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聯邦憲法》第225條確認了遺傳資源的所有權:人民有權享有生態平衡的環境,這是“人民的共同財產,對每個集體內部健康的生活質量不可或缺,為了今世後代的利益,這壹財產應該得到保護和保存”。根據這壹條款和遺傳資源的特殊性,巴西認為這種資源是聯邦政府的遺產和繼承財產。
1992年,巴西成立了由環境部、衛生部、農業部等八個政府部門組成的遺傳資源管理委員會(CGEN)。壹些科研機構潛心研究,當地文化事務部門也參與其中。CGEN制定並推動實施了巴西《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公布了瀕危動植物名錄,確定了國家保護和生物多樣性惠益可持續利用與公平分享的優先領域和相應的管理規範,實施了控制外來入侵物種的國家戰略和區域行動計劃。
與此同時,在世界銀行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支持下,巴西還實施了生物多樣性走廊保護計劃,並在最近幾年起草了關於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產品以及傳統知識的法案。鑒於生物技術,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技術用於農業發展和擴大生產應用的快速發展,巴西也迅速做出反應,制定了《生物安全法》、《轉基因商品貿易法》等法律法規。
關於相關的傳統知識,巴西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將傳統知識用於出版和宣傳,必須註明其來源;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沒有資格使用、測試和開展相關研發,不能宣傳和發布有關傳統知識的信息。
為了禁止未經授權的人獲取和使用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巴西海關和執法部門在所有港口和機場開展了持續和嚴厲的打擊和審查活動。簡而言之,巴西在各方面加緊“築堤”,阻止生物資源外流。成立CGEN是為了處理與生物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有關的科學探索、技術發展和生物探測。
巴西現行的《遺傳資源獲取法》規定,遺傳資源和衍生產品被視為具有特殊目的的巴西國民的公共財產,獲取這些資源的合同應依法訂立,無論這些資源和產品是物質的還是無形的。該法案進壹步規定:“應確保本條所述商品和權利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根據本法規定的條件,以公平和平等的方式分享從獲取遺傳資源、獲取與土著人民和當地社區持有的遺傳資源和衍生產品有關的傳統知識以及獲取巴西本地化和半本地化作物中獲得的各種利益。”
巴西堅持遺傳資源獲取的優先許可原則和作為法律基礎的“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和惠益分享”原則。只有CGEN有資格給予優先許可。
在巴西,生物資源標本轉移到國內其他地方或國外某個地方,必須嚴格按照“材料使用轉移協議”進行,即使是子樣也必須遵循這壹規則。此外,生物遺傳物質的使用也需要個人所有者或政府部門的許可。對於用於更廣泛的科學研究目的的生物遺產材料,可以免除私人所有者的許可,但必須得到CGEN的授權。
協調優先和事先知情同意這兩個不同的概念,CGEN的運作在不斷調整。然而,當涉及到利用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時,巴西堅持“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和利益分享”的原則。
2002年8月,秘魯建立了“與生物資源有關的土著人民集體知識保護系統”。與此同時,秘魯也采取了壹系列措施減少“壞專利”的產生,防止生物盜版。具體措施包括:
1.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調查國外的專利申請和與“瑪卡”相關的專利。
瑪咖又名Lepidium Meyenii,是秘魯印加人世代種植的植物,長期以來被用作促生育藥物。被壹些藥企稍加修改後,在美國、歐洲、澳大利亞申請專利,部分獲得專利授權。這引起了安第斯地區部落的極大不滿。為此,秘魯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進行調查,該工作組由秘魯國家競爭、國防和知識產權保護局(簡稱INDECOPI)設立,負責調查馬卡公司在國外的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情況。該工作組編寫了壹份題為“涉及Marca的專利:秘魯的反應”的報告,提交給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2.秘魯設立了國家反生物剽竊委員會,負責調查外國專利申請和與盜用秘魯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有關的專利。
