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貨物或船用燃料的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是位於鐵路沿線的專門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下列案件:
(1)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鐵路沿線刑事案件。
(2)經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 *有12類,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國際鐵路合資合同糾紛案;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違反鐵路安全規定,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鐵路行車和調車作業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以及原告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的侵權糾紛。
3.最高人民法院設在北京。它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工作。
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其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其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是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其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在全國範圍內屬於重大、復雜案件。
(二)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三)核準死刑案件。
(4)司法解釋。那就是解釋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令。
⑤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和行政工作。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有關法官資格、方式、任期、獎懲、物質待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總稱。我國1995年2月28日頒布的法官法***17對此做了全面規定。
1,法官資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參加合議庭,單獨審理案件。
做法官,首先要有法官的資格。《法官法》第四章規定,法官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六)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並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工作滿1年;取得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的人不得擔任法官。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必須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周歲,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公民。
2.法官的任免
《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任命和罷免法官的權力和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由法院院長任免。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專門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初任法官、助理法官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提出人選。擔任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的人選,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遴選。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律師。
對喪失國籍、經審查不稱職、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因健康等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法官,應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3.法官保障制度
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以下保護:
(1)職業保障。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備相應的權力和工作條件;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非因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處分。
(2)工資保障。法官按規定領工資,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3)個人防護。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四)其他擔保。法官有權辭職,提出投訴或指控,並參加培訓。
4.法官晉升制度
法官分為十二個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法官等級的確定以其職務、德才、業務水平、司法業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根據年度考核,逐級晉升。法官考核由當地法院組織實施,堅持客觀公正,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5.法官獎懲制度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貫徹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貪汙賄賂、枉法裁判、刑訊逼供、隱匿、偽造證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司法工作秘密的;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從事經營活動;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等違法行為。
犯有上述行為的法官應受到懲罰。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被解除職務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系統
法官享有退休、辭職、培訓、申訴和控告的權利。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和其他待遇。根據《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1,獨院
它是由壹名法官審理簡單案件的壹種組織形式。根據法律,由壹個法院審理的案件是:
(1)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第壹審輕微刑事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院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
(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外,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2.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的壹種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除部分簡單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壹律由合議庭審理;二審案件、再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均由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層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的,而是臨時的,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壹名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庭長或庭長參加案件審理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人應當服從多數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3.司法委員會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成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由總統主持的司法委員會有三項主要任務:
(1)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
(2)總結審判經驗;
(3)討論與審判工作相關的其他問題1。公開審判制度。
根據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應當公開宣判。所謂開放,就是對社會開放。庭審全過程,除合議庭外,允許公民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法庭應當在開庭前宣布案由、當事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下列三種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壹方或者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壹方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防禦系統
《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被告有權得到辯護。
刑事訴訟法進壹步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有辯護,並對落實這壹原則和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有:
(1)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二審終審制。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身制是指壹個案件經過兩個法院審理後終結的制度。
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即設置四級人民法院,二審為終審。根據案件性質和難易程度,劃分審級管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第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這個壹審判決、裁定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除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需要依法復核外,其他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實行壹審和終審。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壹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鑒定案件、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財產無主案件。
4.合議庭制度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簡單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實行合議庭制度。合議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三名以上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制度,也稱合議庭制度,是與獨任法官審判相對的。合議庭成員必須是單數,壹般為三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少數人的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記錄在案。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享有同等權利。
5.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員與其辦理的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因而不得參與辦案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6、死刑復核制度
它是指在審查和批準死刑案件時所遵循的程序和方法的規則。
《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案件的核準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經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後,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才能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7、審判監督制度
又稱再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的壹種特殊審判制度。審判監督制度是對兩審終審制實施的壹種救濟。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部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幾點:
(1)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是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檢察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3)啟動司法監督的方式是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發回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是第壹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8.司法援助制度
它是指壹國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根據國際條約或雙邊、多邊協定,或在沒有條約的情況下,根據對等原則,應另壹國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的請求而作出的某種司法行為。
中國的司法協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
(2)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
(三)刑事司法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引渡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