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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衛生的基本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國現行飲用水衛生法規

1.1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壹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水密切相關。其內容界定了法定的水源性傳染病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律責任和失職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進行規範,但部分條款對飲用水的保護有壹定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和文物。其中,水環境屬於本法的保護對象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壹部系統規範水活動的基本法,對規範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主要包括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從控制水汙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後,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並專門增加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的保護”壹章,進壹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1.3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多部與飲用水相關的行政法規。

1.4地方行政法規

中國壹些省、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地制定和頒布了壹批飲用水地方性法規,對當地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

2.《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於1996年7月9日由建設部和衛生部以部長令聯合發布,並於1997+0年6月1日起施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有了專門的規定,對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1總則中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以及衛生部和建設部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方面的分工,還規定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範圍。鑒於生活飲用水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該《辦法》針對供水衛生安全問題,以及市場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質量現狀,規定對供水單位和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保護消費者健康。

2.2在衛生管理方面,強調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了供水單位的責任和飲用水衛生許可制度。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的規定;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質量,以及直接從事供水和管理的人員的衛生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強調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防止水汙染,切實加強水源衛生保護。

2.3為有效實施衛生監督,《辦法》明確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衛生監督活動中的職責範圍,原則規定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管理審批權限。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需經衛生部批準後方可進口銷售。同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此外,對“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與飲用水衛生安全有關的產品”等幾個專用術語的含義進行了解釋。

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飲用水的保護

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保護人民健康,保證人類生活質量為目的,針對飲用水中與人民健康有關的各種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實現相關行為規範為目的,以壹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

我國政府壹直非常關心和重視飲用水的衛生工作,並多次頒布和修訂飲用水衛生標準。

3.1.1.95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1.959、1.976修訂標準分別包括1.5、1.7、23項微生物、壹般化學和感官指標,強調技術要求,但未列為強制性衛生標準。65438-0985年,衛生部組織飲用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並吸收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加到35項,由衛生部作為國家強制性衛生標準發布,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

3.2 2006年2月29日,65438,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這是國家首次對1985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修訂。新標準提出了38項常規水質指標、4項消毒劑常規指標和64項非常規水質指標。與舊標準相比,新標準有以下三個特點:壹是強化了對飲用水水質中有機物和微生物的具體要求,其中水質指標增加了71,修訂了8項。二是統壹城鄉飲用水衛生標準。本標準不僅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飲用水。第三,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在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取上,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和歐盟、美國、俄羅斯、日本的飲用水標準,並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飲用水標準基本與國際接軌。

我國現行的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基本保障了飲用水安全,保障了人民生命健康,在壹定程度上打擊了破壞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飲用水衛生監管的需要,需要進壹步完善。

4中國飲用水衛生狀況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群眾對飲用水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經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努力,我國居民飲用水安全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問題依然突出。了解我國飲用水衛生現狀,可以使我國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循。

4.1飲用水源汙染越來越嚴重。

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411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為劣ⅴ類水質,基本喪失使用功能。根據第二次全國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按照水功能區劃標準,目前飲用水水源地水功能不合格率為35.6%,其中河流為44%,湖泊為77%,水庫為23%。全國1073個城鎮25%的地表水飲用水源不達標;地下水源地水質問題也很嚴重,115地下水源地有35%不合格。除水源常規水質項目達標外,部分飲用水源還檢出有毒有機汙染,部分地區相當嚴重。

4.2飲用水二次汙染時有發生。

飲用水二次汙染的原因主要有:管道輸送過程中的汙染和儲水過程中的汙染。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鋼筋混凝土管和鑄鐵管在我國城市給水管網中得到了廣泛應用。混凝土管道的水泥砂漿抹灰容易滲出有害物質,鑄鐵管使用幾年後會生銹,管網接頭密封性能不夠好,可能導致輸水時飲用水配水管網被汙染。目前,城市中的低層建築由自來水廠通過管道直接供水,而高層建築的供水只能通過二次供水設施獲得。由於二次供水設施在選址、設計、施工和日常衛生管理等方面存在壹些問題,飲用水儲存過程可能會受到汙染。例如,飲用水池周圍有汙水管,水箱進出水管位置不合適,造成水池內有死水區,使用飲用水池(池)和消防水池(池),溢流管直接與下水道或雨水管道連接,排氣孔和人孔未用網覆蓋,儲水池(池)蓋子未鎖好, 無二次消毒設施,水箱(池)未按規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可能造成水質惡化。

4.3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低,飲用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在全國各地的農村,仍有相當壹部分人以分散供水為水源。分散供水主要是地下水、河水和溝水。水質缺乏有效的凈化消毒處理和定期檢測,衛生無法保證。在壹些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地區,農村生產生活汙水的無序排放,造成了水源有機物和細菌的嚴重汙染,給農村飲水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農村水廠大多設施簡陋,制水功能老化,管網經常損壞或生銹。有的水廠沒有凈水設備,水質沒有消毒,直接供水。此外,農民的飲水衛生意識相對薄弱,農村往往是衛生監督和疾病控制的薄弱環節。