根據勞諾的說法。28216 2004年5月1日,秘魯成立了保護秘魯生物多樣性和土著人民集體知識全國委員會(簡稱全國反生物盜竊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國家保護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局管理和合作,由相關機構的代表組成,包括外交部、外貿和旅遊部、國家環境理事會、出口促進委員會、國家自然資源局、農業研究和推廣局、國家馬鈴薯中心、國家文化健康中心、亞馬孫地區印第安人和非洲裔秘魯人國家安第斯人民委員會、國家管理人員大會、秘魯環境法協會(代表非政府組織)和秘魯自然產品協會。
秘魯國家反生物盜竊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1,建立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登記冊;
2.針對生物盜版提供保護;
3.確定和跟蹤利用秘魯生物資源或土著集體知識的外國專利申請和專利;
4.上述申請和專利的技術評估;
5.對所研究的案例進行報告;
6.對上述專利申請和專利提出異議或提起法律訴訟;
7.與世界主要知識產權局建立信息交流渠道;
8.在不同論壇上提出保護秘魯國家利益的建議。
該委員會的壹項重要活動是查明涉及秘魯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潛在生物盜竊案件。為此,它啟動了壹個長期研究和監測系統。
1999印度醫藥衛生部成立了壹個專門的工作組,為TKDL的發展和建立起草報告。該項目的主要發起人Shri V.K.Gupta是印度國家科學交流與信息資源研究所(NISCAIR)的主席,也是印度國家信息中心的前高級技術總工程師。2001,1,該項目獲得了印度內閣經濟事務委員會的批準。目前,該項目由NISCAIR、科技部、衛生和家庭事務部、印度醫藥和衛生部(D/OIAM & amp;h)與DIPP工商部產業政策和促進司合作制定,由NISCAIR實施。印度阿育吠陀專家專利審查員、IT項目助理、科學家和來自尼斯凱爾的技術官員組成了壹個團隊,並投入大量時間開展相關工作。該項目的第壹階段於2003年8月完成。壹旦投入使用,它將使現有的傳統知識合法化,並保護這些信息不被申請專利。可以有效防止生物盜版。
TKDL實際上將整合所有的Unani,Siddka,瑜伽和自然療法。其中收錄的這些制劑,都是從印度本草學中有原始圖像的古籍翻譯過來的。TKDL通過篩選和比較公共領域中的可用知識,將包括印度草藥學在內的現有傳統知識文獻整理成數字形式,並采用包括印地語在內的五種國際語言。它的第壹階段目標是將36,000種阿育吠陀藥物制劑的信息納入TKDL。阿育吠陀醫學書籍和書籍中阿育吠陀醫學制劑的信息已被數字化,所有slokas制劑已被翻譯成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和日語。這樣,世界各地的專利審查員可以使用五種語言,並且很容易檢索與傳統知識有關的信息。TKDL項目記錄了公眾可以獲得的傳統知識,它對現有文獻中的傳統知識信息進行了篩選和整理。TKDL可用於傳統知識的現代檢索和保護。
貴州省率先制定了中國第壹部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法。由貴州省制定的《貴州省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初稿已列入貴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研究計劃。貴州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安守海表示,該條例的起草制定將是我國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突破。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於提出:建立適合中醫藥發展的保護和利用體系;修改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中不利於傳統知識保護的條款;修訂完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和《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遺傳資源被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無償使用,因為由其衍生或開發的終端產品可能有益於更多的社會群體乃至全人類。然而,遺傳資源顯然影響了世界範圍的農業生產,造福了全人類。所以過去在遺傳資源的利用上並沒有過多考慮資源國的利益。如果遺傳資源的最終產品越來越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那麽巨大的利益將完全屬於專利所有者,而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將不會得到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回報。主動預防和打擊“生物盜版”應被視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大會的主要目標之壹。國際社會和每個國家都必須采取行動打擊“生物海盜”。