5.我國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

5.1飲用水相關法律法規滯後。

目前我國屬於“多龍治水”的發展中國家,治水工作由水利部、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等14個部門承擔。在飲用水管理方面,我國呈現出群龍無首、各自為政的趨勢,缺乏各部門溝通協作的聯動機制,導致管理部門多、信息銜接不暢,影響了飲用水安全的監管和保障。目前,我國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較少,飲用水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不系統,法律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內容上還存在重疊。比如《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防止水源枯竭,《水法》中也有同樣的規定;《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水法中也有反復規定。我國飲用水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對較多,但立法層次低,內容不全面。專業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只是衛生部和建設部的部門規章,法律管理範圍較窄,難以對重點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管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飲用水衛生立法的差距非常明顯。以美國為例,《安全飲用水法案》最早由美國國會於1974年通過,目的是通過規範美國的飲用水供應系統來保障公眾健康。該法律在1986和1996中進行了修訂,要求采取更多行動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泉水和地下水源。《安全飲用水法案》作為美國飲用水保護的專門法規,充分認識到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性,積極完善飲用水安全體系的融資,特別重視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公共信息的收集。這些都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部分。本法對從水源到供水龍頭的全過程采取分段保護的方法,確保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飲用水法適用於美國每壹個公共供水系統。美國目前有超過65,438+07萬個公共供水系統,為幾乎所有美國人供水。確保這些供水系統的供水安全的責任由EPA、州、部落、供水系統和公眾共同承擔。(2)為了保證飲用水的安全,針對水中的汙染,《安全飲用水法》設立了多重屏障。這些障礙包括水源保護、水處理、配水系統壹體化和公共信息。公共供水系統負責保證從水龍頭流出的水中汙染物不超標。水系統負責水的處理,必須經常檢測水中的特定汙染物,並向國家報告結果。如果水系統不符合標準,它有責任通知用戶。供水商現在被要求為用戶做年度報告。公眾有責任幫助當地供水商確定需要解決的問題的優先次序,就融資和供水系統改善作出決定,並幫助制定保護水源的計劃。(3)《安全飲用水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保護和預防。各州和水供應商必須評估水源,以確定哪裏容易受到汙染。水系也可以積極采取各種方案來保護自己的流域或水源,各州也可以根據其他法律的法定權力來防止汙染。

5.2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飲水安全重視不夠。

目前,我國農村飲水安全形勢更加嚴峻。2000年以來,湖南、江蘇、遼寧、安徽等地發生了嚴重的飲用水汙染事件,造成當地群眾飲水困難,危害身體健康。我國大部分農村都是分散式供水模式,供水的衛生狀況可想而知。衛生部2065 438+00 2月透露,全國愛國衛生協會和衛生部農村飲用水安全聯合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水樣超標率為44.36%,集中式供水僅占29.18%。由此可見,當前我國飲用水安全形勢依然嚴峻。農村飲水安全的嚴峻形勢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直接相關,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農村飲水安全重視不夠。目前,我國飲用水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更多地關註了城市飲用水安全的保護,而嚴重忽視了農村飲用水的保護。例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及與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有關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同時,許多地方法規還將適用範圍局限於集中供水,忽視了分散供水的問題,使得我國廣大分散供水的農村遊離於國家和地方飲水安全法律法規之外,使農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法律保護。

5.3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缺失

我國飲用水安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些法律法規只是提出了要求,沒有規定違反時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尤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幹預沒有約束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罪不罰的現象更加突出。很多在法律上已經確立的制度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這也是當前我國飲用水衛生管理中的壹個突出問題。在我國,行政責任是飲用水安全中運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但在行政責任的處罰上還存在壹些問題。例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建危害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者進行有礙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可以處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近年來,各地衛生部門發現,由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缺乏相應的執法依據,壹些涉水產品違法行為無法處理。

6項建議

6.1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飲水安全不能只靠政府,還需要群眾的廣泛參與。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規範。國家應建立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讓公眾真正了解飲用水的衛生狀況,這不僅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公眾知情權的實現,還可以提高公眾保護飲用水的意識,激勵公眾自覺防治水汙染。

6.2加快飲用水安全的立法進程。

6.2.1制定中國的安全飲用水法律。

目前,我國飲用水安全法制建設仍處於不斷完善的階段。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律體系來看,應該在理順體系、統壹規範的前提下,出臺壹部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律。

通過這部法律對我國飲用水安全存在的問題進行規範,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壹部特別法,其立法範圍應包括水資源和水資源保護、水源汙染防治、飲用水安全配套設施建設、飲用水和水源監測監控等內容,並應特別重視農村飲用水的監管。

6.2.2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頒布實施以來變化不大,很多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要求。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的相關工作。

6.3改善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責任

飲用水安全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條件,需要法律的有效保障。因此,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懲罰必須具有威懾力,防止出現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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